徵才機關 |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54-南投縣 |
有效期間 | 2021-08-16~2021-08-20 |
資格條件 |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具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熟悉電腦操作,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 等)、網路系統操作。 (四)具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品性端正、無不良嗜好。 (五)具教育、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者。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下載(www.slvs.ntct.edu.tw) |
工作項目 | (一)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下載(www.slvs.ntct.edu.tw) |
工作地址 |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南投縣水里鄉南湖路2號)。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下載(www.slvs.ntct.edu.tw) |
聯絡E-Mail | slvspa@mail.edu.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頁下載(www.slvs.ntct.edu.tw)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進用臨時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三、待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用臨時教育助理人員部分工時薪資支給,每週40小時。 四、僱用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是否續僱需視後續實施計畫核定情形以及工作表現考核而定;聘約期間提前離職,其職缺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工作地點: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南投縣水里鄉南湖路 2號)。 六、工作內容 (一)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七、甄選資格條件: (一)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具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熟悉電腦操作,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 等)、網路系統操作。 (四)具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品性端正、無不良嗜好。 (五)具教育、心理相關工作經驗者。 八、公告期間暨報名方式: (一)自110年8月16日(星期一)起至110年8月20日(星期五) 止。 (二)公告網站: 1.本校網站(http://www.slvs.edu.tw)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三)報名方式:採郵寄通訊報名。(時間同公告期間,請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九、受理單位及電話:本校人事室(電話:049-2870666 轉 290 或 291)。 十、繳驗證件:請以白色 A4 紙張影印(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並依序裝訂成冊,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地址:553 南投縣水里鄉南湖路 2 號,信封註明「應徵臨時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一)報名表(請貼妥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身心障礙證明書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經歷服務證明等)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證件正本俟錄取後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十一、面試:11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09:30 請至人事室報到,10:00 於玉山樓第2會議室辦理面試。逾時不候。甄選結束依面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惟 面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於 11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14:00 後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正取人員報到時間與地點:110 年 8月 26 日(星期四)10:00,人事室。 (三)參加甄選人員條件如不符本校需求或期望者,本校得斟酌情形從缺之。 (四)擇優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五)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申訴電話:049- 2870666轉290。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則: 【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 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