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3名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8-澎湖縣 |
有效期間 | 2019-10-03~2019-10-09 |
資格條件 |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者,應具稅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
工作項目 |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分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本分局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三)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分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工作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新店路261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1.報名表(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2.身分證正反面、3.最高學歷證書4.證照證明文件5.曾任稅務機關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9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人事室收(地址:88049澎湖縣馬公市新店路261號),以郵戳或本分局收件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 聯絡電話:06-9262340分機610 蔡先生。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本分局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五)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