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聘用住院醫師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9-05-28~2019-06-04 |
資格條件 | 一、預定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二、應徵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雙重國籍者不得報名)。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三) 具有醫師證書。 (四) 已完成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五) 為衛生福利部核准之107年度第一年住院醫師,並自107年開始接受精神專科醫師訓練者至少達半年。 (六) 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108年5月28日至108年6月4日止。 (二) 報名方式: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三) 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108年聘用住院醫師】 (四) 繳交資料: 1.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至銓敘部官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下載) (自傳內容需含求學經歷、社團及精神科經驗、對精神科之期評等)。 【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私章。】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畢業證書影本。 4.國家考試及格證影本。 5.醫師證書影本。 6.一般醫學訓練(PGY)證明。 7.現職服務單位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8.精神科專科醫師訓練相關證明。 9.醫學相關之論文、專業證書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上述文件均請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分數,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6冊(一式六份);未附完整6冊者,得不予面試。】 |
工作項目 | 一、甄試方式: (一)資績審查40% (請檢附證明文件,未附者不予採計成績): 1.學歷20%:具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10分、碩士學位15分、博士學位20分。 2.醫師工作經歷5%:具醫師工作年資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最高採計至5分。 3.論文期刊15%:具精神醫學相關論文者,按論文期刊性質酌予給分,最高採計至15分。 (二)面試60%:專業素養25%、服務熱誠及態度15%、溝通表達能力15%、儀態表現5%。 三)錄取人員需經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總分未達60分或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 (四)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依據資格審查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二、面試日期、地點: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於本院3樓第3會議室。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下午1時45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三、僱用報酬: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376薪點。 四、錄取通知:錄取名單通過後,個別通知錄取者(請務必於履歷表上填寫可聯絡之電話及地址),並簽具服務承諾書。 |
工作地址 | 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黃科員(07)751-3171轉2318;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總醫師(07)751-3171轉2343。 (二) 本案錄取人員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始能生效。 (三)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四)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勞工。 (五) 報名學歷若為外國學歷者,須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後,連同學歷及驗證相關資料寄送,如未驗證則視同資格不符。 (六) 若報考人員不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考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資格,不得異議。 (七) 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即取消面試,另擇期舉行並於本院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時間。 (八) 本次公開甄選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若正取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於就職後離職或在職人員於候補期間離職時或有相同職務臨時出缺,依序由備取人員遞補。 (九) 增額錄取人員視同正額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函發文日起1個月內至本院辦理報到事宜。 (十) 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前完成體檢並檢具體檢報告單辦理報到,相關職護及職安問題請洽(07)751-3171轉2292、2334。 (十一)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十二)公告正額錄取後如欲放棄,請填寫自願放棄就職書傳真(07)951-8950或郵寄至本院人事室,俾依序由備取人員辦理報到。 (十三)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