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徵求 調解委員會秘書~2023-01-17

徵才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至薦任第7職等
職稱 調解委員會秘書
職系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正取1名、備取2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3-01-10~2023-01-17
資格條件 (一)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現經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法制職系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且無限制轉調情形。
(二)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工作項目 (一) 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業務之處理。
(二)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聘事項。
(三) 區調解委員會紀錄轉送法院暨核定紀錄之處理。
(四) 辦理義務律師法律諮詢服務。
(五) 訴願及國賠業務聯絡窗口。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7樓。
聯絡E-Mail bn_542@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 現職人員請務必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網頁,於本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惟如經審查履歷資料仍無法確認限制轉調期限、升官等訓練及格資料、向銓敘部釋復具其他可調任職系資格等,足以影響判斷應徵者資格者可另要求於2日內檢附相關證明。
(二) 非現職公務人員下列應徵方式2擇1:
1. 如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人事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參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應徵本職缺。
2. 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簡要自述)及相關證件影本(含最後職務派令、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依序裝訂,於112年1月17日(公告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2-28826200轉8404;地址: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8樓),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應徵調解委員會秘書職務】,或將上開檔案E-mail至bn_542@gov.taipei,再以電話確認本所是否已收受報名資料。
(三) 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參加面試者不另行通知。視甄試情形擇優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錄取之翌日起3個月內,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 聯絡電話:
工作項目內容請洽02-28826200轉7800李調解委員會秘書、報名事項請洽02-28826200轉8404人事室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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