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281-401薪點(新臺幣37,935-54,135元整) |
職稱 | 業務督導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05~2025-03-15 |
資格條件 | 擔任該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第1款或第2款規定: (1)具大專院校以上勞工、社會、社會工作、法律、公共行政或人力資源等相關系所之學歷,或曾修習上開相關學科20學分以上者。。 (2)具大專院校以上之學歷,且具勞工、社會、社會工作、法律、公共行政或人力資源等相關領域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另具企劃及執行等經驗者和精通Excel軟體之應用及報表統計彙製尤佳。 |
工作項目 | (1)督促及輔導所轄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事宜。 (2)督促及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 (3)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變更及註銷領回賸餘款事宜。 (4)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度法令之諮詢服務及勞資爭議協處。 (5)查核事業單位舊制勞工勞保異常加退保情形。 (6)審查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確認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56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7)召開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 (8)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 |
聯絡E-Mail | DL-00407@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意者需檢具本局甄選報名表(請至本局首頁http://bola.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學經歷證明文件、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影本各一份,特定身分應徵者,如屬身心障礙工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局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4年3月15日前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勞資關係科業務督導員),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 (3)本職缺另提供線上應徵管道,請於本局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該系統,如未使用本局報名表視為初審不合格。 (4)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5)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2名,正取人員除本局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30日(含例假日)內報到,本案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7052。 (6)經面試後如獲錄取本職缺者,請自備悠遊卡1張,俾利辦理門禁事宜。 (7)僱⽤期間:本職務為勞動部補助款所僱⽤之臨時⼈員,114年度之僱期,⾃報到⽇起⾄114年12⽉31⽇⽌為原則,僱期屆滿未獲續僱者或僱⽤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僱。 (8)薪資待遇:281-401薪點(新臺幣37,935-54,135元整),另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