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比照約僱五等280薪點(月薪38,948元) |
| 職稱 | 工程助理(約用人員)預估缺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26-01-30~2026-02-05 |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市府委辦市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業務。 二、檢核或辦理土木建築工程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工務課(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 |
| 聯絡E-Mail | 10076943@mail.tycg.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簡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及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工程助理」,於115年2月5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送達)本公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人事室【非以郵戳為憑】,或以電子檔用 EMail 寄送10076943@mail.tycg.gov.tw,逾期視同資格不符。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者,請附回郵信封(請貼足郵資,不足則以平信寄還)俾利郵寄。 二、本案係預估缺,自115年5月1日或實際報到日起僱用至115年12月31日止,考核表現優良者,得予繼續僱用;倘原現職當事人未完成異動程序,該缺不予遞補,或若計畫結束、期限屆滿、僱用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本次甄選,正取1名,得擇優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遞補本職缺為限;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公所亦得予以從缺。 四、經初審合格者,擇符合本公所需求者通知面試,如應徵資料不齊全,將不予受理。實際面試時間另以電話或電子信箱通知。(聯絡人:陳小姐03-3348058分機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