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徵求 護理師~2026-03-05

徵才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師(三)級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6-02-11~2026-03-05
資格條件 一、 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 5 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 2 年以上。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 3 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 1 年以上。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 擅長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及統計圖表製作能力。
四、 能配合加班及職務作機動調整者。
五、 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各項預防保健及健康促進業務。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預防接種、傳染病及疫病防治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號)
聯絡E-Mail t12808@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不接受郵寄及親送資料,意者請於115年3月5日(星期四)前完成報名作業,逾期視為未報名成功且資格不符,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二、 現職及非現職公務人員應徵本職缺,均需採線上方式辦理,請於115年3月5日(星期四)前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
三、繳附證件:(證件不齊或逾期報名者均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一)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 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執業登錄年資證明)。
(四) 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 經歷證件: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離職證明(無則免附)及部分工時經歷須附工作時數證明(無則免附)。
(六) 英文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四、 請將第三點繳附證件依序排列掃描成1個PDF格式檔案上傳(履歷表除外),檔案大小不可超過10M,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五、 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文件資料合併掃描為一個PDF檔案,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六、 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 聯絡電話:(02)2733-5831轉分機6231張組長或分機6225人事吳小姐。
八、 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名單與甄試方式,暫定於115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一、 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本中心網站https:// www.bthc.gov.taipei/最新消息,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14年3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 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14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 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擇優錄取至多前10名參加第2階段面試。
三、 本次甄選錄取正取人員1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增列候補人員,名額至多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四、 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五、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公告日起30日內繳交健康檢查表,未繳交健康檢查表者,予以取消錄取資格。應繳交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健康檢查表內容應包含: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 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六、 若考試日期當日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2日內,另行公告考試日期於本中心網站。

View details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