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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4:43 am
civilman37 寫:請問各位前輩,
若小明報考國家考試之前已有精神疾病,
透過某些管道服用精神藥物,且已成穩定狀態,但沒有合格精神科醫生的證明文件,
靠著自己的毅力與決心,仍然高考上榜,
那麼小明高考上榜後,是否會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撤銷任用呢?
civilman37 寫:TO: lakewood 大大您好!
若小明患有躁鬱症,
過去嚴重的時候,有精神分裂、妄想、幻聽,畏懼、強迫性行為,
透過某個管道,長期服用精神藥物,已趨於穩定狀態,
現在卻有輕度憂鬱、強迫狀態,
這種综合精神病與精神官能症,複合性精神疾病者,該如何判斷呢?
首先來說,小明並沒有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
且目前狀態很穩定,並沒有傷害他人與自己的行為,
若小明高考上榜,是否有任用公務員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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