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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各位先進大家好,小弟在地方政府服務,第一次辦理工程案件,現在有些問題發生,想請教各位。
本案設計完成開始施工之後,因為長官要求所以有增加了新的項目,但是是援引原契約單價組成的。
比如說,我需要在A地做一個木製野餐椅,原本沒有這個項目,但是我引用其他項目有關木頭的部分重新組
成一個新的項目,簡單說有新增項目,但是沒有新增單價。
後來要簽辦付款的時候,主計處說這個項目沒有不可以付款,要我補簽辦變更設計,後來簽到一半被退文
主計簽意見說,因為已經驗收了所以不可以辦理變更設計,要承辦人員自行負責。
問題1.後續我要怎麼處理才能繼續辦理付款作業呢?
問題2.這樣違反會計原則承辦人員是不是要自簽懲處?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先進指導,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