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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民眾申請要將現有非都市計畫道路拓寬 (原約3.5公尺寬)
我要求要先取得現有道路及要拓寬範圍內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至少拓到6公尺寬)
共有三筆土地 其中一筆所有權人只有一人 而且地主同意所以沒問題
但另二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共約有40~50人)
他們盡力去打了同意書給我 但人未齊全(約40人)
有些是已死亡 但沒辦繼承 所以他們說拿不到同意書
請問我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只要同意的人持分逾2/3或過1/2人同意即可
是否適用呢?
為了查死亡所有權人的繼承人 我行文到戶政單位
(因為就算拿不到同意書 我也必須以書面通知他們)
目前戶政還沒回文 聽說有個是民國前三十年出生的人 看來繼承人會很多
今天代表還特地義正言詞的來問我:「一定要全部的人都打同意書嗎?」
就跟我說不可能全打齊 一付給我做就對了的樣子
我說戶政還沒回文 我還把土地法34-1條搬出來 但心裡又不踏實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遇過此類問題
又如何解決呢? 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