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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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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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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請問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1條?

文章由 selene » 2009 3月 28 (週六) 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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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民眾申請要將現有非都市計畫道路拓寬 (原約3.5公尺寬)
我要求要先取得現有道路及要拓寬範圍內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至少拓到6公尺寬)
共有三筆土地 其中一筆所有權人只有一人 而且地主同意所以沒問題
但另二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共約有40~50人)

他們盡力去打了同意書給我 但人未齊全(約40人)
有些是已死亡 但沒辦繼承 所以他們說拿不到同意書

請問我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只要同意的人持分逾2/3或過1/2人同意即可
是否適用呢?


為了查死亡所有權人的繼承人 我行文到戶政單位
(因為就算拿不到同意書 我也必須以書面通知他們)
目前戶政還沒回文 聽說有個是民國前三十年出生的人 看來繼承人會很多
今天代表還特地義正言詞的來問我:「一定要全部的人都打同意書嗎?」
就跟我說不可能全打齊 一付給我做就對了的樣子
我說戶政還沒回文 我還把土地法34-1條搬出來 但心裡又不踏實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遇過此類問題
又如何解決呢? 請不吝賜教
se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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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文章由 farris » 2009 3月 29 (週日) 10:57 pm

此之[處分]指法律上之處分與事實上之處分(例如:買賣,交換,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級共有建物之拆除等).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74台上2561)
所以我認為您的"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並不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建議方法如下:
第一:促使土地共有人間使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多數決之方式,買下無法簽具同意書之共有人,然後您就可以拿到全體同意書
第二:民法物權一月修訂(七月才施行)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
主要是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使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多數決方式為之
所以你就要這些共有人內部訂一個管理契約 其中約定將土地公無償使用 如此就適用多數決來處理

大地人+地政士
f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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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的回答

文章由 selene » 2009 4月 09 (週四) 10:56 pm

再請教前輩
您所言:「促使土地共有人間使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多數決之方式,買下無法簽具同意書之共有人...」
其中無法簽具同意書之共有人已死亡多年
想要買下之持分土地勢必一樣要列出死亡共有人之全體戶繼承人才可辦理過戶呢
現在方法是否就是1.拿到死亡共有人之全體戶繼承人之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
2.向死亡共有人之全體戶繼承人買下持分之土地 二者擇其一嗎?

而繼承系統表是應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嗎 公家機關要如何確認其正確性及完整性
就算由公家機關幫忙查閱製表 也不見得一定會完整
若提供給里辦公處協助取得同意書 其中是否也涉及個人資料的外洩問題呢(因含身份證字號)
se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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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文章由 lrdf » 2009 4月 10 (週五) 8:52 am

farris 寫:...所以我認為您的"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並不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在建管、國有財產法規來看,
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視為土地(權利)處分的一種,
請問與無償使用有何不同嗎?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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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df問題回覆

文章由 farris » 2009 4月 10 (週五) 10:57 am

在建管、國有財產法規來看, 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視為土地(權利)處分的一種
從法理角度來看"無償使用"當然是土地(權利)處分的一種
本主題討論者乃適法性
案例中為私人共有土地 無償供政府使用之問題
並不適用國有財產法規
土地法是特別法之一 土地法34-1乃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立法精神是"消滅共有關係"立法者考量共有關係之複雜 法律上朝向消滅共有關係 使所有權單純化
所以有多數決的規定 但並不是要損害少數者之權利
所以 多數決後 少數者尚有補償 及優先購買權等規定...
反觀"無償使用"若是以多數決 對少數不同意者權益影響太大
所以土地法34-1不適用贈與等無償之處分
f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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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e您好

文章由 farris » 2009 4月 10 (週五) 11:21 am

第一 我認為無償使用一定要拿到全體同意書
1.拿到死亡共有人之全體戶繼承人之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 -----拿到全體同意書(ok)
2.向死亡共有人之全體戶繼承人買下持分之土地 -----拿到全體同意書(ok)
繼承系統表是應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嗎?
答:是的,若是不放心在上面加註"若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地政機關常常這樣 你也可以打電話問問國稅局 因為辦繼承時也是要用到 通常也都是申請人自行提供.
若提供給里辦公處協助取得同意書 其中是否也涉及個人資料的外洩問題呢?
答:請里辦公處切結呀~ 發選舉通知單也有個人資料呀~基於公務有何關係 怕里辦私下外洩就請他切結 不然就用發文方式告知作為以後保護自己依據

另"非都市計畫道路拓寬" 請問有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嗎?
f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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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ris您好

文章由 selene » 2009 4月 12 (週日) 11:58 pm

有關"非都市計畫道路拓寬" 有否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的問題
我和同事討論過 我同事的意見是現況若為既成道路要拓寬 則比較沒問題(前題是要取得同意書)
若是要新闢道路 則要主管機關同意才行

現在的問題是 將土地所有權人資料給里辦公處
是否可以由里辦公處代表發送通知所有權人(類似徵收的程序)
因為現在查出死亡所有權人的全體戶繼承人遍佈全省
告知所有權人若對於拓寬道路有任何意見於一定期限內提出
若無於期限內提出則表示無意見 其中當然要有雙掛號的收執證明

如此又好像把問題複雜化 心硬一點就把資料給里辦公處
不管他們如何拿到同意書 為了查繼承人弄的自己很累
當公務人員有時還是不可以心太軟 (orz之銅鈴眼)
se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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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farris » 2009 4月 13 (週一) 1:02 am

心硬一點就把資料給里辦公處 不管他們如何拿到同意書
就這麼辦吧~
f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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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前輩

文章由 selene » 2009 4月 23 (週四) 9:09 pm

目前給里辦公處的公文壓在課長桌上
因為課長有收到代表的complain
說怎麼可能拿得到全部繼承人的同意書

因為一筆地號要用在拓寬道路的面積並不是全部
今天討論時 有個方法是讓同意的人(持份佔9/10)去切結並到法院公證
切結的內容是若往後要分割或移轉 做道路的部份是屬於同意的人 與無同意的人無關

此法是否有盲點或不妥之處
雖然看起來還是不符土地法34-1條之"處分"定義
請前輩不吝賜教
se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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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的民法物權修正吧~

文章由 farris » 2009 4月 23 (週四) 10:50 pm

老大:
既然您要"是讓同意的人(持份佔9/10)去切結並到法院公證切結的內容是若往後要分割或移轉 做道路的部份是屬於同意的人 與無同意的人無關"
這只是一廂情願 適法性低

我建議您乾脆使用 民法第820條 新的物權修正
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您請多數共有人內部自行訂定一個"分管契約"...這是用多數決
分管契約內 註明土地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同意作為拓寬道路之使用(文句中儘量避開"處分"字眼)
分管契約亦可公證
效果應該跟您上述之作法雷同 而且有依據
但是注意要避開土地法34-1之適用
所以這分管契約只是在"管理"共有土地 並分"處分"共有土地,這是重點 您曉得我意思吧~
以上所有動作 皆是共有人內部行為 您政府單位千萬別介入

日後他共有人若認為這管理顯失公平 可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亦可請求分割
民法分割亦有修 到時法院應該也會如您所說的方式分割

重點是
第一 有法律依據
第二 丟給共有人去弄分管契約

政府只是依法可辦理 沒介入紛爭 多好呀~
共有人若有紛爭 也有法律可以依循處理 而且不會跟政府有糾紛

您參考看看
不過 這法 七月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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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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