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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 常識和邏輯會影響你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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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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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 常識和邏輯會影響你的決定嗎

文章由 tenkk » 2010 6月 19 (週六) 3: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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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公務員依法行政 不是依常識行政
畢竟遇到有人質疑時 把法規照抄 是最安全的作法
但是法規是人在解釋
所以小弟平日的作法是把法規朝常識的方向解釋
但是現在手上有個案子 卻踢到鐵板

案子大約是這樣
A是實物(值錢的) B是許可(有期限的幾張紙) C是實物(值錢的)
母法(立法院通過的法)的規定是 申請人申請B時應備具A的權利
有了B後加上許多錢就變成C

B依法規是可以展期的
問題是申請人想申請展期前一陣子
不但法院來函查封C 禁止B更名
我發現A也被法院查封了
小弟原本對C被查封沒什麼意見 但對A被查封有很大的意見
因為我認為邏輯上 先有A才有B再有C
A被查封了 我個人認為連B本身都是一個問號
怎麼可能在查封期間 再同意B展期
(我對法院查封的常識 就是法院沒有說可以 就是不行)

所以我引用母法(申請人申請B時應備具A的權利)
A的權利現在被法院查封所限制
加上中央網站上的解釋函有解釋
「...A一經法院查封...債權、債務人有任何私權上之主張,
均應向法院為之,在查封未為法院撒銷以前,
主管xx機關無從據一方之聲請而得為妨害保全程序之行政處分。」
故歉難同意 公文也發出去了

後來申請人又寫公文來
上面寫去問中央和法院 我當然照辦
只是公文出去時 變成把A與C綁在一起

中央的回文當然是把法規和歷年解釋照抄一次
最後寫事涉個案事實認定 請洽詢該管法院之類的

法院的回文就比較頭痛 大意是
單純延長B 雖無礙禁止處分
惟...不宜於查封期間許其延長B
權屬行政機關 請自行酌處之類的

我當然還是不同意
公文上呈時 被上面的事務官咬住
法規沒有「不准」加上提出一堆不是問題核心的問題
把公文退回來

我想我最後大概只能寫 本案僅同意或不同意 兩種選擇
擬不同意 長官如有不同指示 惠請明示吧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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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2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0 (週五) 10: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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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10 6月 20 (週日) 11:21 pm

一般來說,我們對於法律比較不是那麼熟稔,如果有遇到問題,或是在上級單位又或者在其它單位踢到鐵板,我會私下去拜託一下上述單位,而不是一直文來文往。
以法院的函文來說,承辦人員說,是否延期,在於行政單位的行政裁量,但「不宜為之」。那我可能會私下去拜訪承辦人,如果為之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應。最好不要在電話講這個,人家也不會全套跟你說。
至於被事務官咬住,有的人工程推動不順利,會繞過承辦人,由上往下施壓,所以不要同意。
另外,有時候去找首長,或上屬長官說明白,會比較好。跟他們說,如果沒准,沒有我們的事,如果准了,出了事,可能要抓一串的,你直接文丟上去,可能又會被丟回來,叫你重寫。但如果溝通了︳他們還堅持己見,那可能有鬼。
至於BC的問題,為了保全證據,檢察官是可以放大打擊面的,況且A的狀態,表面上合法,實際上如何?不是我們可以知道的。
我同學常跟我說一句,有永遠的包商,沒有永遠的監工,你永遠不知道,你手頭的案子,首長有沒有插股經營。特別是那種公所的小工程、小包商。君不見鄉長抓了多少人了。
法院「酌處」,我覺得就是明示了﹗這種案子,沒准於我們無損,准了,整天擔心害怕,有時候後作力在一、二年才會顯現,何必呢?
nobility
土木人三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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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註冊時間: 2008 11月 27 (週四) 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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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6月 21 (週一) 2:09 am

nobility 寫:一般來說,我們對於法律比較不是那麼熟稔,如果有遇到問題,或是在上級單位又或者在其它單位踢到鐵板,我會私下去拜託一下上述單位,而不是一直文來文往。~~下略


nobility 兄,

真是掏心掏肺的好文章,請受小弟一拜!!!相見恨晚。

尤其 插股乙案,未必是直接插股,可能透過人頭等等,或民意代表插股不得不辦。

故 機關海外旅遊,很可能是為了規避國內洗錢防治機制。
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土木人四星會員
 
文章: 924
註冊時間: 2009 10月 02 (週五) 9: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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