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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若一監造單位之技術服務契約遭前員工盜刻印章及偽照簽名,故甲方正式行文與其解除契約(竣工後),但該單位之負責人因後續有親自參與後續相關事宜(至竣工前),故訴求應僅以終止契約為之,並要求甲方應支付部分監造費,這樣可否嗎?
另若為了工程承攬廠商可賡續辦理驗收請款等事宜,如果甲方於此時委外審查決算,則得標之顧問公司是否亦僅是書面審查而已,關於監造等責任依然無人負責,且文件資料亦付諸闕如,這樣有廠商辦法順利請款嗎?有勞各位先進們指導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