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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後續擴充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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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請問有關後續擴充

文章由 altoparadox » 2011 12月 21 (週三) 1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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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正常寫招標文件 寫到後續擴充條款
被會計室退文
因為依據94年3月29日 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我們會計室要求要寫 「免辦理議價」的原因 請各位告訴我要怎麼寫?或是各位的會計室也有這樣的要求?
alto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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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有關後續擴充

文章由 opender » 2011 12月 22 (週四) 9:02 am

altoparadox 寫:小弟目前正常寫招標文件 寫到後續擴充條款
被會計室退文
因為依據94年3月29日 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我們會計室要求要寫 「免辦理議價」的原因 請各位告訴我要怎麼寫?或是各位的會計室也有這樣的要求?


就算是後續擴充條款,通常也都要議價吧 ? 你免辦理議價的原因為何 ? 我在經濟部時,一堆4年期的 勞務契約都是擴充契約,但也都有議價啊 ? 你要不要考慮看看 ~~~ (bingo)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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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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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1 12月 22 (週四) 10:47 am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這個不是寫得很清楚嗎??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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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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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有關後續擴充

文章由 jasonh714 » 2011 12月 22 (週四) 12:51 pm

altoparadox 寫:小弟目前正常寫招標文件 寫到後續擴充條款
被會計室退文
因為依據94年3月29日 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我們會計室要求要寫 「免辦理議價」的原因 請各位告訴我要怎麼寫?或是各位的會計室也有這樣的要求?


限制性招標就是要議價,後續擴充還是要雙方合意才可,如果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還是要有個記錄或公文回復。
jasonh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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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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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ashting » 2011 12月 24 (週六) 11:39 pm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但例外情況有二:
1.你的原契約未載明後續擴充的規定(即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如新增單項內容或單價洽原廠商時,一定要辦議價程序(含單價及內容),若無新增項目或單價那就用換文方式以雙方協議訂定之。
總之程序不能免。也請你的主計熟讀採購法及工程會解釋函。
cas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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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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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opender » 2011 12月 25 (週日) 11:55 am

cashting 寫: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但例外情況有二:
1.你的原契約未載明後續擴充的規定(即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如新增單項內容或單價洽原廠商時,一定要辦議價程序(含單價及內容),若無新增項目或單價那就用換文方式以雙方協議訂定之。
總之程序不能免。也請你的主計熟讀採購法及工程會解釋函。


建議最好議價啦,沒理由也想辦法找理由,不然將來出狀況時你會收不了尾 ~~~~ (GOODJOB)
op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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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胡 » 2011 12月 25 (週日) 2:51 pm

引用工程會解釋函:在原契約明列擴充條件下,是可以不用議價。摘出資料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三四二九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月15日屏府社助字第0970013413號函。
二、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所稱「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至於原招標文件如何敘明,該函已有說明。另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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