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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內容經修正後辦理第3次招標是否仍應有3家以上投標才能開標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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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招標文件內容經修正後辦理第3次招標是否仍應有3家以上投標才能開標

文章由 ewb2 » 2010 7月 16 (週五) 12: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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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我的公開招標案件(公告以上未達查核)第1次和第2次招標,都沒廠商投標流標,
於是檢討修正招標文件內容辦理第3次招標,
因為內容有修正,等標期當然依第1次公告的標準採用14天,
但是關於開標廠商家數,是不是也要比照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始可開標的限制,
不知道版上先進有沒有類似經驗可提供參考。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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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278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6 (週一) 1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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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土木人 » 2010 7月 16 (週五) 2:04 pm

版大:
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流標後未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第二次招標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標期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7日;如果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修改,則再行公告時,係為修訂後第1次公告,其家數仍應受第48條之三家限制,同時等標期也應視為第1次公告,至少為14日以上。

另有關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有重大修改之認定,我是認為只要有修改一律當作重大修改,避免產生爭議。

以上供版大參考
土木人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73
註冊時間: 2010 5月 19 (週三)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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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7月 18 (週日) 12:26 am

土木人 寫:版大:
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流標後未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第二次招標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標期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7日;如果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修改,則再行公告時,係為修訂後第1次公告,其家數仍應受第48條之三家限制,同時等標期也應視為第1次公告,至少為14日以上。

另有關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有重大修改之認定,我是認為只要有修改一律當作重大修改,避免產生爭議。

以上供版大參考


謝謝這個「修訂後第1次公告」的觀念,這樣一來,我就不會被第n次公告的這個n給搞迷糊了。
希望這次能標得出去。
ewb2
土木人二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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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6 (週一) 1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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