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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開招標案件(公告以上未達查核)第1次和第2次招標,都沒廠商投標流標,
於是檢討修正招標文件內容辦理第3次招標,
因為內容有修正,等標期當然依第1次公告的標準採用14天,
但是關於開標廠商家數,是不是也要比照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始可開標的限制,
不知道版上先進有沒有類似經驗可提供參考。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7月 10 (週四) 2:41 am
土木人 寫:版大:
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流標後未修改招標文件內容,第二次招標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標期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7日;如果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修改,則再行公告時,係為修訂後第1次公告,其家數仍應受第48條之三家限制,同時等標期也應視為第1次公告,至少為14日以上。
另有關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有重大修改之認定,我是認為只要有修改一律當作重大修改,避免產生爭議。
以上供版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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