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資料
tenkk 寫:自由電子報 - 被控受招待出遊 2建管官員送辦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李慶元也出示建商與官員出遊的照片,顯示建管處陳姓、洪姓官員與建商在95年7月到澳洲旅遊,並且有議員助理隨行,陳、洪兩人都承認與建商出遊,但他們表明是自己出錢旅遊,非建商招待。
官員澄清 自費旅遊
洪姓官員說,他有自費的單據可配合檢調調查,至於與建商出遊確實是他的疏失。
李慶元說,建商95年在萬芳醫院旁推出「麗池party」建案,帳冊紀錄顯示洪姓官員於95年7、8、9月各收取「洪顧問費」5萬元,建商的會計、出納、特助都可做證。
李慶元表示,建商董事長向股東說「建照取得費用」要605萬元,其中5萬元是政府規費,600萬元可能是賄款,捷運局回饋金要600萬元,另有多起餐飲費用,最高一攤花費達30萬元,不過李慶元坦承調查局調查發現這部分並無實據,「也不排除是建商內有人作帳,把錢A走」。
捷運局說明,該建案雖然在捷運木柵線旁,但無需繳納回饋金。
根據建管處資料,「麗池party」在95年6月30日取得建照,但洪姓官員95年5月就已調離施工管理科,不負責建案施工管理業務,建管處官員認為,就算要行賄也應針對涉案主管官員,發建照、施工時洪某並不在任,可能是建商內部帳目不清,假借打通關節而浮報支出,拖洪某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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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比較中性
也不顯示當事人全名
所以
目前議員所謂的證據就是
a 出遊合照---->代表接受建商招待
b 建商的帳冊記錄+會計、出納、特助口頭指證--->代表每月有收五萬元
連他的錄音錄影,通聯,這種具體證據都沒有就能搞到他被檢調約談,調查...
這像是如果被逮到小辮子(出遊合照),就認定你操守有問題
其它就算不像證據的證據(b)都會主觀認定很可能是真的
以後跑工地時連一瓶20元的舒跑都不敢讓廠商請了
自己揹個水壺跑工地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