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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屋倒國賠求償困難,主要在成立要件須「公務員怠忽職責」

專為技師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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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震災屋倒國賠求償困難,主要在成立要件須「公務員怠忽職責」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8月 21 (週六) 10: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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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這新聞很特別,這是一個 警界退休公務員 推動的國賠案。

像他們這麼用心,建管要找到缺失,是找得到。

但是 要找到 營造廠技師、工地主任的缺失,我個人是覺得 頗困難。

但 若是新聞主角換成土木技師推動民事賠償案,找技師、工地主任的麻煩,

仍有機會成立,只是舉證頗困難、現場也破壞殆盡。

講到訴訟,腦筋很清楚的看完調卷三推車的資料真的沒甚麼。

不夠 仍然可以再調。

有時候 接學長丟下來的案子,就不只三推車。公務員真的不是普通人可以勝任。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799338.shtml
921震災纏訟11年 傷心警爸終獲國賠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雲林縣報導】

2010.08.21 03:06 am


雲林斗六市觀邸大樓及中山國寶大樓九二一地震倒塌,造成卅四人死亡、六十多人受傷,纏訟十一年,終獲最高法院判決國賠勝訴確定。圖為觀邸大樓當年倒塌場景。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九二一地震痛失愛子的蕭永源,歷經十一年國賠纏訟煎熬,頭髮已花白。
記者陳信利/攝影
雲林斗六市觀邸及中山國寶九二一地震倒塌,卅四死、六十多人傷,災戶歷經十一年爭訟,終獲法院判決國賠三億八千萬元定讞,促成災戶官司勝訴的幕後推手蕭永源,是震災中,不計其數的傷心父親之一。

目前在生命線擔任志工的蕭永源,原在警界服務,震災發生,他剛到嘉義大學報到三天的兒子蕭舜文,受困十五小時救出送醫不治,痛失愛子的他,為爭真相,自警界提早請退,專心協助自救會求償。

「十一年來,我和受災戶共跑了八十七趟法院,從有錢請遊覽車,到沒錢改搭火車,就是要為傷亡家屬爭個公道」,自救會執行祕書的蕭永源,百感交集。

「不信公理喚不回!」蕭永源說,不後悔當年的決定,「人生本有許多轉彎處」,和受災戶歷經漫長求償歲月,給了他對生命價值不同的認知,也讓他成了生命線的志工。

蕭永源回憶說,「因常請假帶頭陳情、抗爭,招來長官異樣眼光,有形、無形壓力接踵而至」。他表示,國賠案原就不被看好,大多數受災戶甚至已放棄希望,「為免增添長官困擾,去年初提早請退」,專心與受災戶代表奔波法院。

震災屋倒國賠求償困難,主要在成立要件須「公務員怠忽職責」,災戶法舉證「公務員有怠忽職責」情事,一、二審均敗訴。

直到更一審蕭永源與自救會查出,兩棟大樓起造人漢記公司,不具承造大樓甲級建築資格,而是借牌承造,縣府在借牌公司倒閉後,仍核發使用執照,才讓國賠官司從敗訴逆轉為「終局勝」。

蕭永源退休前,曾奉派到警察大學參加法令研習教育,他趁機專研建築法規,教授指點他找出「公務員怠忽職責」事證,「國賠案能勝訴,我要謝謝警大老師!」他和受災戶連續三天調閱案卷,成了最後勝訴關鍵。

「我們是從三台推車的訴訟案卷中,花了六千多元影印紙,印了約半人高相關資料,才從中找到『公務員怠忽職責』證據」。

十一年官司煎熬,讓年僅五十三歲的蕭永源頭髮斑白,談起青春年華就在震災中喪生愛子,蕭妻羅春美幾度泣不成聲。

他表示,十一年了,有人至今仍未走出陰霾,他衷心希望這件國賠案,可給公務員警惕,奉公守法才是正途!

【2010/08/21 聯合報】@ http://udn.com/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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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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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震災屋倒國賠求償困難,主要在成立要件須「公務員怠忽職責」

文章由 站長 » 2010 8月 21 (週六) 11:51 pm

lawrencechen2004 寫:直到更一審蕭永源與自救會查出,兩棟大樓起造人漢記公司,不具承造大樓甲級建築資格,而是借牌承造,縣府在借牌公司倒閉後,仍核發使用執照,才讓國賠官司從敗訴逆轉為「終局勝」。


這段話應該就是爭點所在。

1.起造人必須具備「承造大樓甲級建築資格」?
2.承造倒閉後,不能發給「使用執照」?

如果這兩項皆為法律上之不允許,被冠上公務員怠忽職責,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腳。

借牌公司,要被查出難度比較高。
但是承造資格與倒閉之查驗難度,從書面資料審查,應該就可以檢查出來了。
雲林縣府的流程是否有包含這些檢驗程序?可能就是避免情事再度發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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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震災屋倒國賠求償困難,主要在成立要件須「公務員怠忽職責」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8月 22 (週日) 1:00 pm

站長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直到更一審蕭永源與自救會查出,兩棟大樓起造人漢記公司,不具承造大樓甲級建築資格,而是借牌承造,縣府在借牌公司倒閉後,仍核發使用執照,才讓國賠官司從敗訴逆轉為「終局勝」。


但是承造資格與倒閉之查驗難度,從書面資料審查,應該就可以檢查出來了。
雲林縣府的流程是否有包含這些檢驗程序?可能就是避免情事再度發生的關鍵。


這單純是 從建管流程來看。
被借牌營造廠倒了,那時仍然有機會補正,書面程序可以作到沒問題,建管蟑螂有這功力。
但地震來,仍然要倒。

受災戶得花更多的時間上訴、調卷檢驗等等。

我相信司法及一般人 比較偏向 受災戶。對他們而言,現場工地管理、工地主任實務,幾乎是個黑盒子。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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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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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2 (週日) 9:04 pm

建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同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同法第31條規定:「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同法第32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 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
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一,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建築師簽證表如附表二。」
附表一: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 ... 00-001.doc
附表二: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 ... 00-002.DOC
臺北市政府之建造執照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 ... 000-01.xls
------------------------------------------------------------------------------
原文所陳略以:兩棟大樓起造人漢記公司,不具承造大樓甲級建築資格,而是借牌承造
依前開法規而言,不是記者會錯意亂寫,就是最高法院法官引證錯誤或另有他意,或是縣府技術性自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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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55條第1項:「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一、變更起造人。
二、變更承造人。
三、變更監造人。
四、工程中止或廢止。」
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同法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同法第71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
原文所陳略以:縣府在借牌公司倒閉後,仍核發使用執照
依前開法規而言,不是記者會錯意亂寫,就是最高法院法官引證錯誤或另有他意,或是縣府技術性自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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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媒體所載,本案另一癥結:借牌,小弟愚昧,純以書面資料小弟不知如何看出為借牌。此節請各位先進補充。
最後由 飛龍哥 於 2010 8月 22 (週日) 10:2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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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10/08/22 】921終獲國賠 追公務員刑責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2 (週日) 10:03 pm

921終獲國賠 追公務員刑責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斗六報導】 2010.08.22 03:53 am


921大地震斗六市觀邸與中山國寶大樓倒塌,造成34人死亡、60多人輕重傷,受災戶聲請國賠歷經11年纏訟終獲勝訴,自救會昨天表示,下一步將依國賠案指控內容,追究縣府承辦建管公務員刑責,另還有不少共犯逍遙法外,希望司法機關一併追訴。

雲林縣政府前天撥出受災戶最後1筆國賠金670多萬元,加上利息累計共給付3億7千多萬元。縣府表示,對財政拮据的縣府言可謂雪上加霜,不過縣長蘇治芬認為,公部門概括承受是要保障民眾權益,對怠忽職守的公務員,更是一次教訓與警惕。

建商漢記建設公司董事長劉太漢等12名被告,已被依過失致死等罪分別判處9年至1年2個月不等徒刑確定;但縣府建管官員均未起訴。自救會表示,因國賠案認定核照官員怠忽職職,將據此向法院自訴追究公務員刑責。

「害死34條人命竟不用關,還有天理嗎?」受災戶不滿地說,劉太漢災後宣布公司倒閉逃亡大陸被通緝;另有3名被告因96年減刑條例,1年2個月刑期獲減半得易科罰金,如此輕判受災戶根本無法接受。

【2010/08/22 聯合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00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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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聯合報2010/08/22 】921終獲國賠 追公務員刑責

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2 (週日) 10:12 pm

公款(反正不是我縣市首長的私人錢),縣市政府同仁(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選票;愛民如子、苦民所苦、感同身受等美譽才是縣市首長未來連任及競逐大位的本錢,公部門當然概括承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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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飛龍哥 於 2010 8月 22 (週日) 10:15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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