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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 坡度 請教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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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山坡地開發 坡度 請教

文章由 嘉義小呆 » 2012 10月 16 (週二) 7: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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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在45%以上的都不能開發嗎??
若基地平均30%以下 但有幾塊卻是在45% 那幾塊可以開發嗎

為什麼 我們老闆一直很要求 基地平均 坡度在30%以下??
是否有人可以詳細指導 坡度 與開發之間的規第 卸卸
嘉義小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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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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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myworldnewrule » 2012 10月 17 (週三) 9:04 am

你去搜索老丙建和其下相關案例、條文、法規,
基本上就能了解得差不多。

至於裡面更深層的眉眉角角,
要實際承辦之後才會知曉;
貴單位的尺度多少要看上面長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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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orldnew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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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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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lmj » 2012 10月 18 (週四) 8:31 am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rule1-13.html#1

第二百六十二條 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但區內最高點及最低點間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ll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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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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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 以下問題請教

文章由 嘉義小呆 » 2012 10月 18 (週四) 3:57 pm

若全區 平均坡度在30%以下...但是基地內有4跟5級坡的丘塊
那4跟5的丘塊是否可以整地呢???

若若全區 平均坡度在30%以下 但坡度有在32%的區塊 是否也可以建築行為呢??
嘉義小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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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fengyen » 2012 10月 18 (週四) 9:39 pm

有關這些問題
建議您找水保技師或曾經做過水保計畫的的人來協助
因為就坡度分析這個部分
也算是一個需要經驗的工作
因為法規有規定區塊的大小規定 5m 或 25m
那要做怎樣的判讀實際上是需要經驗的
而這些東西就會牽涉到可建築面積的大小
等於直接就會影響到最後建築的利潤
feng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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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tra » 2012 10月 19 (週五) 2:53 pm

考慮主管機關(水保計畫)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管)皆為同一坡度分析圖說下:

1.建築技術規則#261平均坡度,指的是該款公式求得之"坵塊"內平均坡度,因此只要是各坵塊之平均坡度小於30%皆可配置"建築物",若坵塊平均坡度大於55%,則不計入建蔽及容積率(即該坵塊與地界線所圍面積由基地面積中扣除)。

2.水保計畫中計算坡度時會由各坵塊平均坡度及面積乘積、加總、平均而得之"總平均坡度",於技術規則定義之"平均坡度"略有不同,此外,水保法規並未以坡度級別規範"建築強度配置",因此"建築物"配置仍以坵塊之平均坡度為準。

3.依原PO所提:
全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下,基地內有4跟5級坡坵塊→雖全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下,4級坡以上坵塊仍不得配置建築物。

4.上述所提僅討論坡度在30%以下可配置"建築物",若3級坡以上進行"非建築物"之開挖整地,則受#262但書,或其他建築法規(EX: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地方自治法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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