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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Q、黃員前任職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銓敘審定:正工程司、土木工程職系、薦任第9 職等
本俸3 級520 俸點,黃員於96 年11 月15 日辭職。本府工務局現有委任第4 職等至第5 職等
或薦任第6 職等技佐職缺,於97 年5 月21 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申請自行遴用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該局於97 年5 月30 日同意本府自行遴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合格
人員,應如何派代敘薪?
A:黃員係辭職再任人員,其薪級依俸給法第14條規定「…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
俸級核敘比照第11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
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
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依上開
規定,本府97年6月16日派黃員為工務局技佐,核敘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5級,520俸點。黃員於
97年9月調陞為工務局技士,職務列等為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依俸給法規定,黃
員核敘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3級,520俸點。(因黃員係辭職再任人員非現職降調,不符俸給法第
11條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之規定。)黃員若辭職再任書記職務,則敘
委任第3職等年功俸8級415俸點(俸給法14條);如係現職自願降調書記則敘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
10級520俸點,如超過520俸點仍准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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