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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營建工程專長)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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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營建工程專長)甄選

文章由 mnbv12 » 2023 6月 11 (週日) 10: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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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儲備聘用法官助理(營建工程專長)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私)立大學(含學院)以上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者,由本院擇優列入口試人員名單:
(一)甄選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及格。
2.經相當高考等級考試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等類科及格。
3.土木、建築、營建工程(管理)等相關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有營建實務經驗者尤佳)。如係本年度應屆畢業生,檢附在學證明者,得暫准報名。
(二)男女不拘,未具雙重國籍,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三、錄取名額:
(一)甄選擇優列入儲備名冊,遇缺按名次依序遞補遴聘,如因故無法任職,其錄取資格仍予保留,於本院下次辦理同類型考試榜示之日前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且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指定報到日期,或調派至他法院支援,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到院(或被支援法院)任職。
(二)業經列入儲備名冊人員,本院於出缺時,如有必要,將先予面談後,再決定遴用與否。
四、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2年6月26日(星期一)止,一律採通訊報名,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3號,臺灣高等法院人事室一科蔡科員收。(請於信封註明『報名112年工程專長法助甄選』字樣)
(三)聯絡電話:(02)2371-3261轉2326或(02)2382-0778。
五、口試日期、地點:將俟資格審查作業辦理完竣後另行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徵人啟事」欄。
六、工作內容: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及非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或營建工程問題之分析、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裁判書。
(四)協助法院處理營建工程相關事項。
(五)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六)其他交辦之事項。
七、甄選方式及應繳文件:
甄選方式 口試:就應試人員法律、專業知能、才識、言詞及一般常識評分。
應繳文件
1.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
2.最近2個月2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1張 (照片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件上,且不得以列印圖片代替照片)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自傳(字數600字以內,並以電腦製作)
5.大學、碩士學歷畢業證書影本(碩士以上學歷者,請另檢附論文摘要乙份),如以國外學歷報名者,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乙份
6.「暫准報名」應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性質為「附條件准予應試」,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112年7月24日前傳真【傳真電話:02-23315949】或以限時掛號郵送至本院人事室審查,繳驗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7.大學在校成績單影本
8.土木、結構技師或建築師等專業證照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9.相關工作經驗或研究績效證明文件
10.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免附)
11.上開報名資料請依序排放,資料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恕不退件)
※具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者,口試得酌予加分,請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以資證明。
八、放榜榜單張貼於本院網站。
九、簡章索取方式:
請至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徵人啟事」欄內下載,網址如下: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臺灣高等法院網址:http://tph.judicial.gov.tw
十、待遇:依據司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規定(每薪點折合率目前為129.7元):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46,692元;但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48,767元。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50,842元;但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52,917元。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54,992元;但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起敘,約支新臺幣57,068元。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錄用後之聘用期係採曆年制聘用,聘期屆滿未續聘者應無條件離職。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4年。繼續聘用每滿4年須重新檢測其專業能力,方得重新遴選聘。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經聘用者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並註銷其遴用資格。
(三)錄取人員經錄取進用後,前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中文打字每分鐘未達40字以上者,不予續聘。倘有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本院得隨時予以停止聘用。
(四)法官助理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故應受律師法第28條: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之限制。
(五)本次考試不製發准考證,請應試人員於口試當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健保IC卡或駕照(請準備雙證件)以供查驗。
(六)本院對於本次甄選所發生之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有最終之解釋權及決定權。
(七)口試當天如遇颱風來襲,若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等3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本院將擇期辦理,並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上公告相關事項,不另個別通知,請隨時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八)有關訊息均於本院網站公告通知,如有疑義請洽本院人事室一科蔡科員 (聯絡電話:02-23713261轉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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