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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緣繼會發現了某位技師同業
用已過期四年之技執字圓章簽證
且其時任某營造廠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該不可能另外開技師事務所才是
請問這涉及什麼法律問題?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3 (週六) 10:48 pm
jakaba 寫:結構簽證應指向營建署登記辦理建築物結構及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監造業務?
個人小小看法,兩個地方有法律的疑慮
第一,技師法第45條,領有技師證書而為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營造業法第34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
第61條規定違反34條,情節重大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但離島或偏遠地區不受本條限制。
綜合以上,若該員現為營造業之專任技師(工程人員),但仍有執業證照未過期且加入公會,理論上是可以替自己公司做結構簽證業務的,小小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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