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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公務前輩指導一件事:
如果承包商於工程未完工前要求甲方在工程承攬手冊蓋機關印信是否合乎行政規定?
請公務前輩不吝提供寶貴經驗,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6:21 am
府城人 寫:請教公務前輩指導一件事:
如果承包商於工程未完工前要求甲方在工程承攬手冊蓋機關印信是否合乎行政規定?
請公務前輩不吝提供寶貴經驗,謝謝
lrdf 寫:工程承攬手冊是法定文件,
未竣工且未取得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就蓋給他,
(會用去做什麼你可能永遠意想不到!)
輕者違反文書管理規定,重者公文書為不實登載,
更重者瀆職、圖利,不可有一時之仁。
對廠商來說圖的只是一個方便(其實說不定還有其他方案),
對公務人員來說換得的職業生涯的消失,家庭 ...
切勿大意。
poyao 寫: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工程承攬手冊蓋機關印信計有2次程序,且為不同單位,千萬別亂蓋。
第1次程序由工程主辦單位用印,
用印時間為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
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
務請注意是在定作人欄位用印,這一欄位是小格的,千萬別蓋錯欄位。
第2次程序由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用印,
用印時間為工程竣工後,應檢附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
以上供參,是否用印仍以 貴單位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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