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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服務機關申請辭職如果不准,可參考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例。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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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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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於服務機關申請辭職如果不准,可參考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例。

文章由 lrdf » 2009 4月 06 (週一) 10: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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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PS1.土木建築等工程常有去了就很想脫身的職缺,但現行法令並無申請辭職准駁之明確規定,有時職呈送出機關長官常藉故駁回、拖延。此例這是一個商調的行政訴訟,大意是企業主(包括公部門之政府組織)對其任者(員工)轉換職業或職務(如商調)沒有協助義務;但對於打算離去之員工,企業主(包括公部門之政府組織)不得阻止之。擔任公務員者,如欲轉換到其他政府機關任職者,除機關間之商調途徑外,當然也可以從原機關辭職,再至新機關任職(不過再任很難也很麻煩就是了)。
裁判原文及爰用時,請依司法院公告內容為準,以下摘錄部分內容供參考。
PS2.公務人員辭職是很重大的身份改變,再任是有條件及機會之限制,除非已有去(退)路,例例如已找好機關要幫你再任,或你要開業、創業...,否則要審慎。
=====================
司法院民國98.02.26裁判字號:98年裁字第528號
三、...
...國家或企業主不得設立不公平、不合理或成本高於效益之門檻,阻止人民進入特定行業或特定職務。企業主(包括公部門之政府組織)對已在其部門(包括公、私部門)任職者,不得給予不公平、不合理之歧視待遇,且管理活動必須符合人性。而國家則有制定保護員工法令,並監督企業主遵守之義務。
對打算離去之員工,企業主不得阻止之,並讓離去之員工可以順利取得年資、經歷與能力之證明。
但國家或企業主並沒有「積極」協助員工「取得新工作」,「進入新職場」之義務。轉換職業或職務這是員工之個人抉擇,若要求企業主不顧自身利益,還須主動協助,便利員工轉換新職,實屬強人所難。因此人民憲法層次之「職業自由權」與「服公職權利」,當然也就不會包括請求協助其轉換職業之自由。
事實上擔任公務員者,如欲轉換到其他政府機關任職者,除機關間之商調途徑外,當然也可以從原機關辭職,再至新機關任職,如從職業選擇自由之角度觀察,實無任何影響,依上所述,實無涉於人民工作權保障之憲法基本人權。另外現行公務人員法制,對辭職再任公職者,在處理薪俸、升遷及退休事項時,均有將辭職前之服務年資納入考量,對任公職者之影響實甚較微。而原判決已清楚指明,既言「商調」,即應尊重原任職機關調配自身人力資源之裁量權限,難謂有職業選擇自由或權利之限制,更難謂有工作權之侵犯。
...
最後由 lrdf 於 2009 4月 07 (週二) 11:36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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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註冊時間: 2008 1月 09 (週三) 9: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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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hinun2001 » 2009 4月 06 (週一) 1:39 pm

想請問樓主,

若是已經有商調函至原機關,

而機關不放人的狀態下,

採用辭職後去商調機關報到,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另外所謂的任職時間接續與否,到底會影響到公務員的何種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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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u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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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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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土木新手 » 2009 4月 06 (週一) 3:15 pm

想請問樓主:

(HI) 我剛到分發單位,但是單位內的環境令我相當不能適應

若是我提辭職函,對於我未來的公務生涯是否有影響???

我覺得我對於土木人的生涯,感到好失望

現場營造及工程顧問公司,我都待過

原本想考上後,會有嶄新的日子

沒想到.....

希望先進們能給予我解答說
土木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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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
註冊時間: 2007 5月 24 (週四) 6: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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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謝謝各位 » 2009 4月 06 (週一) 3:45 pm

土木新手 寫:想請問樓主:

(HI) 我剛到分發單位,但是單位內的環境令我相當不能適應

若是我提辭職函,對於我未來的公務生涯是否有影響???

我覺得我對於土木人的生涯,感到好失望

現場營造及工程顧問公司,我都待過

原本想考上後,會有嶄新的日子

沒想到.....

希望先進們能給予我解答說

工地較難適應吧
都做高中生的事情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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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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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斤八兩

文章由 雞精 » 2009 4月 06 (週一) 8:38 pm

謝謝各位 寫:
土木新手 寫:想請問樓主:

(HI) 我剛到分發單位,但是單位內的環境令我相當不能適應

若是我提辭職函,對於我未來的公務生涯是否有影響???

我覺得我對於土木人的生涯,感到好失望

現場營造及工程顧問公司,我都待過

原本想考上後,會有嶄新的日子

沒想到.....

希望先進們能給予我解答說

工地較難適應吧
都做高中生的事情


當公務員也差不多
盡做些高職生就可以做的事情
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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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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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09 4月 07 (週二) 11:24 am

辭職後,身份就變成非現職人員,是不可以直接以原來商調方式到任的。
非現職人員,要先經用人機關報分發機關同意(一般就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後,
才能以非現職人員身份再任。
至於報到時間,如果可以,宜以辭職生效日當日去報到,
以免年資中斷,影響年度考績取得及休假年資。
以上僅供參,詳情建議你向人事行政局洽明。

shinun2001 寫:想請問樓主,

若是已經有商調函至原機關,

而機關不放人的狀態下,

採用辭職後去商調機關報到,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另外所謂的任職時間接續與否,到底會影響到公務員的何種權益呢?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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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wonil » 2009 4月 07 (週二) 12:14 pm

白話文:
(辭職後就是非現職公務人員...)
(非現職公務人員,人事行政局90年1月~96年3月有規定
提列考試職缺每滿5人,則同意自行遴用1人,現在沒有了)
但是
如果你要去的那個機關有提報同類科高普考缺
7~10月~甚至到申請補受訓&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完成前,就不能遴用同類科非現職公務人員
如果你要去的那個機關有提報同類科地方特考缺
12~3月~甚至到申請補受訓&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完成前,就不能遴用同類科非現職公務人員
如果你要去的那個機關有提報同類科身心障礙特考缺
x~x月~甚至到申請補受訓&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完成前,就不能遴用同類科非現職公務人員
如果你要去的那個機關有提報同類科原住民特考缺
x~x月~甚至到申請補受訓&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完成前,就不能遴用同類科非現職公務人員
......



http://www.cpa.gov.tw/ct.asp?xItem=6152&ctNode=235&mp=4
人事行政局對於非現職公務人員擬再任公職之說明

近日陸續接獲民眾電子郵件,反映本局限制離職公務人員不許回任公職,應係對法規有所誤解。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各機關職缺在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沒有錄取人員可分發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即非現職公務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自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公務人員。

又為落實考試院考試用人政策,本局雖然在92年規定,各機關出缺職務如欲進用非現職公務人員,需符合自90年1月1日起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數每滿5人,則同意自行遴用1人,但是近年來各機關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已逐年增加,且為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實際需要,經本局檢討後,已在96年3月29日通函各機關停止適用該規定。

目前各機關申請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本局均依上開任用法及分發辦法規定辦理,並未另行規定限制各機關只能進用現職人員。近期係因9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正額2,794人,增額1,293人,合計4,087人,目前還有部分考試類科的錄取人員等待分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尚無法同意遴用非現職人員;至於沒有等待分發人員的考試類科,如機關想要遴用非現職人員,分發機關都會同意。至於各機關是否選擇以遴用非現職的合格人員之方式或「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方式辦理,因屬各該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是由各機關自行決定。

本局為使優秀之非現職人員有更多公平競爭的機會,已於98年2月13日考選部與本局第11次業務會談提議,並獲致共識加強精準計算考試增額錄取人數,並建議增額錄取之適當規模,屆時將可合理延長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之時段。

另依銓敘部89年11月1日89銓一字第1958538號函釋,非現職人員尚非不得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而各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時,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進用程序,亦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所以,非現職人員如想再任公職,應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至於相關的甄選資訊則可洽各機關人事單位瞭解,或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或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查詢。

對於非現職公務人員再度回到公部門來,基於用人唯才原則,相信對於政府部門效率與執行力的提昇必定有所助益,歡迎優秀的非現職公務人員參加各機關職缺的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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