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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承包廠商施工不慎或故意挖斷即有公共管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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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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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關承包廠商施工不慎或故意挖斷即有公共管線時

文章由 wharuka » 2009 5月 01 (週五) 3: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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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有關承包廠商施工不慎或故意挖斷即有公共管線時,卻一直愛推拖是市府當初給的地下管線資料不齊全
當初我在施工前有召開各管線單位的協調會,該承包廠商認為某第四台給的圖只有平面,並沒有高程和
剖面相關位置圖,且平面圖上也無註明施工法,導致不慎或故意挖斷,不該責怪於他們(承包廠商)orz

現在第四台要求對方賠償兩百多萬的修理費(因為事發時,該廠商之現場工頭打了第四台經理orz)
兩方現僵持不下,要本府出面協調,不過我也只能開個會幫忙一下,但實際上應該是談不攏@@
就這案子再延伸出該廠商要求本府提供本工區內所有正確的高程圖、平面圖、剖面圖,才不會讓這種
事一直發生orz

就我的看法,就算我給了他正確的圖說後,我想這種事還是會一直發生,雖然契約內容有規定施工廠商
有保護地下公共管線之義務,看來他們也不會鳥他

監造單位似當好人,不願對此事做發表,只是踢給本府解決
因為第一次遇到無法協調成功的案子,想請教各位前輩,有無較妥善之方法,能讓該廠商勿一直造成
本府困擾(例如工程慣例上一些施工技巧,避免損壞管線之類的)

為了這家廠商,我的青春年華都變色了
whar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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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有關承包廠商施工不慎或故意挖斷即有公共管線時

文章由 jjq519 » 2009 5月 02 (週六) 1:05 am

縣府介入協調大概也沒用 你們也不是受過這樣訓練的人
說不定雙方都找議員出馬 兩面不討好
叫雙方去公所調解會還比較實際一點
看看調解委員的功力如何了
不然就法院見了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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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5月 02 (週六) 10:43 pm

承商說沒提供高程資料是推拖之詞,因為一般提供的高程資料都只是概估值,而且承商挖斷第三方的管線,對第三方造成損失,在工程契約中也是規定屬於承商的責任。
這件事情屬承商自己開挖施工疏於注意,府方應該依工程契約讓承商解決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並且工期照算,並且注意是否有無暫停估驗之條件。
至於第四台的管線布屬問題,請聯絡養護單位,看看第四台自己的管線是否符合規定,搞不好他們自己就私下偷埋的。

以上建議供參考。現在做工程,協調能力是很關鍵的能力。
wharuka大,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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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hengtai » 2009 5月 05 (週二) 1:30 am

sandaniel.tw 寫:承商說沒提供高程資料是推拖之詞,因為一般提供的高程資料都只是概估值,而且承商挖斷第三方的管線,對第三方造成損失,在工程契約中也是規定屬於承商的責任。
這件事情屬承商自己開挖施工疏於注意,府方應該依工程契約讓承商解決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並且工期照算,並且注意是否有無暫停估驗之條件。
至於第四台的管線布屬問題,請聯絡養護單位,看看第四台自己的管線是否符合規定,搞不好他們自己就私下偷埋的。

以上建議供參考。現在做工程,協調能力是很關鍵的能力。
wharuka大,加油囉~~

同意樓上版主所言
1.先找管線埋設規定及管理單位,看有無依規定申請及按圖埋設(會挖到大部分都沒有),再辦個會勘把責任釐清。
2.依委託監造契約發文給監造單位要求澄清施工中為何會發生挖斷管線事宜,還有造成工期延宕有無積極協調等事項,並追究它的責任。
3.依契約暫停估驗規定,暫停廠商的估驗計價。
挖到重大管線的話,我會三項一起進行
其實不用怕事啦,公務員就依法行政囉,供參。
cheng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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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haruka » 2009 5月 05 (週二) 8:29 am

三位前輩的說法都不錯,我是有先向我們市府的養護單位詢問過後,才確定第四台是合法埋設的
就因為這樣子,才對我的施工廠商很不解

他們硬要拿在高雄市府的做法來台南市比,說啥高雄遇到這樣子的,他們就直接剪掉,管線單位
自己鼻子摸摸就要自行修繕orz(還說高雄的承辦都說管線單位死好活該,真怪)

根據本府契約第02252章就有規定,但是這章裡面竟然寫明說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
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但業主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他們現在就很愛用這句來推說,是業主沒有給他們正確的高程位置,才會造成他們不慎或故意挖斷管線
我上網查過有的單位的這段話會再加上但業主(或監造單位)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所以我不明白契約是當初設計單位故意拿掉還是兩個版本皆可
請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whar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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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5月 05 (週二) 11:31 pm

wharuka 寫:根據本府契約第02252章就有規定,但是這章裡面竟然寫明說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但業主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他們現在就很愛用這句來推說,是業主沒有給他們正確的高程位置,才會造成他們不慎或故意挖斷管線


你遇到的就是主辦工程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廠商常常講這些五四三的,如果對自己的判斷沒有信心,廠商講啥就真的信啥,那辦工程就麻煩了。

建議你就直接跟他說,契約的解釋權在甲方,必要的協助就是召開管線協調會(當然你已經開過了),(請監造)發文請他依照契約解決爭議(這一點如果他不照做,是可以暫停估驗的),工期照跑、落後5%以上,(請監造)發文請廠商提趕工計畫。

另外有關開挖應該涉及路權,如果他如果繼續擺爛,要小心開挖處發生意外,或者民眾陳情、長官尋到沒持續施工、路權過期、選舉前敏感期(民代易作秀),接下來就是你倒楣了,儘快催辦吧。

還有,監造單位也是混很大,政府花錢請他監造,項目中就包含了工程相關協調事項,你跳下來幫他做,忙死自己而已。

有問題你可以PM給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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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nkk » 2009 5月 06 (週三) 12:04 am

合約既規定承包商應負責
如果是我
我會傳遞給承商1個訊息
逾期1天千分之一
不做拉倒 大家照合約走

時間到了 承包商就會自己去負責解決

不過這樣做 黑的很快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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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a3214000 » 2009 5月 06 (週三) 12:39 am

挖斷的人負責,這樣最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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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haruka » 2009 5月 06 (週三) 9:18 am

就我接了該工程案後,我一直覺得監造和廠商是故意在欺負我,看我年輕看我是弱女子
總言而之,本工程有落後一次,我分別在落後3%多,與4%多各發一次文,請監造提出合理解釋
結果沒多久,我家處長把雙方都找來了orz,讓我覺得我好像沒有辦事能力要長官出面解決 /哭泣

監造和廠商就好像是親兄弟一樣,廠商說啥,監造就幫他轉告我他要啥,聽了就非常的不爽

不過就上面幾位先進的意見我會參酌的,感謝指點。
whar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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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09 5月 08 (週五) 1:39 pm

wharuka 寫:就我接了該工程案後,我一直覺得監造和廠商是故意在欺負我,看我年輕看我是弱女子
總言而之,本工程有落後一次,我分別在落後3%多,與4%多各發一次文,請監造提出合理解釋
結果沒多久,我家處長把雙方都找來了orz,讓我覺得我好像沒有辦事能力要長官出面解決 /哭泣

監造和廠商就好像是親兄弟一樣,廠商說啥,監造就幫他轉告我他要啥,聽了就非常的不爽

不過就上面幾位先進的意見我會參酌的,感謝指點。


挖斷的負責 沒錯
之前有個廠商埋過路涵管 挖斷了水管 水公司說要開他罰單 工頭用求助的眼神看著我
我也只是笑一笑 心想我也不會替你解決
總之就照契約走 沒必要出頭當調解人 管線單位也不敢找公家機關麻煩 管線單位跟包商如何解決是他們倆造的事
現在怕的是因此延誤工期 所以必要發文管線單位積極遷移 善盡機關責任(管線單位有配合遷移的義務,但是不要把遷移與他跟包商的糾紛混為一談,記住 管線單位是很怕道路主管機關的)
管線單位遷移處理時間而延誤施工 是可以考慮不計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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