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人

土木建築專業交流、技師證照、職場就業、軟體技巧交流的好所在。

跳到內容


進階搜尋
  • 討論區首頁 ‹ 國家法令討論區 ‹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 變更字體大小
  • 列印模式
  • 問答集
  • 註冊
  • 登入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10:03 pm

有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疑義期限認定」

除了工程專業外,你必須要知道的規則。
◎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子法及相關規定
◎ 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 修訂草案
發表回覆
2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有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疑義期限認定」

文章由 people0313 » 2009 7月 16 (週四) 9:20 am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各位版上學長姊早上好!
有關「...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起算日係為
(1)公告日起算,加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2)截標日往回推,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因機關行政室建議為:(2),且滿堅持的
過去都是以公告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為疑義期限。
不知該如何引用法條了....

例舉: 7/3公告-7/30日截標
(1)疑義期限:7/3 + 7日 =7/9
(2)疑義期限:7/30 - 7日 =7/24

以上,惠請真知灼見。
people0313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7 9月 02 (週日) 11:12 pm
回頂端

文章由 people0313 » 2009 7月 16 (週四) 12:35 pm

經各界大德努力下,已圓滿落幕,也和版上先進分享,
依據(八八)工程企傳字第0018號辦理。
people0313
初階會員
初階會員
 
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07 9月 02 (週日) 11:12 pm
回頂端


發表回覆
2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回到 工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規 | GPL

分享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0 位訪客

    機關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考試院考選部
  • 經濟部水利署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自來水公司

    組織

  • 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
  • 行政院勞委會
  • 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
  • 全國公務員協會粉絲團

    研究資源

  • 國家圖書館
  •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友站

  • 建築人討論區

  • 討論區首頁
  • 管理團隊 • 刪除所有討論區 Cookies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