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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關野溪清疏工程該如何辦理才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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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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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2 頁) • 1,2

Re: 落實事前事後收方工作

文章由 PSX » 2009 8月 04 (週二) 9: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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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無土石合法集中暫置的法源依據?大量土石堆置可是違反水保法的說???
還是只能河道小堆置,甚至挖了就上車的即採即售(仍為採售分離)處理
不知有無同道中人有類似的經驗...

基本上小弟很不爽水保局強掛清疏工程到地方政府頭上
而且還說清疏業務是地方責任,不清疏出事情由地方自負
真是吃人夠夠...

翻出當初工程會的會議結論是林務局,水保局,河川局各自清疏權管河段
結果只有水保局強加業務至地方政府,訂什麼清疏作業要點,開宗明義居然寫執行單位為"縣市政府,鄉鎮公所"
當初頒訂前審查會,與會地方政府建議執行機關加上水保局(含分局),結果當然不可能死水保局
現在預算掛水保局,地方執行有困難,水保局只會催辦進度,電話接到煩死,最速件公文亂發一通,卻任何協助都看不到
P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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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
註冊時間: 2008 8月 10 (週日) 9: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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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ustHu » 2009 8月 09 (週日) 8:25 pm

土石清淤,你要先釐清土石是否要販售,如果要採跟售分離會比較好,
若是這樣基本上你應該要分四個標,工程標、保全標、檢測標跟販售標
請顧問公司設計土石清淤的設計圖(清淤斷面、地磅、管制站、洗車台等)及保全所需費用、土方販售所得費用等,然後上網發包這四個標,工程標先把地磅跟管制站、洗車台等結構物做好,然後保全標24小時在工地監控避免土石外運,接著進行清淤,由工程標負責土石開挖給販售的承包商,然後檢測標隨時檢測土石清淤範圍跟深度是否足夠或超挖,由於四標皆是不同業者,基本上應該不會出舌問題。
但要注意工期,因為工程標負責土石開挖,但若如果販售土石那家承包商他的運土卡車每天來的車次不夠,會造成工期延長,一旦延長工程標的承包商會跳腳...
大概是這樣...細節很多..你問問單位內前輩比較快,我也不是公家單位的...只是有做過這種業務顧問公司人士...

ps.你若是在XXt發表我可能就不想回答你了..那邊似是而非的言論太多...
你認真回答也不見得有人認同...
Jus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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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vysavy » 2009 8月 11 (週二) 2:11 pm

JustHu大大說的非常的完整,目前河川局的辦理方式大概就是這樣處理的,
不過如果是野溪應該不是水利單位管的,而是水保單位管的,
所以參考的法令應該會是水保局的「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裡面對於土石標售方面的東西就不是很完備,你只能明確的看到一個方向,
就是操作和負責的單位顯然不會是水保局,而是地方單位,
清出來的土石要怎麼處理由地方單位自已負責。

如果有地方可以堆置,最好是疏濬出來的土石先堆置,再另外標售,
至少不會有帳面上數量和實際上運出去的數量不同的問題,這點也是檢調單位最有可能抓的,
不過堆置土石也要先申請水土保持,程序上也有點麻煩就是。

如果沒地方堆置,也只能採用即採即售的方式了,
那建議比照河川局的方式,使用採售分離,
疏濬工程一個標案,土石標售另外辦理,再請保全來顧現場及清點出場的土石數量。
savysa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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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PSX » 2009 8月 11 (週二) 7:08 pm

就算有土石堆置場地
申請水土保持去做合法堆置仍有疑慮
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保)前
均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開發利用"行為後,始進行水保計畫審查
又堆置土石用地大多非都市計畫用地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可堆置土石的除了必須是"農牧用地"外,還須在合法設立"磚窯廠旁"
光是送到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就被打槍了,哪來的申請水土保持??

大量土石堆置不可能僅堆置在河道兩旁,也不太可能視為工程行為的"工區暫時堆置"

走土地改良路線依然受限種種法規限制,不予贅述

水利大型清疏,大多是在利用乾季在河床進行臨時集中堆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就是水利單位,故無此疑問

真的只能從上到下當作不知道的默默堆置大量土石了嗎?
有沒有先進告知其中眉角啊??
P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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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09 8月 18 (週二) 3:19 pm

我覺得除了河川局所辦大型河川的採售分離案之外,
其他的小型疏浚工程很難比照採用,會不會出問題純粹看運氣吧!
幾乎所有的廠商,都不會按照施工計畫來清運土石,
監工單位也不可能有那個工夫全天盯著他看,

因為挖出來的土方含水量太高,卡車一路滴水容易被抗議和環保開單,
廠商都會自已找個地方堆置土石等他乾,然後再設法轉售,
真的運到土資場的不多吧!

承辦這樣的工程,不可控制的因素太多,
還包括廠商會設法儘量挖取值錢的東西,把不值錢的東西保留在看不到的地方,
種種動作都是不符規定的,
自已可以做到的,只有把行政程序儘量辦完整了。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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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yandong » 2009 8月 18 (週二) 4:05 pm

1.千萬要委外
2.章只蓋在應該有的地方
3.工地不要常去,該去才去,眼睛不要亂看
4.遇到問題都說不知道,因為有委外監工負責
5.小心說話,尤其電話或與包商說話時,應該1就是1,不要有話頭話尾,令人暇想
6.辦到類似案件時,先燒香拜佛吧
7.不貪不取的不見得安全,又貪又取自求多福吧
8.身在公部門只求問心無愧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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