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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增額增列問題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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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增額增列問題

文章由 chengyu66 » 2009 8月 18 (週二) 9: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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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yahoo知識家的疑問與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 ... 9081806229


✽增列名額公佈祇要在放榜前符合下面規範即可,並不會有一定的日期;依照規定可以有第二次增列,如果有,那第二次的名額確實一定會比較少。


一、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考試院於94年12月15日第10屆第163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考試報名截止後,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之處理原則案,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50%為原則;增列後名額,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報考人數三分之一,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報考人數二分之一。但有下列各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各機關因應組織法規修正或業務調整之臨時用人需求;(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及議會首長之選舉後之臨時用人需求;(三)公務人員退休或待遇制度重大變革之際,機關人員臨時申請退、離之用人需求。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


二、本案實施以來,陸續有用人機關建議修正放寬上開提列比例,案經本部審慎研議,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提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務會談討論定案後,擬具修正草案於96年12月28日報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於97年1月17日第10屆第269次會議修正通過,除將增列限制比例由原定不得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50%提高為70%外,另再增列3項除外規定:(一)考試性質特殊者:原住民族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二)提報職缺機關特殊者: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三)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類科。亦即增列之需用名額有上開除外情形者,即不受前揭70%之限制,俾照顧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及離島地區之用人需求。
chengy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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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9
註冊時間: 2007 8月 19 (週日) 7: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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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國考增額增列問題

文章由 chengyu66 » 2009 8月 19 (週三) 9:27 pm

資料整理:

高普考與地方特考,最多可以增列兩次名額。

高普考:
第一次增列,最多為需用人數50%,總人數不得超過1/3報名人數。
視必要可第二次增列。

舉例來說:
最初開列需用人數100人
第一次增列人數,最多可達100*50%=50人
100+50=150 總需用人數,需小於1/3報名人數的。
視需要,可第二次增列人數。
繼之,可增額50%總需用人數,
150*(1+50%)=225人,為總錄取人數。

地方特來說:
第一次增列,可為當初開列需用人數的50%,但須小於1/2報名人數。
視需要可第二次增列。
但是沒有增額的錄取人數。

舉例來說:
最初開列需用人數100人
第一次增列人數,最多可達100*50%=50人
100+50=150人總需用人數,需小於1/2報名人數。
視需要,可第二次增列;
但是地方特考沒有增額錄取的名額。


民國97年,將把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加入考量,增列可達最初需用人數的70%。


以上為小弟的見解,不知是否有錯誤,請先進們指教,在此感激不盡!!
chengyu66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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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9
註冊時間: 2007 8月 19 (週日) 7: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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