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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放棄優先議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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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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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文章由 brabuskeeler » 2009 8月 19 (週三) 9: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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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再問一個問題
有一件規劃設計評審案,只有一家廠商投標並取得優先議價權
但廠商隨即來函表示放棄優先議價權
採購單位即要我們寫個便簽說明因廠商放棄議價權利,所以辦理廢標並行第二次公告事宜
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因為合約都只有寫到了議價階段廠商不來或議價不接受才會另行公告招標
並沒有說還沒通知議價,廠商就放棄的處理情形
謝謝囉
brabuskee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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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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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8月 19 (週三) 10:32 pm

這個法律沒有規定吧。

通常要我是廠商,我一定議議看,說不定價格很好。
如果不好頂多議不成而已,沒有損失。

至於要不要沒收押標金,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二項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至於有沒有這些項目,就要看你的案子的實際情況了。

不管押標金有沒有問題,還是要重新上網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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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anie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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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5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0 (週五) 9: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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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09 8月 20 (週四) 11:26 am

我猜可能是廠商的報價太低了,發現沒有競爭者,想抬高報價,
如果參加議價,機關又把底價訂的比他的報價高(法令應該沒有限制),
那不就得標了。

採購招標作業的程序仍在進行中,不過還沒有決標,
所以101條的規定用不上,要約束廠商就只剩不退押標金,
可是我以前辦勞務採購,都沒有要求繳押標金,那不就也沒押標金可沒收。
看來以後還是得收一定金額的押標金比較好。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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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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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09 8月 20 (週四) 12:31 pm

如果,這是採購法第22條第9款限制性招標,非最底標,那評選後只有優勝廠商(即限制招標特定對象),還要經議價(或只議約)程序再能決標的,也可能議價(約)不成啊(很多單位技術服務評選案件議價還是訂有底價的特別情形)。
個人看法,如果尚未決標給該廠商的情形,似只有廢標的問題,以31條第5款、101條第7款處理有於法不合爭議。至於31條第4款,在最低標用比較不會有爭議。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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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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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piggy » 2009 8月 20 (週四) 4:56 pm

如同前輩所說
依據採購法30條1項1款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一般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招標也多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本採購無押標金」
省去決標後發還的作業

不過"市面上"的勞務採購大多也僅"準"用最有利標
所以大多也是訂有底價並採議價方式決標

這個案子
真的有可能同ewb2所說
「廠商的報價太低了,發現沒有競爭者,想抬高報價」
或發現報錯價等等

所以就要看這個標案有沒有收押標金
若有要再視當初招標文件有沒有提到這樣情形不予發還押標金
如果沒有
好像還真的罰不到他

至於業主(採購單位)要求寫便簽
我覺得可以依據採購法50條1項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不參加議價應可算廣泛解釋)
不予開標
並依採購法50條1項3款宣布廢標

廢標後重行招標
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
等標期可縮短為3天(未達公告金額)或7天(公告金額以上)

以上提供參考^^
pig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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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09 8月 23 (週日) 10:53 pm

這招標還沒完成

廠商的投標報價還是有效的
如果貴單為認為報價合理 就建議以該報價為底價

廠商不來議價也沒關係 一開底價 如果首長以廠商報價為底價 那就照價決標

如果首長砍廠商價格 那廠商不來議價 就廢標重新招標

貴單位如果認為有急迫性 還可以超底價決標

總知 議價程序要走完 才能確定決標或廢標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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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09 8月 24 (週一) 1:19 am

ewb2 寫:我猜可能是廠商的報價太低了,發現沒有競爭者,想抬高報價,
如果參加議價,機關又把底價訂的比他的報價高(法令應該沒有限制),
那不就得標了。

採購招標作業的程序仍在進行中,不過還沒有決標,
所以101條的規定用不上,要約束廠商就只剩不退押標金,
可是我以前辦勞務採購,都沒有要求繳押標金,那不就也沒押標金可沒收。
看來以後還是得收一定金額的押標金比較好。


第一段是不可能發生的

限制性招標的議價 底價之定訂 是要"參考廠商的報價"
既然參考了廠商報價 不可能底價比報價高 了不起認為報價合理 以報價為底價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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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09 8月 26 (週三) 1:03 pm

jjq519 寫:第一段是不可能發生的

限制性招標的議價 底價之定訂 是要"參考廠商的報價"
既然參考了廠商報價 不可能底價比報價高 了不起認為報價合理 以報價為底價


jjq519說的沒錯,
限制性招標議價,可能發生的就是認為廠商報價合理,以報價為底價,
不可能發生底價訂的比報價高的情形了,
當初po出來時也覺得怪怪的,
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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