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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考上後再考上土木技師會直接變成高考缺嗎?

公務員考試:高考、普考、高普考、特考、基層特考、檢查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簡章、放榜榜單。
公營事業、公法人...等:台電考試、自來水公司、農田水利會、捷運招考。
技師考試: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技師、測量技師、環工技師、水保技師、消防設備師。
其他:考試分發、國家文官培訓所受訓、尋找戰友、讀書地點,有什麼問題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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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普考考上後再考上土木技師會直接變成高考缺嗎?

文章由 lucifa » 2009 9月 15 (週二) 9: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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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學去年考上普考時跟我這麼說
普考考上後技師也考上就能直接變高考的缺
後來他又說好像跟單位有關
而且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升
好像是四年
請問各位有人知道這個規定嗎
luci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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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
註冊時間: 2009 9月 15 (週二) 11: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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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wonil » 2009 9月 16 (週三) 12:04 am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
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
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
會同定之。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
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
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
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
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
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
員訓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
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第5條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
後
,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者,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

前項轉任人員,無薦任官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與其考試等級相同,指轉任人員轉任職務之官等、職等,應與其所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等級相同;所稱類科與職系相近,指轉任人員所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類科,與其轉任職務所歸職系之性質相近。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指銓敘部與考選部應會同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並於每年或間年,依最近三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檢討修正之。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指已列入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而錄取不足額,且無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待分發。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項所稱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指各機關依同條第四項、第五項進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轉任人員,自轉任生效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以該銓敘審定資格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考試類科 適用職系
土木技師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技師

綜上所述
要考上技師拿到(考試院發的)及格證書、(工程會發的)技師證書後
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
(參考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及你普考缺的職務說明書)
(通常是)[以原職改派者](佔缺)
[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轉任)
(所以要先在機關裡佔5或6到7的技士缺,佔缺、轉任也要機關首長同意,
所以做人不能太差,機關首長也不能太78)
two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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