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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公務人員只要不拿錢』就沒事??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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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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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cance » 2009 10月 13 (週二) 2: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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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少沒拿錢出事時你可以推卸責任(反正工程出事不可能只有單方面督工責任),但是若你有拿錢要怎麼推?難道跟法官說因為我最近很缺錢,所以跟廠商拿回扣造成這起疏失事件,我很抱歉請給我一次改過機會?這樣懂我意思吧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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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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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ance » 2009 10月 13 (週二) 3:07 pm

nobility 寫:如果不拿錢沒事,那為什麼那麼多公務人員抓去關?
有時候上頭拿錢,你雖然不知情,但礙於上頭壓力,降低了你監造的標準,加快了審查的時間,到最後出包,出事前,信示旦旦說會扛的人,你看會在那裡?
抓都是抓一整串的,你看有只抓首長的嗎?←
有的,我舉二例即可知道,新竹縣某鄉公所前鄉長就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還有就是高市府養工處二科前科長也是一樣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但是下面承辦的都沒事,所以別把檢調看的這麼無能,她們也是會辦首長的ok??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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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3 (週二) 8:47 pm

cance 寫:有的,我舉二例即可知道,新竹縣某鄉公所前鄉長就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還有就是高市府養工處二科前科長也是一樣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但是下面承辦的都沒事,所以別把檢調看的這麼無能,她們也是會辦首長的ok??


請問cance大哥,

兩案應該是跟監很久才直接起訴,才會直接命中要害。



但今天國際洗錢管道很多,要抓到直接證據頗難。

海外帳戶、海外基金或旅遊賭場都有可能。

這得假設老闆很不小心,結果被抓到。

要不然,有得扯。



還記得某縣市地下案嗎? 據相關人士的朋友的的朋友透漏,

起訴的時候,檢官大人一開始甚麼也沒透漏,

直接問你相關問題:『您有沒有跟他聯繫啊?』

報告大人:『沒有ㄟ,跟他很不熟,很少聯繫』

接著大人提示錄音帶,一播,

就是兩個人很三八虧來虧去的電話錄音,

心證形成。

每個人隔離偵訊後才知道,每支電話、家裡電話、公司電話、

單位電話已經被連續錄音錄兩年。

已經十年了,至今無法結案。

每個人看起來都很有嫌疑,

你如何解釋原簽不是這樣,是因為老闆『建議』,

老闆說您年紀輕,這麼寫是多餘的,劃掉。

您要如何跟 大人解釋原委呢?

更別提老闆一定要咬死你,他才能脫身。



大人又很認真,希望勿枉勿縱。

進了院內,現在還在更五審,更x審。



只要進司法階段,,就跟丟骰子一樣,

沒有人知道最後結局為何。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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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09 10月 13 (週二) 11:39 pm

除非是有積極蒐證證據 (XD) 。
可是現在弊案查也查不到,拖來脫去又換黨執政! (orz之銅鈴眼)

否則最後是倒楣公務員記過自己請調或是強迫退休,機關首長最後沒事做滿任期。例如:XX縣中@市公所。 (失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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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3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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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2
註冊時間: 2009 3月 14 (週六) 6: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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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09 10月 14 (週三) 7:57 am

s7340506 寫:除非是有積極蒐證證據 (XD) 。
可是現在弊案查也查不到,拖來脫去又換黨執政! (orz之銅鈴眼)
否則最後是倒楣公務員記過自己請調或是強迫退休,機關首長最後沒事做滿任期。例如:XX縣中@市公所。 (失魂)


沒記錯是桃X縣中@市公所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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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 3月 14 (週六) 6: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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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09 10月 14 (週三) 1:20 pm

當然不會是那麼簡單「只要不拿錢就沒事」,
工作這些年來,我也不覺得有很多人這樣講,
印象中,前輩說的應該比較像是「只要拿錢要不出事很難」之類的,

身在公部門,清廉是最基本的防線吧,
畢竟以公私部門比較,拿不該拿的錢,對公務員的法律處分是更嚴格的,
當然還有其他法令的規定,也就是不能騙自已「只要不拿錢就沒事」,
但比起貪污的罪刑,還是比較輕一些的。

我個人的傾向是辦公事當然一定要小心,
但也不要太悲觀,大原則先掌握住,細節部分如果時間不夠也只好放鬆一些,
否則每天提心吊膽的也不好過。

要不然不拿錢出事,拿錢也出事,是不是大家乾脆就拿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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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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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obility » 2009 10月 14 (週三) 2:44 pm

cance 寫:有的,我舉二例即可知道,新竹縣某鄉公所前鄉長就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還有就是高市府養工處二科前科長也是一樣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但是下面承辦的都沒事,所以別把檢調看的這麼無能,她們也是會辦首長的ok??

一但出事了,首長會把事推給承辦人,承辦人沒收錢,你要咬誰?
到最後變成你咬我,我咬你﹗
檢調會把首長當主犯,承辦人當從犯來辦﹗
檢調聰明嗎?他覺得你有嫌疑,但沒有證據。依照你對長官順從的態度,以及配合犯罪的行為,加上你的主管在法院把責任推給你,法官怎麼看,你都像嫌犯。
但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法官會判輕一點,但因為沒有直接證據,你的官司會一直更幾審下去,最高法院會一直打回來。就像「搞軌案」的李泰安一樣,主嫌已經死了,從犯又沒有直接證據,案子就會一直審下去,可能會拖個十年以上。如果你被停職,家裡的妻小有飯吃嗎?
所以我才會說「你看有只抓首長的嗎?」,因為一般來說,都是整窩被抓走吧﹗
no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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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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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考生 » 2009 10月 19 (週一) 8:58 am

[quote][quote="nobility"][quote="cance"]有的,我舉二例即可知道,新竹縣某鄉公所前鄉長就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還有就是高市府養工處二科前科長也是一樣涉及貪污圖利被起訴,但是下面承辦的都沒事,所以別把檢調看的這麼無能,她們也是會辦首長的ok??[/quote]
一但出事了,首長會把事推給承辦人,承辦人沒收錢,你要咬誰?
到最後變成你咬我,我咬你﹗
檢調會把首長當主犯,承辦人當從犯來辦﹗
檢調聰明嗎?他覺得你有嫌疑,但沒有證據。依照你對長官順從的態度,以及配合犯罪的行為,加上你的主管在法院把責任推給你,法官怎麼看,你都像嫌犯。
但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法官會判輕一點,但因為沒有直接證據,你的官司會一直更幾審下去,最高法院會一直打回來。就像「搞軌案」的李泰安一樣,主嫌已經死了,從犯又沒有直接證據,案子就會一直審下去,可能會拖個十年以上。如果你被停職,家裡的妻小有飯吃嗎?
所以我才會說「你看有只抓首長的嗎?」,因為一般來說,都是整窩被抓走吧[/quote]
照你這麼說為何養工處二科前科長有事而下面承辦沒事?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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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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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9 (週一) 10:19 am

考生 寫:照你這麼說為何養工處二科前科長有事而下面承辦沒事?


因為這幾個人剛報到。或承接前案。
聽說水x局30歲附近碩士就可以升科長。
升遷管道, 一片, 通~~~~~~暢。

看過魚紋案、違法報支等案,
您會覺得在其他相關行政程序上一定都OK嗎?

--------------------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76.aspx
上述問題在92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後已獲得解套,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因此,公務員明知上級公務員命令違法時,並無服從義務。也就是說,在行政法上的義務,已經調整至與刑法相同。
--------------------

另一個問題是:『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您有盡到該義務嗎?
您盡義務時,簽寫上去,老闆都不批
(因為某些『神奇的公文系統』對『簽』不壓時效)

你有『報告』過嗎?
你有『會簽』政風嗎?
你敢以個人名義寄出函文給政風單位嗎?

你每天要賭這麼大嗎?

縱使你都做了,老闆也不會給你書面指示,
就給你口頭『段落順序錯誤,退回重謄。』
你怎麼舉證呢?

被procurator挑出來,整批卷宗帶走,
procurator的法定職權就是 要把每片石頭下方都翻開來檢查,
不檢查,他也怕違法被訴。

本來是行政疏失,也可以放大成『應注意、未注意』
到『公務人員登載』等問題。

再看看這例子
---------------------
http://inforcenter2.sivs.chc.edu.tw/arc ... news-4.htm
地底十三年 截錄自商業週刊 (北宜高速公路雪山隧道紀實)

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兩年多的審理,認為國工局長鄭文隆等九名被告
『缺乏不法圖利廠商動機』,也沒有拿到任何好處,罪證不足,判決九人均無罪;
卻遭檢察官不服上訴。

多年官司纏身,黃治的身體大受影響,曾在捷運車站昏倒三次,醫師診斷「自律神經失調」,才年過五十,他便申請提早退休。

受這件官司刺激,擁有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州立大學營建管理博士學位的處長陳純敬,更憤而辭去公職,專心準備打官司,並以四、五十歲高齡報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

我很訝異,為甚麼有人會覺得下面承辦一定沒事?

那只是俄羅斯輪盤還沒轉到。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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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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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9 (週一) 10:44 am

考試類別:98高考三級 法制 法律政風

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KTV,明知消防設施不完備,不符合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不合格,無法即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25分)

『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仍予以通融。』,可以換成你的權屬法規。

--------------------
來源出處:http://ohya0225.pixnet.net/blog/post/25845044

某位考生部落格見解:

撲:記得寫不作為,然後189、173同時犯、130故意、131圖利和130如何競合。
--------------------
來源出處: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8kp/PDF-K/K44.pdf

高上補習班詳細解答
--------------------
來源出處:http://gbwww.ptt.cc/bbs/Examination/M.1253644672.A.B88.html

ptt見解
--------------------

一定又有學長說:『沒出事就沒事,有出事才有事。』

那不是『俄羅斯輪盤嗎』?

材力、結構矩陣搞半天,考上後賭『俄羅斯輪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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