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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上鋪AC該如何辦理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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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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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篇文章 • 第 3 頁 (共 4 頁) • 1,2,3,4

Re: 私人土地上鋪AC該如何辦理

文章由 cance » 2008 10月 22 (週三) 5: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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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5121009 寫: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小弟日前剛分發至鄉公所服務,最近有位代表會勘要求某道路AC重新鋪設,並將路旁私人土地予以拓寬加鋪(地主亦同意),請問這樣合法嗎?若合法該辦理那些手續

我覺得以上這些問題跟縣市政府工務局所面臨的難題比起..算是小case了,有一種是既成道路屬於私人土地(任何人都可以行走出入的道路,外觀與ㄧ般道路相同,沒有圍牆或圍籬阻隔)地主若同意你無償在上面鋪設AC,你還要感謝他,請他寫個同意書明確將地號、範圍註明清楚..同意公所無償鋪設柏油,然後簽名畫押,那就大功告成,比較怕的是他要公所辦理土地徵收私有地,才同意公所鋪設柏油,公所若切掉既有道路私有地部分不鋪..可能里長或民代又不同意,說整條道路就缺那麼一快不鋪很奇怪,那承辦人就很難辦了。若是在圍牆內私有地鋪設AC,那就萬萬不可了..我想鄉長應該不會笨到這種地步,通常鄉長想要凹承辦揹責任都是屬於一些法律解釋不清、模寧兩可的地方,這種明顯違法的事鄉長不會為難承辦啦..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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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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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msum » 2008 11月 14 (週五) 1:57 am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原PO發表於: 2007 四月 25 (星期三),至今已一年半了。

不知原PO後續是如何處理?

該不會被抓了吧?

(失魂) (石化)
w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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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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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3 (週二) 9:36 pm

safin 寫:提供一點拙見.......
如果非鋪不可,那你就打一張私人土地無償供道路使用同意書

除了地點地號外
一定要有
私有土地所有人簽名
見證人:民代簽名

簽名之後就比較不會耍賴,也不會有圖利他人之疑慮...


民代一定不簽名,他直接跟你科長啦咧一下,
科長就叫你把民代欄位拿掉。

土地無償供道路使用同意書
土地無償供工程使用同意書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這幾種表格有N種問題,都是漏洞。

Q1:民代拿了一張『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你,
他說:『給你了,趕快噗』,
噗好後,地主跑出來主張沒簽過xx同意書,
告你偽造文書,
您是公務人員您要如何避免?
Q1:xx同意書的印鑑看起來很像50元印章代刻的

A1:這張同意書,由貴單位出具格式,民代
找人用完印後,由民代辦公室(里長亦同)
正式發文給貴單位,才是正確。
因為,北市大多循此途徑,萬不可直接收受。

你沒辦法佐證這印章是你蓋的還是民代蓋的。
--------------------------------------------------
Q2:民代直接告訴我,現地就abc三地號,
怎麼DEF地主跑出來告我,侵佔土地?
我是作功德耶。
A2:
(*)現地地形複雜,民代可以賴判斷錯誤,
但仍有您扛責任,因為您是專業人員。

(*)您會說,可是我有看過x府的『宇宙地籍圖
系統』,經我以相關位置、方向腳、距離比對,
一定就abc啊。

敬答:一切只以地政事務所鑑界、界樁文件、
現地界樁為準,
這是檢官大人唯一信賴的文件,可供佐證。
其他都是BS。

弄錯了,是地政國賠,不是你或貴單位。

更何況,很多縣市市地尚未重測,
都市計畫樁位與地政樁位偏差不只2cm,

是2~3公尺。

你一定要押著地政來複丈,
要不然您就腹脹了。
--------------------------------------------------
Q3:民代說,你看現地就已經噗過了,
你就跟著噗就對了

A3:很多AC料,經半年後,極難分辨,A廠商、B廠商噗,
更何況,有些是民眾叫廠商噗,無法佐證。

北市作法,噗AC單位一定有一個專門人員
有張圖標示各巷道、各路路寬、樁位等。

你要噗,就是簽給他,請他提共精確位置,
你憑簽辦理。

大家責任算得很清楚,沒有模糊地帶。
--------------------------------------------------
Q4:民代曰:『這以前就有簽過xx同意書了,不用簽了啦
,你是新來的不曉得,你回去查檔案。』

A4:是的,檔案查不到,或是 貴單位禁止你查察以前舊文,
你要如何找到那一份在空中飄揚的xx同意書?

查不到不噗,是你失職。查不到去噗,你也有問題,
等其他地主告。
--------------------------------------------------
Q5:哇咧,我是為了公益ㄟ,道路噗AC後,供大家通行,
我沒有圖例啊。

A5:

(*)你噗AC的地方若經過農地,將原農地切分為二,
這會導致 農地每半年一次的『農用證明』失效,
原地主不能免稅得繳交鉅額稅金。

那你說,地主要不要跟你拼命? 該不該告?


(*)侵犯他人土地,地主一定要異議,沒有異議,

就變成『既成道路』或大法官『公用地役權』,

等於收歸國有,你是地主,你會那麼笨嗎?

要不要告? 一定要告。不告到時行政機關主張

『未收到異議』,那地主不是昏了?

很多縣市重要道路土地,就這麼莫名奇妙的被

國家ㄟ走,或可以抵稅,但經濟價值喪失不少,

以前威權體制,行政機關可以『行政指導』一下,

現在是『人民至上』,要噗AC可以,拿錢來徵收。



還有好多要寫。很多工程單位,

『土地行政小組』與『工程人員』權責不分,

你要天天算 Das 被動土壓的『工程人員』處理土地問題,

那不如叫『土地行政小組』來算矩陣結構來死給你看。

不同職系,就是不同分工,

真找不到『土地行政』人員,那也該由資深人員

全權負責該職掌,把責任切清楚,

莫叫拿菜刀的新人跟拿機關槍的地政士,對打,

(地主會叫『50歲的地政士叔叔』陪你玩,你玩的過隨便你)

請 諸位有空請教 北市府上班的大哥、大姐,

職務是如何分配、如何分工。

--------------------------------------------------
Q6:別老是聽學長講他們都是這樣辦,
但很奇怪,地主跑來陳情要刨除AC時,學長都怎辦呢?
就刨還他?

A6:
巷頭刨除AC,我住在巷底,我要不要告你,

當然告, 因為你身為道路主管機關、道路維養機關,卻阻礙通行。

那不就 三好加一好?嘟嘟好。

不管了,唸書了。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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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私人土地上鋪AC該如何辦理

文章由 cance » 2009 10月 14 (週三) 3:11 pm

這問題我請教過律師了,他說公家機關只要是在既成道路上面鋪設柏油,即使屬於私有地未辦理土地徵收,也沒有侵占問題,而且這早有案例可循,所以免驚啦
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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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4 (週三) 5:39 pm

我一直不相信,哪個土木系畢業的,去工地混了幾年,

灌了幾百車混凝土,也跟著作變更追加減,

學了點擋土牆設計,然後考上高普考,

他搞得懂『既成道路』認定、是哪個單位認定?

搞不好,他還以為這是『文言文』寫法,而不是法律專有名詞。

既成道路-->『既已完成』的道路、

現有巷道-->『現在就有』的巷道


單位又忙,也不給教育訓練,

法規也不懂,就聽聞學長意見辦理。

更糟糕的是,你聽到的,是被誤導的,反正從來沒出事,

也不上司法判例網站查察該法規實務上曾出過哪些包,

單位也不試圖就制度面防堵出差錯,

也不指定資深人員辦理土地行政業務,

每個人從種稻、撒肥料、養豬、炸排骨、煮飯、包便當、算錢

一個人3個專案搞到死。

那乾脆把都計、地政兩大業務順便包給工務單位來搞就好了,

養他們來監督?不是更直接、妥當?

反正公務人員履歷上多的是好幾行可以載明幾隻申誡。

反正工地一定會出事,我也一定被記申誡,

那監測儀器預算不就可以省了?大家憑感覺。




單位不照制度跑,我得巴著老闆記我功,等著功過相抵,

請問,我老闆要往違法方向跑,我能說No嗎?

假若我們不思考檢討辦理規章、檢討組織章程、落實依法行政,

我們一年一年落入循環,

縱使N年後升格為直轄市又如何呢?

搞更多的工程?

叫更多人來種稻、撒肥料、養豬、炸排骨、煮飯、包便當、送貨、算錢?





那是以前人員流動大、人力不足,

把人當特勤隊用,狙擊手兼醫官兼爆破兼山訓教官。

假如我們土木職系的人,

搭軍艦送往阿富汗,還比 Ya、神勇,

You're the best of the best.

沒有受過各種訓,卻把人往『最前線』送,這是甚麼罪名?

這種單位才這樣分工,反正就一疊45cm公文疊到另一個承辦桌上,

『ㄟ,學長,老闆說該案交接給你,交接清冊請蓋章
(一個辦理事項,就是全案,老闆也OK),
再見,我去『紐約紐約』附近上班了。』

單位才會『以案切割』,而不是『以流程切割』。




這也是『人事行政美眉』常講的,人事也搞不懂

為甚麼每年『土木行政』錄取人數那摸多,

每年都那麼多人,是跑光了?還是被抓去關?

人事法規跟都計法規一樣複雜,

但人事行政局會舉辦季會,單位輪流派人受訓,2~3天。

還有中央官方BBS站可以『貼文章』諮詢各類法規。
http://www.cpa.gov.tw/public/Attachment ... 554016.doc



學運輸學的人會種稻?

營業面積擴大的檳榔攤,能跟7-11相比?

檳榔攤的檳榔塗的石灰能送衛生局檢驗嗎?恐怕不堪聞問。

以前是營造商這樣說:『我知道中央法規啊,但實務上作不到。』

假如是地方自治單位也這樣說,不是駭人聽聞嗎?




一個團隊是1+1<2>2。

那不是團隊作戰,那是沒有戰略的散兵游勇,

縱使你是 關羽、張飛,你也抵不過同時開三個戰場、有戰略戰術的民兵。

碰上檢官,連戰術都談不上,大家鳥獸散。

你也別怪老闆不保你,是你選這單位,也無異議照辦。



這樣的團隊怎麼跟

熟悉各項法規的建築公司內的準建築師團隊、

國家地政士(每個月新增法令函釋彙編最少有40頁)相比。
http://210.241.73.250/Query/Law/MonLaw/PDF/PDF.HTML



法規越來越多越細、民眾要求越來越高、法律專業人士越來越刁專、

律師人數越來越多越競爭、

很多新科律師連一個月一個審級5萬都拿不到、

訴訟成本越來越低,這些趨勢不會改變。

所以,土木職系中低階公務人員『申誡忍受』能力越來越強?

之所以無法平安退休領『所得代替率50%月退俸』,

是因為『申誡忍受』或『訴訟忍受』能力太弱?



這邏輯對嗎? 我不相信這種單位可以待到平安退休。

反之,這單位可不留。

這已經不是我白不白目的問題,把長官送去另單位,

就換他們是白目啦。




為什麼單位不把流程、職掌安排好,一次考慮好,一次把事情作對呢?

我相信是『單位』缺了標準動作,而且行之有年。




縱曾有先人努力過一陣子,太操,也走了,

又來一批新人,能不能活隨便你,與長官的考績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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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0月 14 (週三) 5:47 pm

cance 寫:這問題我請教過律師了,他說公家機關只要是在繼承道路上面鋪設柏油,即使屬於私有地未辦理土地徵收,也沒有侵佔問題,而且這早有案例可循,所以免驚啦

---------------------------------


cance大哥,

謝謝您這麼快就回了。

我自問自答:

Q:是不是『已經構成通行事實』,皆為既成道路呢?
A:不是。
---------------------------------
Q:另有其他條件?我是最低階的道路養護單位,
我可不可以自己寫個會勘紀錄自行認定?
A:不行。
---------------------------------

不少公務人員因為『既成道路』認定問題送法辦,這只是其中之一。

你沒辦法想像的是,可能是與勘的單位50歲的叔叔提案告你,然後公訴。

罪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以下文書業經節錄、隱姓埋名,
僅作法律探討、經驗剖析,別無它涉。
-------------------

【裁判字號】 94,重訴,34
【裁判日期】 960330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主 文

庚○○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四)洛杉磯市公所承辦之技佐庚○○曾參與八十四年二
月八日之會勘,明知會勘時所作結論係

「應依界址線全部圍籬」,

且該處是否屬『既成道路』之認定係屬北北桃縣政府職
權,而北北桃縣政府於當時並未就該地認定為既成巷道,
案經當時都市計畫區域承辦人之戊○○簽註

「請查明若確實係既成道路,當不可就既成部分圍阻」

之意見(表示是否為既成道路應由庚
○○查證),然庚○○明知前揭第九七五號省有土地並未
經主管機關北北桃縣政府認定係既成巷道,竟於八十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在其職掌之文書會簽

「查該巷道之通行已有多時,應屬既成巷道,
則其圍籬將不可以就既成部分圍阻」

之不實查證事項,同年四月六日經不知情之北北桃縣洛杉磯市
市長A○○批示後,旋於同年四月十日擬稿


「查該巷道及廣場供公眾通行已有多年,應屬既成巷道,自不得就既成
部分圍阻(依據國土資源部六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xxxxx號函釋示:都市○○道路及既成巷路未依法廢止前應仍作道路使用)」

之不實事項,經陳核後發文,以
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四北北桃縣洛字第xxxxx號函覆
台灣土地銀行,阻止台灣土地銀行依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會
勘決議進行圍籬,足以生損害於土地所有人台灣省政府及
代管之台灣土地銀行。

四、丁○○、壬○○、癸○○與已故之辰○○共同違法圖利再宏
公司指定建築線,進而申請上開星星之河建案建築執照部分
: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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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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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tenkk » 2009 10月 14 (週三) 7:08 pm

lawrencechen2004 寫:...單位不照制度跑,我得巴著老闆記我功,等著功過相抵請問,我老闆要往違法方向跑,我能說No嗎?...


不用說No啊
老闆說些便民之類的話
要把自己的法源依據一再重覆
空口無憑的話就當作沒聽到 忘記了
老闆寫的字 照抄就好
不敢寫或玩文字遊戲退你公文
以後就先讓公文掛總收文號 再上呈
就算被退n次 一定要堅持
不然被軟土深掘後
以後黑臉白臉的遊戲 不派你要派誰
ten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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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09 10月 14 (週三) 8:41 pm

lawrencechen2004 寫:為什麼單位不把流程、職掌安排好,一次考慮好,一次把事情作對呢?
我相信是『單位』缺了標準動作,而且行之有年。
縱曾有先人努力過一陣子,太操,也走了,
又來一批新人,能不能活隨便你,與長官的考績沒有關聯。

lawrencechen2004 兄的話,我很認同,為何土木職係就不用有制度的受訓,除了最基本的採購法(有些人甚至還沒有),就在辦工程採購。
這根本就是拿土木人的命,在建設國家。

當然更不用說,這種致命文化,是否可以提供營造業適當的生存環境。

不過話說回來,就是因為土木職系的生命值比較高,而且可以在多方面作戰,
所以土木職系這麼受政府青睞,近幾年一次收200多個人。
根本把土木人當成消耗品在用。
什麼國家公務員,根本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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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ance » 2009 10月 15 (週四) 4:01 pm

(四)洛杉磯市公所承辦之技佐庚○○曾參與八十四年二
月八日之會勘,明知會勘時所作結論係

有沒有搞錯阿還洛杉磯市公所ㄌㄟ…這是在美國還是台灣的地方阿,我特別上網去查了一下台灣根本沒這地方,所以樓上其他文字的敘述,真實可靠性我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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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WENCHUNG » 2009 10月 15 (週四) 8:40 pm

CANCE兄啊

lawrencechen2004兄

所PO的判決書確實是有的啊

我把部份引用出來 ,原文太長我怕佔版面

這些判決書是政府資訊公開引用應該沒問題吧!

lawrencechen2004兄您太小心了

呵 造成被人誤會

------------------------------------------------------
【裁判字號】 94,重訴,34
【裁判日期】 960330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鍾永盛律師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二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
參年,褫奪公權貳年;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壬○○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
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
癸○○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
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
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
庚○○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以上引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我想這個系統很多人都知道

不過我還是借此 跟大家稍為說明一下他好用的地方

1.想知道法律的界限及案例查詢好地方(不管是民事或刑事)

2.如果對於貪污案件或國賠事件相關資料有興趣,這是一個可查詢的地方(土木公職人員最怕的二件

事 多看多了解 有好嘸壞)

3.當然還有很多 小弟不及備載

所以確實有他的真實性及可靠性

另外 原PO所要問的是私人土地可否鋪 AC的問題

小弟想另外開一篇文章 討論即成巷道、現有巷道、公用伇地關係及私人土地地主出俱

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的問題,歡迎大家就所知道的,多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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