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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室稽核缺失....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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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篇文章 • 第 2 頁 (共 3 頁) • 1,2,3

文章由 小技士 » 2009 11月 07 (週六)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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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抱歉...因為是第1次遇到審計室稽核...
又加上自己才疏學淺...
才造成讓大家都快看不下去了.....真是深感抱歉...
......
還想請問sandaniel.tw前輩...
為什麼會覺得有教唆犯罪的討論.....不解
小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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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127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23 (週日)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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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iani » 2009 11月 08 (週日) 9:39 am

mnvb12大大 果然是高手
馬上就講到重點了
通常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事項會分類
如:剔除、減列、繳回、查明處理、查詢、注意、建議...等事項

當你收到審核通知時第一時間先看清楚是分類為上述的啥事項
如果是我還會去找長官有沒有跟審計室熟的
直接去問這缺失他認為要怎樣做(他在查各機關你的缺失一定不會是第一各)
當他已經認定要減價收受 或對廠商罰款
但你或廠商卻偏偏走另外一條路
不願意扣錢 或硬在規範上面解釋 或想要補救
只是增加自己做白工
就這樣公文往來好幾次
到最後他就說要懲處相關人員
你不會比較好過
畢竟刀握在他的手上
ciani
土木人一星會員
土木人一星會員
 
文章: 84
註冊時間: 2007 5月 05 (週六) 7: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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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1月 09 (週一) 12:01 pm

sandaniel.tw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 你可以作亂數表,強迫監造指定取哪個地方。
記得採樣位置要用亂數表去跑。採樣比例要看仔細。
整個實驗設計是你,


你這是哪門子的回答,公然在討論區教唆犯罪。



sandaniel.tw大哥,

不好意思,這是一個退休的老技士教我的,如有錯誤還請各位原諒,
他面對道路工程抽樣檢驗是這麼辦的。

*. 將可取樣的里程、位置編號,再用 Excel rand函數,決定採樣位置,
確定要取樣位置後。

*. 再於現場告知監造 取樣位置。

*. 絕非監造先暗示『承辦,取哪邊比較safe啦』,而且也作到
公正取樣。故該亂數表放進附件。

*. 此作業程序工程會品管人員課本於道路工程篇章亦有詳述,
如適用錯誤,還請各位大哥指教。


如有任何錯誤,皆是我個人大意,不瞭解相關規定適用範圍,
斷無教唆犯罪之意圖,還請各位大哥指教,謝謝

根據法務部這份函釋,共有四處提及隨機抽樣(如下文粗體字)。
這份函釋是法務部及調查局調查各案後的心得,可以避免觸法。
如我有意思表達不清楚、或前後矛盾處,還請各位斧正,我學藝不精會立刻道歉更正,
謝謝各位的幫忙。

--------
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採購手冊及範例 > 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 > 附錄二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 ... _C00007293

法務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號函

(部分內容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校對)

第一章、前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以來,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過程理應更為公開、透明與合理,然而,低價搶標、圍標與機關招標條件限制競爭等不當行為仍時有所聞,深為社會各界詬病,究其原因,一則採購業務所涉及之法令層面極為廣泛,加以採購各項標的龐雜,或為工程、財物、勞務等不一而足,採購案件之金額、需求、契約之條件等錯綜交織構成繁複之採購型態,二則採購機關之業務性質、環境特性等,往往對採購方式發生不同之影響,不同採購型態可能衍生之弊端,在各項作業階段及環節亦有不同,如何使機關採購人員與承包廠商瞭解新的採購制度,及職司採購內控角色的主(會)計及政風人員,能有效掌握採購過程中各種犯罪弊端手法與型態,預採導正或防範措施,有效提高資源運用效能,實為當務之急。

第二章、工程採購各階段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及因應作法

工程採購依其作業流程,可概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理、施工監造、估驗計價、品質控管、驗收結算及保固維修等階段,茲就各階段之作業流程與辦理程序,探討各環節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供參。

第一節、 規劃設計階段

~中間省略~

第七節、品質控管階段

落實施工中之抽查、抽驗作業,應為確保採購品質之重要一環,因此採購機關實有必要參酌機關業務特性,制訂品質管制相關作業要點及紀錄表,經常或不定期以抽樣方式客觀地選取構造物檢查點,按一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來檢測施工品質,監工人員亦應據實提供各項工程材料及施工紀錄,嚴格依合約圖說執行施工品質及進度,使完成之採購品質完善,達到規範標準與需求。

一、抽查抽驗檢查點之選取重點

(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二)發包工程中之搶標工程(總標價偏低,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三)機關首長交查、民意機關交辦、上級機關交查或委辦之案件、民眾檢舉之工程案件。

(四)施工中或驗收前之工程案件,依序進行不定期、不定點全面抽查。

(五)工程完工案件,包商申請鑽心試驗之案件,進行鑽心試驗。

(六)工程抽查小組抽查發現施工品質可疑之案件,則會請鑽心試驗。

二、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鑽心試體部分

1. 施工未達二十八天以上之混凝土工程即辦理進行鑽心:由於文書作業上疏忽與監工人員未反映,工程澆置水泥混凝土未達二十八日以上,就進行鑽心,未符作業規定。
2. 鑽取後未陰乾七天以上即進行抗壓:依照相關規定鑽取後試體須放陰乾處達七天以上,始可進行抗壓試驗,否則將會影響強度,肇致爭議,勢必重新辦理抽驗方能解決。
3. 切割試體未能將兩頭切平:依照規定抗壓試體之長度為直徑兩倍以上(含),由於切割時速度太快,造成兩頭部分不平或者切割處缺角,不易蓋平,間接影響抗壓強度。
4. 鑽取部分之選定:鑽取部分之選定以較具代表性之位置,未避開施工接縫、鉛絲、漏漿、主要鋼筋施工死角、面層及材料嚴重析離之部分。
5. 鑽取部位為鋼筋密排區:L型斜坡塊或擋土牆、橋墩部份均係高強度結構物,鑽取時未用科學儀器先行掃瞄,劃出排列圖,並儘量使用小號(五公分)鑽頭,不利鑽心作業。
6. 預設樣品區段:少數廠商引導抽驗小組人員選定品質最佳之地點進行鑽心,如預埋大型號之高品質試體於工程中,並要求鑽心工作人員於該點取樣,圖使工程順利過關。
7. 現場抽換試體:廠商以事先備妥之試體,於未會簽前,俟機(如借看或清洗試體或鑽心管中預藏假樣品)抽換、調包。
8. 會簽後偷換試體:試體一經會簽後,即包裝放於品檢地點,某些廠商於鑽取時,即知產品不良,故冒險入品檢地點偷換試體。
9. 不按規定切割試體:未依規定將抗壓試體切割,成為直徑兩倍長度之標準試體,因試體長度過長,造成抗壓強度不符合標準情事。
10. 其他手法:

(1)移花接木法:以局部特殊材料(俗稱試車品或特製品)供監工取樣。
(2)偷天換日法:利用機會(如借看)抽換樣品。
(3)脫胎換日:利用機會重鑄混凝土試體,利用塑膠袋、簽字筆和鐵釘複製監工簽名。
(4)暗渡陳倉法:利用代送樣品到試驗室過程抽換樣品。
(5)買一送二法:預拌混凝土廠供應各種試體給承包商送驗。
(6)渾水摸魚法:混凝土鑽心時假藉清洗試體機會更換樣品。
(7)斧底抽薪法:混凝土鑽心時在鑽心管中預藏假樣品,再藉機抽換。
(8)添油加醋法:趁取樣者不留意時,在樣品中添加材料(如水泥、瀝青或石塊)。
(9)小針美容法:在瀝青路面鑽孔灌瀝青,供業主取樣。
(10)裡應外合法:串通試驗單位人員不按規定試驗或作不實紀錄。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 辦理碎石級配密度檢驗時,趁不注意時加料以求較好最大值(如趁取樣者不留意時,在樣品中添加材料),企圖矇混過關,故於辦理過程中須全程在場,以防類似情況發生。對於抽驗樁號,宜儘量先行輸入資料,再從電腦印出抽驗表格,避免在現場計算出抽驗點,而遭人情包圍影響位置。
2. 抽換試體:預備良好試體,俟機於取樣時以備好瀝青混凝土讓取樣者帶回作試驗,藉以汰換鑽模厚度不足之試體,蚹K扣款;依規定取樣者須在現場舖裝機卸下產品後,約十至十五公尺長度後,以剷子在這距離之間取一袋樣品,攜回作含油量、篩分析檢驗。
3. 瀝青混凝土(AC)路面工程,設計於底層之級配未舖設,或將機軋級配以天然級配取代,粘層未舖設或僅做小部份之舖設,瀝青混凝土料厚度舖設不足(尤以偏避之巷道較常見),含油量不足,壓實度不足級配料太細或太粗,不符合篩分析之標準,均影響路面之穩定性及使用年限。
4. 重複送試體:試體經抽驗人員或工程承辦人員送試驗單位鑑定後,包商隨後又送另一組試體至同一試驗單位,並將原來之試體取回,造成試驗之試體為包商更換過之試體。

(三)其他品質檢驗部分

1. 馬達、發電機、泵浦等機電設備,性能規格不符,卻以不實名牌矇混。
2. 材料或設備供應商有多項或多種等級之產品,僅其中一、二項獲正字標記,卻全數偽稱有正字標記,疏於要求出具出廠證明及相關資料。
3. 隱蔽部分之設備或特殊之施工要求,施作完成即甚難查核,易滋生弊端,故未列入自主品管項目,規定隱蔽部分之施工過程中,須會同甲方監工人員拍照存證備查。
4. 漁港工程部分就近採用海砂、海水;另防潮消波塊未依規定於岸上施作檢驗合格,確實點算後才准其拋海,造成拋海後無法進行檢驗情事。
5. 綠化、美化工程項目,未注意契約簽訂時之養護期間及付款方式,並邀請農業等專責單位進行檢查樹種、草種之種類及大小規格檢驗,讓承包商以底價品魚目混珠矇混過關。
6. 承包商為謀取更多之利益,常於工程施工中,分段、分層施設,以較佳品質之材料施做於工程之表面或某一特定點應付抽查、抽驗之工作。
7. 將工程抽驗人員帶至非施工地點執行抽驗,致使工程未經確實抽驗即可辦理驗收,此弊端常在鄉村偏僻處之曲折羊腸小徑發生。
8. 抽驗規定訂定不明確,造成抽驗之標準不統一:執行工程抽驗時,抽驗人員所沿用參考之抽查驗規定不同,造成抽查驗時不統一,致承辦人員做為放水或刁難廠商之籌碼。
9. 不合格工程複驗時,未註明係不合格複驗,致核派非原抽驗人員抽驗:不合格工程複驗  之原抽查人員對於不合格工程有較多之瞭解,亦知道不合格之部份,工程承辦人員為使該工程能早日辦理驗收,遂於抽驗請示單上不註明該工程為不合格複驗之工程,使抽驗工作能更有機會矇混過關。
10. 部分特殊工程如港灣工程、臨海工程、污水下水道、捷運工程等,在規劃設計時,施工單位在考量施工區域含有硫酸鹽等特殊環境下,常規定承包廠商水泥須採用能抵抗中度硫酸鹽侵蝕或中度水合熱之Ⅱ型水泥,以確保設計施工之建構物工程品質能達到一定之保固。惟發現廠商常趁於地底或水下進行Ⅱ型水泥澆置施工之特殊工程時,藉由該工程完工回填後有不易立即察覺品質上有明顯暇瑕疵之特性,利用未派駐廠監工機會,將原指定使用之Ⅱ型水泥替換為不符合約規定且價格又較為低廉之一般(Ⅰ型)水泥,從中賺取不法利益。

三、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鑽心或試體部分

1.抽驗人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狀況,以<b>隨機</b>抽樣方式選擇適當之檢查點。即由抽驗人員就核定之抽驗項目,依<b>隨機</b>方式於設計圖面上指定抽驗樁號,或至現場選定抽驗位置,而工程主管人員或會同之政風人員得視狀況指定抽驗位置。
2. 鑽心取樣之試體於擦拭乾淨後,品檢人員應於試體上編號,然後由會同人員與承包商共同簽名於上,並於制式表格(鑽心取樣抽驗紀錄表)上籤名,以資憑證。試體放置海綿包裹之木箱內,帶回品檢室房間內上鎖,並須陰乾養治七天以上,始依照標準切鋸試體,試體在辦理抗壓強度試驗時,應先以石膏補平後,再進行抗壓試驗。七天後通知承包商及工程監工人員至品檢試驗室或委託材料試驗所、公私立學術機構進行抗壓強度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 鑽心抽驗經研判為不合格,則該試體所代表該批混凝土及其連帶之結構體有受影響安全之虞者,將視為不合格,應予拆除重做,承包商對抽驗結果如有疑問時,得申請複檢,並以一次為限,複檢後,應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有關紀錄、照片提送工程主辦單位備查。工程主辦單位必要時得派員複查。
4. 同一工程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二批次者,該工程列為加強抽驗列管工程,每月至少抽驗一次,被列為加強抽驗列管工程如經連續兩次抽驗結果均合格者,則解除列管,回歸為一般抽驗工程。
5. 同一工程相同結構體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三次者,須擴大抽驗範圍,採密集抽驗,即在該結構體預定拆除範圍處之前後批混凝土(依施工紀錄)各抽驗一組,如仍為不合格者,依序往前及往後一批混凝土,須再各抽驗一組至合格為止。
6. 不合格之混凝土構造物應拆除重作,所有損失(包括供應材料)由承包商負擔。其不合格點界定為:單一構造物全部拆除;連續構造物以鑽點前後十公尺或以鑽點為中心之範圍五十立方公尺為拆除部分,但混凝土方塊或鼎型塊視同連續構造物。
7. 鑽心前應先確認工地所澆置之水泥混凝土是否已達二十八日以上,或澆置之天數,以免造成換算錯誤,引發爭議。
8. 選取位置為鑽心最重要步驟,強度高低直接影響試體成敗,依照規定選樣地點係以<b>隨機</b>取樣方式為之,故應排除人為操縱因素,以確保工程品質。
9. 依規定抗壓試體須經切割手續而成直徑兩倍長度之標準試體,始能進行抗壓工作,若長度過長,對強度將會有增強效果,故抗壓時宜注意試體長度是否符合標準。
10. 為防止試驗試體遭廠商調包,應嚴格要求會辦工程之抽查驗人員謹慎監督現場鑽心取樣 情形,取樣後立即在試體上特殊情形或顏色處簽名,送驗過程嚴防試體被調包情事發生。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 瀝青混凝土試體平均厚度低於設計厚度時,承包商負責舖足,且加舖厚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
2.
瀝青混凝土路面每五百至一千平方公尺應作壓實度檢驗一點,各點壓實度(以馬歇爾試驗密度為準)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未達上項標準者應加舖厚度二.五公分;壓實度低於百分之九Q三者應挖除重舖或加舖補強,加舖厚度不得少於五公分,如原設計厚度小於五公分者,按原設計厚度加舖,其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3. 底層碎石級配厚度部分,若檢查厚度較設計厚度不足一.五公分以上者,必須予以改正;至於密度方面,則須達九八%,檢驗不合格時,必須改善至合格為止。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承包商得要求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取兩次之平均值作為檢驗結果。
4.
對於底層檢驗方面,若在執行時發生厚度相差在一至二公分之內,若承包商要求另選一點作為檢驗點,應於一公尺至二公尺範圍內重挖一點,以為因。成瀝青混凝土之鑽模,若試體取後斷掉或者破損,可於二平方公尺範圍內,重新鑽取。
5. 瀝青混凝土選定點應儘量避免靠近路旁斷面上,品檢人員遇此情形宜將抽驗點往上,以求真實檢驗值。進行丈量試體厚度時,宜用四分法將各點數值量出之後,再做平均值,避免以試體最厚之點做為丈量值。
6. 混凝土不合格構造物缺失之判定與處理

(1)輕微缺失:缺失情形輕微,對構造物強度無影響或影響輕微(如模板未整理、蜂巢現象、洩水孔未清理、構造物表面稍不平順、涵管接頭未填塞等)。

(2)中等缺失:缺失情形局部影響結構物強度或者尺寸不符影響構造物完整,唯尚可改善者(如模板組合不良、構造物斜率輕度不足、表面曲線不平順應改善者、蛇籠綱目及鉛絲口徑不足或填砌不足、路基縱坡、邊坡不足、路寬或迴頭彎寬度不足、曲線率半徑不足等)。

(3)嚴重缺失:缺失情形嚴重影響構造物強度及其完整性,需大部分或全部打除重作者(如鋼筋未依設計排放或斷面績不足、混凝土強度不足等)。

(三)其他因應及研析意見

1. 機關辦理驗收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契約規定者,應予拒絕,並要求廠商予以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進口設備應嚴格要求出具進口證明及進口商之代理證明,避免日後保固維修或備品取得困難。
2. 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訂定各種材料及施工作業之檢驗程序,並由品管人員負責各項檢驗程序的執行,以確保所使用之材料及各個作業項目均能符合品質要求。
3. 要求廠商提出公信機構之試驗或檢驗證明,並進行隱蔽部分之拆驗或化驗工作,以求確保品質。對隱蔽部分施工,監工人員應確實負起監工職責,加強進料核對、施工監造及監工日報表審核,減少偷工減料情事發生,必要時以鑽心方式檢驗。
4. 加強工地紀錄檔案管理,舉凡工程紀錄、施工照片、錄影、施工日誌、信函、備忘錄、進度表、會議紀錄、成本報告、檢驗試驗報告和鄰房安全鑑定報告等均須建檔,俾解決工程爭議。
5. 為防勾串於指定地點鑽心取樣,抽查驗人員應採定期或更換,抽驗工程應由抽驗人員以<b>隨機</b>方式指定抽驗地點。對於分段查驗或驗收作業,應依合約規定辦理,承商建議之檢驗處所、地點、方法,僅止於參考。建立及落實分段查驗制度,工程進行至某階段,如基地放樣、鋼筋紮放等,承商須報請監造單位派員查驗、拍照及製作紀錄。
6. 發現不法鑽心業者勾串工程承包商,以調包試體或重複送驗等不法方式,詐取合格之試驗報告欺瞞工程主辦單位,影響公共u程品質之正確性時,應依違法情節依法處理。經抽驗發現不合格之工程,工程主管單位應督促承包商依規定限期改善,對經抽(查)驗有嚴重缺失之工程,除要求拆除重做外,並將該工程承包商列為爾後承包工程當然抽驗對象。
7. 為確保工程品質,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成立工程督導查驗小組,除定期與不定期前往工地 現場或出廠之採購物料,取樣抽驗測試,全程掌控抽驗試體流程,嚴格檢驗是否合乎規定標準外,對於低於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得標之工程,應列為重點查驗工程,加強抽(檢)驗、驗收工作,嚴防偷工減料、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預算等情事發生。
8. 辦理鑽心時應慎選鑽心時機及技巧,品檢人員須先行瞭解該混凝土施工多久,是否已過 二十八天或是儘量排定開工後四、五週內混凝土第一座構造物,進行鑽心,縱使不合格打除損失較少,承包商較易接受,若發生鑽了不合格又無法處理之窘境,將有失政府公信力。
9. 確實依﹁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詳實審核﹁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混凝土業怮~質保證書﹂二項證件,以防杜廠商使用非法混凝土產品,而工程主辦單位亦應於合約書中明確規定須用具完善環保設備之合法混凝土工廠產品,以維護建物品質。
10. 工程檢測試體應由現場抽驗人員、承包廠商當場取採樣,並立即會簽具名,及責派專人保管,減少廠商接觸機會防止調包。工程主辦人員應以正式編制人員擔任,避免由職代或約僱人員充代,減少不法情事發生之機率。
11. 為避免抽樣試體於送驗過程中被調包影響抽驗正確性,監工人員應於送試驗單上籤名及在試體上籤名並加註日期以示負責,藉此可由對照筆跡方式,防杜調包;品檢單位對於送驗之試體及試體通知單兩者或其中之一未有簽名者,應一律全部退件拒收,監工人員未在試體上籤名或委由他人代筆者,有關人員均應依規定嚴處。

第八節、驗收結算階段

驗收為履行契約之重要程序,亦是確保採購品質、危險轉移及價金給付之關鍵;為有效督促承包廠商確依合約圖說施作,採用規定材料施工達到工程設計強度,對於工程施工中發現有不合格之處,應即時發掘並飭請立刻改善;驗收完畢後,標的物因天災地變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害之危險負擔,才移轉至採購機關,故採購案件驗收,各機關應派任熟稔採購之人員,確依合約規範查驗是否達規劃設計要求,不合格之處是否有安全顧慮,得改善或扣款結案等處置,以確保交付後,發揮採購應有之效益。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未依規定時限辦理初驗或驗收,或藉故延壓案件,延宕驗收,刁難廠商,以達需索不正利益之目的;或於結算驗收證明書、增減價及扣款部分計算不確實,造成免科廠商罰款之圖利情事。

(二)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卻未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案件,擅以減價收受辦理。

(三)驗收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遇有不符或變更設計時,也僅以口頭說明,造成日後有漏驗、短驗及驗收紀錄不詳實等情事發生。

(四)工程缺失改善未確實,僅以書面或相片矇混造假,而監造及主辦單位人員未經詳細審核確認,即予驗收合格備查。

(五)工程驗收由廠商自行事先點選取樣,驗收人員於驗收時,僅現場依廠商選取之樣本檢測。

(六)監工(造)人員未善盡全程列管監督,致工程超出完工期限,卻以其他不能施工之理由呈報准承包商停工,惟承包商於停工中,持續趕工追回工程進度,或廠商在未能確依合約規定期限前完工,為避免遭到逾期罰款,勾串主辦單位先報竣工,俟工程真正完工時再提報驗收。

(七)派任缺乏實務經驗之承辦人員主辦驗收,導致驗收弊端發生。

(八)採購主辦單位人員,未確實掌握採購案件工程契約各項目,致拖延整體驗收作業時程或耗費時日,造成已完工之工程或設備,任其閒置,無法立即啟用,甚至衍生未完成驗收程序前,即先行啟用,影響採購效益及功能,且讓廠商無法順利領得應得之契約價款。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工程完工後應限期辦理驗收,依性質指派主辦監工以外具有工作經驗之人員主驗,並由監審、接管或使用單位派員監驗、會驗;驗收時應查驗合約規定之各項應備文件,以及查核其數量、規格、品質與合約是否相符,並當場製作驗收紀錄及簽章,列舉合格及不合格項目限期改善。

(二)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時,除經檢討認為得予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者外,對於有不合格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加強複驗工作。

(三)驗收時應以合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並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報請複驗,限期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應依合約辦理。辦理採購案件驗收之人員負有法律責任,應由機關編制內人員擔任;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四)驗收時嚴格要求監工人員製作竣工圖,並將工程日誌及執行定期不定期抽驗、測試結果等有關資料附於驗收紀錄內備查。

(五)驗收時應確按設計圖說及合約規定辦理,並由驗收人員依規定取樣,不得由廠商自行設定地點選取,非隱蔽部分之各施作項目及外觀,均須嚴予丈量查驗,並應查驗各項工程初驗報告表、品質檢驗報告表等資料,對於隱蔽部分或施工抽驗時發現有需缺失改善之項目,尤應列為驗收重點,有關缺失改善部分,應由監造單位及主辦人員現場確實審核,必要時可再擇點挖掘抽樣查驗,驗收結果如發現有偷工減料情節重大者,應追究監工(造)人員責任。

(六)廠商通知竣工時,機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確實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作成紀錄以供查考。

(七)機關辦理工程驗收,發現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時,應確認不符部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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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chen2004
土木人四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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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9 11月 09 (週一) 5:41 pm

lawrencechen2004 寫:*. 你可以作亂數表,強迫監造指定取哪個地方。
記得採樣位置要用亂數表去跑。採樣比例要看仔細。
整個實驗設計是你,

如果你是用亂數表去亂數決定抽查的位置,這樣是符合法律的規範。

但是如果你是用亂數表當障眼法,而去取容易過關的地方,就是違法了。
而甚至跟監造私下協商找容易的過的地方取樣,更是不足取。

你前面的用詞,讓我誤解了。我才會說你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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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1月 09 (週一) 6:19 pm

sandaniel.tw 寫:
*. 如果你是用亂數表去亂數決定抽查的位置,這樣是符合法律的規範。

*. 但是如果你是用亂數表當障眼法,而去取容易過關的地方,就是違法了。而甚至跟監造私下協商找容易的過的地方取樣,更是不足取。

你前面的用詞,讓我誤解了。我才會說你公然.....


唉呦,有時我用詞輕薄,抱歉抱歉,只是『拋磚』趕快『引』出各位幾塊大『玉』,

謝謝啦,可見用亂數表當障眼法的人大概很多吧。

我很高興 sandaniel.tw 大哥您當版主願意講幾句箴言出面嚇阻此類違法,

大部份的人想法是『日頭赤炎炎,別人小孩死不完』

在辦公室,這需要很難得的勇氣,很可貴!!

希望有機會能在您的麾下效力,加班也沒關係,

別送我去賣的老闆,實在難得。

-------------

另外,

ciani 寫:當你收到審核通知時第一時間先看清楚是分類為上述的啥事項
如果是我還會去找長官有沒有跟審計室熟的
直接去問這缺失他認為要怎樣做(他在查各機關你的缺失一定不會是第一各)
當他已經認定要減價收受 或對廠商罰款
但你或廠商卻偏偏走另外一條路
不願意扣錢 或硬在規範上面解釋 或想要補救
只是增加自己做白工
就這樣公文往來好幾次
到最後他就說要懲處相關人員
你不會比較好過
畢竟刀握在他的手上


mnbv12 & ciani 大哥的建議都很確實,

我碰過的經驗是,去找主計室比較熱心的大哥
(通常是桌邊擺滿好幾箱卷宗待處理)

你問他這個承辦人原意為何,大哥哈哈一笑,曰:『喔,那個承辦人比較嚴謹,最好去辦公室問清楚要辦到甚麼程度。』

因為主計室的人採輪調制,上下單位都有認識,也知道每個人的脾氣,

但 mnbv12 大哥這篇『分類』建議,的確讓我有撥雲見日的感覺,

他的文章收入精華區,實在不過份,仰望多多賜教。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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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站長 » 2009 11月 09 (週一) 10:32 pm

lawrencechen2004 寫:但 mnbv12 大哥這篇『分類』建議,的確讓我有撥雲見日的感覺,
他的文章收入精華區,實在不過份,仰望多多賜教。


恩恩,置頂了,加油 lawrencechen2004 兄。
你的加入,讓討論區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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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技士 » 2009 11月 10 (週二) 12:15 am

感謝各位前輩的意見....
讓我不會有孤軍作戰的感覺... (眼汪汪)
........
其實心中已有幾個復案
應該會參考前輩建議...
直接去請教審計室稽核人員回應方向...
只是覺得突然到審計單位不知道會不會太唐突...
怎麼開口可能還要練一下.....
小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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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iani » 2009 11月 10 (週二) 8:41 am

我覺得lawrencechen2004寫了那麼多的用亂數取樣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 每各機關都有自己驗收的基準
你辦的工程一定不是你當主驗官
你弄了這麼多的東西 主驗官就同意嬤
或看起來很完整 是不是就有取巧的空間
審計絕不是笨蛋 他查了各機關 他會不知道你想幹什麼
我要說的是 這應該是機關對驗收這件事認為應該怎樣查驗的問題
你是科長 你有可能讓自己下面的承辦人員有各種不同的驗收方式嬤
當然審計查到了你的案子 發現哪邊有問題 就會提出要你解釋
這應該屬於科長層級應該怎樣去改善的問題
你提出的是如何抽驗的方法
但你沒有辦法提出機關制度性的抽驗
我不是很認同從網路弄了一大堆的什麼方法
你就是不清楚才去網路找 但關鍵的是哪些地方網路卻不一定跟你說清楚
我比較同意找認識的人直接問這各機關都怎樣做這件事情
如果有改善的空間 應該跟科長反應 是不是以後都用這種驗收方法比較嚴謹
ci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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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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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1月 10 (週二) 9:42 am

ciani 寫:我覺得lawrencechen2004寫了那麼多的用亂數取樣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 每各機關都有自己驗收的基準

你辦的工程一定不是你當主驗官
你弄了這麼多的東西 主驗官就同意嬤
或看起來很完整 是不是就有取巧的空間
審計絕不是笨蛋 他查了各機關 他會不知道你想幹什麼
我要說的是 這應該是機關對驗收這件事認為應該怎樣查驗的問題


ciani 寫:你是科長 你有可能讓自己下面的承辦人員有各種不同的驗收方式嬤


ciani大哥,您好

直屬長官(工程職系)說:『問其他同仁,或上級單位。』
約聘監工說:『老廠商應該是沒問題啦。』
輔導員說:『沒看過那麼龜毛的,就現場看看,尺寸相符就可以過了。不要太刁難廠商。』
主任秘書說:『我不是工程職系,你們要本權責辦好。自己有空要去檔案室找過去的舊案』------>你出事,不是我的事。

我覺得您罵的很好,科長會出來『統一』驗收方式
奇怪的是,我待過的單位都沒人出來『統一』,只有口耳相傳。

ciani大哥,您在哪個單位?很希望投入您的麾下,
要怎麼改善驗收流程,要我寫個專案報告、辦專家學者研討會,都OK。
只要別出事後把我賣掉,週六加班簽文也沒關係。


我猜原提問者小技士,所屬單位簽呈流程是:

小技士-->直屬老闆-->主任秘書(非工程職系)-->民選政務官

他的老闆年營業額上億,一個人管7~10個技士,也沒空再多進修 工程查核等研討會,

搞不好他的老闆是 都計職系、或建築職系,

八八水災前,我講過豪雨期間土壤力學滑動破壞的例子,
建築職系的老闆反駁:『胡說八道,總不會整個山坡都滑下來。』

你要原諒他,建築人不用修大地工程。

ciani 寫:當然審計查到了你的案子 發現哪邊有問題 就會提出要你解釋
這應該屬於科長層級應該怎樣去改善的問題
你提出的是如何抽驗的方法
但你沒有辦法提出機關制度性的抽驗


我的老闆叫承辦一肩扛。自己想辦法。

他常講的是:『你自己怎麼那麼不小心?!』

然後依規章嚴懲。

我相信我老闆會反問ciani大哥:

『從中央以降三級政府的哪條單行法規規定,科長應統一驗收方式』?

他甚至會說:『這不過是各單位作業內規,依各地地方自治制度不同,可以不盡相同。比如中縣中市的、北縣北市的單行法規不能盡抄。』

ciani 寫:我不是很認同從網路弄了一大堆的什麼方法
你就是不清楚才去網路找 但關鍵的是哪些地方網路卻不一定跟你說清楚
我比較同意找認識的人直接問這各機關都怎樣做這件事情
如果有改善的空間 應該跟科長反應 是不是以後都用這種驗收方法比較嚴謹


地處偏遠,假如我想活下去,我只好不停的弄一大堆的什麼方法,

或是輪到我承辦『工程查核委員』一年一約,我想盡辦法找『資深退休技士』,進來努力的挖開來查。想辦法重新統一查核金額以上的驗收方式。

信不信由你,麵店老闆還跟『工程查核委員』說,

每個工程看一個小時就好了,不要搞太久。

光是開車就不只這些時間,3個小時看完三個查核金額以上的工地,

三個工地距離10KM以上,書面審查都來不及細看,

只好請委員,直接點出最致命的工程缺失。

通常這些缺失,在別的單位,可以直接把監造單位、營造廠打為丙等。



以前我老是看不懂站上有人提醒,縣市政府比較操但比較安全,

鄉鎮市公所只要搞通老闆,就可以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再上去已經沒有土木職系的人把關,遑論統一驗收方式?!

相對而言,縣市政府安全很多。


另外,這些方法若是 法務部、工程會品質管理課本、勞檢所 所頒布,

斷無科長膽敢不遵守之道理,您說是吧?!

斷無北部調查局是這麼查案,到中南部調查站可以換個方式查案的道理。

這些函釋是全國適用。而是 各縣市政府各科流程及SOP要跟著避嫌作修正。

我們每天工作結果,不是為老闆負責、不是為民選政務官負責,

而是為 檢察官、法官負責,他們才是我們的老闆。

審計部、政風、監察院是準司法機關,可視情況移送地檢署。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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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09 11月 12 (週四) 10:18 am

審計部最後還送監院。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報告/98/098000473調查意見上網.pdf

壹、案 由:據審計部函報:稽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執行辦公廳舍遷建計畫,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乙案。



貳、調查意見:
本案前經98年5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下稱保六總隊)耗資新台幣(下略)5
億餘元興建辦公大樓,竣工後卻發現承商未按設計圖施
工,玻璃帷幕外牆變成一般磚牆、靶場天花板不防彈,
驗收缺失八百多項,啟用遙遙無期等情。嗣經審計部以
98年7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2889號函報該部派員
調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
下稱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執行情形,及以同年9月17日
台審部五字第0980003650號函陳報警政署查復內容及
該部審核意見,認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案經本
院調查竣事,爰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保六總隊辦理「保六廳舍遷建計畫」,擅自變更原核
定計畫之執行方式,顯有未當。
(一)「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前經行政院以94年2月25日
院台治字第0940005970號函核定,總經費5億5,914
萬元,預計興建地上7層、地下2層之鋼筋混凝土造
建築物(嗣因都市計畫審議縮小建蔽率,改為地上8
樓),作為辦公廳舍、訓練場所及停車場使用,計
畫期程為94年至97年。
(二)94年3月保六總隊因無營繕工程人員且人力不足,對
計畫執行未具有專業採購之能力,復因營建署告知該
署人力亦不足,該總隊屬四級機關,委辦事宜有待協
商,遂研擬依採購法第39條規定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
理,並於同年4月8日檢陳「委託專案管理計畫書」函
報警政署。同年11月28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採
購案(下稱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開標,投標廠
商計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專案管理廠商)等一家
,經於同年12月6日議價後以1,630萬元決標,並簽定

2



「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另「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廳舍遷建新建統包工程(下
稱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招
標,採購金額5億3,600萬元,95年6月12日經評選結果
,由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包商)得標。「保
六廳舍遷建計畫」遂分為「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
」及「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二部分。

(三)經查「保六廳舍遷建計畫委託專案管理計畫書」(94
年4月1日)及「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雖均
載有「統包」相關事項,惟據保六總隊說明,係為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提出招標策略分析之相關事項,並
非指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迄95年1月10「保六廳
舍遷建計畫規劃設計報告書審查會」中專案管理廠商
簡報,提出「統包」之招標策略,並依統包實施辦法
第2條檢討評估,經同年2月20日「保六廳舍遷建計畫
推動會議-規劃設計報告書、招標文件審定會議」主席
(總隊長)裁示:「規劃設計報告書、需求計畫書、招
標文件審查確定,修訂部分請建築師儘速完成俾便陳
報警政署核定。」保六總隊後勤組遂於同年2月21日簽
以:「『保六廳舍統包工程』招標事宜,擬依採購法
第24條規定採統包招標,並依56條規定及90年6月14日
工程會函建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95年2
月23日以保六警後字第0950700068號函報警政署:「
『保六廳舍統包工程』擬依據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經該署以同年3月17日警署
後字第0950042675號函復:「本案既經貴總隊認定屬
異質之財務採購,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條規
定,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本署原則同意。」

(四)按採購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
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統包實施辦法第

3



2條則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之事項
。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發布)第2點規定:「
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
估……,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
行。」是本案採行統包策略尚在統包作業須知發布
之前,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且經專案管理廠商辦
理評估,「保六總隊廳舍遷建計畫推動委員會」開議
決議,並經簽辦程序,始確認採取統包方式,揆其辦
理程序,尚難認有不妥。

(五)惟查,行政院核定之「保六廳舍遷建計畫」雖未明
訂採用何種採購方式,惟該計畫「五、資源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第3點載明:「本工程委託建
築師規劃設計監造,由得標廠商負責施工,本總隊
成立督工小組負責督工及行政作業」,顯欲採用傳
統招標方式辦理,嗣改採「統包」之採購方式,不
無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處,保六總隊卻未陳報核轉行
政院備查,逕以「統包工程」名義函請警政署同意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顯有未當。

二、保六總隊雖於95年11月即成立督工小組,卻未依「保六
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核實督導,迄97年10月,
工程近完工時,始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約及諸
多品管缺失,怠忽之責,實屬難辭。
(一)「保六廳舍統包工程」係95年10月17日取得台北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95雜字第0052號雜項執照(地下室連續
壁施作工程);96年2月1日取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6建字第0055號建造執照,同年月15日申報開工。97
年10月1日統包商向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申報竣工,並於
98年2月12日領得台北市建築管理處98使字第0061號
使用執照。
(二)95年11月,保六總隊成立工程督導小組(下稱督工小

4



組),依「保六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其督
導重點包括:(1)工程施工品質、安全、環保及施工人
數與身分。(2)專案管理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
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3)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
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
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
;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4)其
他經上級或本總隊提示、建議之重點事項。

(三)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97年5月26日查核「保六
廳舍統包工程」,並以同年6月2日台內總字第0970093113號函檢送查核紀錄表,請保六總隊依所列缺失(含
建議)事項改善答復。經該總隊就缺失事項詳加查對,
陸續發現統包商有使用廠牌不符契約規定等情事,遂
於97年9月24日簽請加派人力支援,同年10月1日成立
「專責督工小組」,就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應辦事項
督導,更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約,違反委託
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第2、3、13等條規定,同
年11月13日並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有未訂定品質稽核計
畫、未依規定成立品質管理稽核小組、未每月定期進
行品質稽核、未依規定召開稽核小組會議、專案管理
小組未至工地執行職務、未依規定成立專案管理中心
網站、未依工作計畫書之「送審文件管制表」、「工
程圖說審查及管制表」、「審查意見與契約約定比較
表」、「需求變更作業流程圖」、「變更設計作業流
程圖」執行及未設立「年度品質稽核計畫表執行表」
等等諸多缺失。

(四)綜上,保六總隊雖於95年11月即成立督工小組,卻
未依「保六總隊廳舍遷建工程督導規定」對工程施工
品質、專案管理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單位品質



稽核等執行情形核實督導,迄97年5月26日內政部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後,始於同年10月1日,工程近完
工時,成立「專責督工小組」,就專案管理及監造單
位應辦事項督導,不僅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未依誠信履
約,更發現專案管理廠商有未訂定品質稽核計畫、未
依規定成立品質管理稽核小組、未定期進行品質稽核
、未設立年度品質稽核計畫表執行表等諸多品管缺失
,怠忽之責,實屬難辭。

三、保六總隊未確實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落實設計審查作業,
即核定或同意相關圖說文件,致生爭議,進而耽延進駐
啟用時程。該總隊並應依工程會建議依契約及採購法
等規定,確實檢討追究專案管理廠商及相關人員責
任。
(一)按「保六廳舍統包工程契約書」契約文件包括:「(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投標文件及其
變更或補充。(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五)依契約所提
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
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
者,無效。」是該契約對辦公廳舍之建築外觀、施工
材料廠牌均有明確之規定。
(二)按「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契約書」規定,專案管
理廠商應「審查統包商細部設計圖說」、「審查統
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畫書、施工詳圖及各項
材料、定期召開工地會議」。經查專案管理廠商自
95年11月22日起陸續提送之初步設計圖(含建築結構
及水電空調部分)、結構工程細部設計圖(含結構計算
書)、細部設計圖(機電工程)、細部設計圖(建築工程)
,及第1次至第4次補充協議書等,均稱「經審查符合
需求及契約規定,報請同意備查」。惟查,96年2月1
日96建字第0055號建造執照圖說立面圖,與服務建議
書之建築物外觀已有明顯差異,專案管理廠商顯未覈
實審查相關設計與施工圖說,保六總隊於核定或同意
該等圖說文件時,亦未能及時察覺其內容與契約規定
未符,致該工程建築外觀及多項施工材料、設備項
目與原契約規範未符,迨工程接近完工階段,始撤
銷原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書圖。

(三)案經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97年5月間查核後,
迄98年9月止,保六總隊陸續發現之施工缺失累計已達
1,170件。工程會並建議該總隊依相關契約及採購法
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專案管理廠商之責任,並
依採購法第32條、第63條第2項、第101條、採購人
員倫理準則及工程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保六總隊目前除
停止專案管理廠商相關款項之估驗計價(未支付金
額為448萬元),並於98年3月18日以存證信函對第1次
至第4次補充協議書、初步設計圖說、細部設計圖說及
材料設備等文件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同年4月8日並對
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統包商等,提出刑事(
詐欺)告訴。

(四)綜上,保六總隊未確實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落實相關設
計審查作業,即核定或同意該等圖說文件,致該工程
建築外觀及多項施工材料、設備項目與原契約規範
未符,施工缺失多達一千餘件,迨工程接近完工階
段,始撤銷原核定或備查之相關書圖,致生爭議,
進而耽延進駐啟用時程。該總隊並應依工程會建議
依契約及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確實檢討追究專案管
理廠商之契約責任及相關人員之失職責任。



參、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函請內政部轉飭警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並議處相關人員見復。
二、抄調查意見,函復審計部。
三、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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