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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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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2月 02 (週二) 4: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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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我要當公務員?承辦人要負擔國賠?三字經。

『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設計單位的缺失,也是我的缺失?

半半施工法,施工單位鋼板凹凹凸凸,機車不跌倒才怪,以後還是改整條路封閉施工好了。

又不是年薪百萬,我哪那麼多薪水出來賠?機關立即和解就不用賠那麼多,又不和解,

拖到三審定讞才付款,我的損失要找誰要?OOXX。

~~~~~~~
2010-1-11 分擔國賠 公務員才出7%

〔記者項程鎮、施曉光/台北報導〕國家賠償法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納稅人付出國賠金額累計達7億4388萬元,對造成疏失的公務員,政府卻僅從他們身上獲得5605萬元求償金,求償比率7.53%,國賠案幾乎是全民買單,犯錯公務員不用賠,這是什麼道理?

法界︰政府應強行求償

立法院預算中心與不少司法界人士都認為,行政機關向公務員求償比率過低,凸顯國賠審理機制有欠公平,政府應加強行使求償權、合理提高求償比率,才能督促各機關及公務員妥適行使職權、以減少國庫損失。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會協調各部會,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另從賠償金額高低來看,交通部和國防部,近5年都位居中央機關前3名,兩部會每年各自國賠金額從約300萬到5300萬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有求償權;由於法律也規定是否行使求償權,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等於球員兼裁判,欠缺公平審理機制,連帶影響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意願。

一般認為,各機關可能擔心求償時,自己也須負行政疏失等責任,大多未執行求償權,使求償比率偏低。

目前各中央機關國賠預算,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中心認為有改變必要,最好由各機關自行編列國賠預算。

但法務部認為,國賠預算編列若平均分配給各機關,有的可能太多、有的太少,由法務部編列看來還是比較合適。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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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

文章由 紫煌 » 2010 2月 06 (週六) 9:13 am

恕刪

那政黨亂搞,造成國家損失,要不要也向政黨求償?

政務官亂搞,造成國家損失,要不要也向政黨求償?

更過份的是他們通常都不自己動手,叫下面的小事務官去做,

出了問題又賴給事務官。

最近看8元丟官的CASE,有感而發,不吐不快
頭像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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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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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公僕 » 2010 2月 06 (週六) 1:19 pm

向公務人員求償這種事蠻荒謬的,如果是私人公司,員工造成產品報廢,公司向員工求償,那很多科技業的員工早就破產了......(惡意或故意另當別論)
如過真要懲處的話,應該做的 是從考績著手~~~不然直接開除給資遣費也是一種做法~~~
私人公司----- 一定先從管理方面改善
政府卻想從員工開刀,管理者卻雙手一攤不甘他的事~~~可笑
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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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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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10 2月 06 (週六) 1:59 pm

基層公務人員又不像公司的經理人、股東,沒有決策能力也沒分紅配股,上位者不疼、百姓不愛,出事時要拿全部生計賠嗎?
「怠於執行職務」?如何認定? 人少事多,又要快又好,什麼事都「不能沒有你」時,基層公務人員又沒有三頭六臂、分身能力,出事時要拿生命賠嗎?
這種說法就如同一間民間公司,產品有問題,被消費者要求賠償,然後該公司說員工要負責賠償,這樣大家覺得公平嗎?
產品責任險、公共責任意外險,政府、檢調、監察機關沒聽過嗎?
如果風險都是人來承擔,那再多公務人員的生計、生命,也不夠用。
考試院或人事局,是不是該跳出來辦個公務人員責任險,保障不是只能區區小錢的訴訟費啊!
l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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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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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2月 08 (週一) 12:57 pm

「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應該是答復立委質詢或媒體詢問的標準答案吧!

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如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就法條看起來,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才有求償權,沒有提到怠於執行職務。
所以要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前提或許應該先修法條才成。

個人看法,如有錯誤,歡迎不吝指正。
ew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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