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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評選委員會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3.07.0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第一局第六科
主旨:有關採購案採最有利標組評選委員會,因出席人員不足而流會,外聘委員
已出席會議者,得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府主二字第○九三○一一八九六○號函。
二、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
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
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而為免造成出席委員之困擾,並徒增經
費開支,主辦單位應加強前置作業,如預先了解有人數不足之情形時,應提
前通知相關委員,並妥善規劃會議之改期。
主計長 許 璋 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