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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技師報社論] 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非關採購法令部分

版主: 紫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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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轉載,技師報社論] 談建築法第 13 條修法 籲土木學界奮起

文章由 ivi » 2007 9月 20 (週四) 9:4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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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http://www.twce.org.tw/members/asso.uni ... per562.htm

...921 大地震造成 87 人死亡的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案,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結構計算和配筋圖繪製的職員,陳金菊有期徒刑兩年半、監工宏程建設公司職員,徐茂雄有期徒刑 2 年; 6 位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裁定移送民庭審理。另判決書指出,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張宗炘,將設計結構部分,交由不具專業結構技師資格的陳金菊負責,張宗炘審核時卻未發現錯誤。

..... 然而 921 之後,令人最印象深刻的事情,卻是『建築師公開聲稱自己監造的房子倒了不必負責任』。建築法 13 條規定建築師為設計監造人,但建築師自認監工人不等於監造人,以規避刑責。這種論調,社會大眾不懂,老實說我們也不懂。只覺得建築師拿業主的錢辦事,到底替業主做些什麼?

....其實,建築法 13 條是由更早以前的建築法第 4 條修改而來。建築法第 4 條原來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人稱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科或土木科工業技師或技副為限。 --- 」,當時建築法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民國 60 年,新修訂之建築法 13 條,卻悄悄改成建築物設計只有建築師可以設計監造。因此,今天我們倡議『建築法 13 條的修訂』,乃是要改回民國 60 年之前的正確,那不是倒流,是回歸正統。

....事實証明『監造不實為 921 大地震屋毀人亡的主因』,建築師獨攬設計與監造,專業不分工,權責不相符,是導致災害不斷發生的導火線,建築法實施 36 年的結果,已證明禁不起 921 大地震的考驗,為導正台灣建築管理的亂象,我們嚴肅的建議,建築法 13 條應立即修訂。條文的修法應擁有權責相符的精神,監造人,即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稱之監工人,即使土木技師和結構技師一旦當上監造人,也必須負責法律上的監造責任,是為公平、公正態度,不再像現在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屢屢以監造非監工卸責,置百姓生命於不顧。
....如今,推動建築法 13 條修法仍無法突破瓶頸,原因除建築師公會和建築師背景出身的立委強力杯葛外,土木人對修法的推動共識不足亦為重要原因,尤其學界參與十分冷淡,土木相關科系師生投入度嚴重不足,值得重視。譬如說,在立法院召開建築法 13 條的公聽會時,建築系有六位系主任及十多位教授,號召大批同學一起捍衛他們所謂的工作權;反觀土木、結構技師方面,只有一、兩位教授,在為建築安全的修法而戰。甚至建築師討論區網頁,動作更是頻頻,建築系六位系主任,一再召開因應修法之對策會議,學生們也不斷向連署修法的立法委員施壓、陳情;而在校的土木工程系學生,連建築法 13 條的爭議性何在?尚且不知,遑論聲援建築法 13 條修法 … ,因此本文必須嚴正呼籲,為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土木工程系學子今後工作權的確保,土木系的教授與學子們,不宜再不食人間煙火,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建築學界的舉動,不也是值得參考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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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7 9月 20 (週四) 12:32 pm

奇怪~ 不要說學者了,連土木技師都不大有興趣,這樣怎麼可能修法成功?
這個站照理說很多人有土木技師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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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ivi » 2007 9月 20 (週四) 12:46 pm

是啊,明明土木人,不管是學生、工程師或技師,都比建築人多很多,
可是這議題受關注的程度,實在是相當地有限。

不過我個人的想法,土木人要拿建築物監造的權利,
不能夠只從修建築法第十三條這個點去突破,
因為這條一改,會大大改變目前業界的生態,
絕對會遭致建築師的抵死反撲。

而且光改這條,建築師少了監造的收入,光靠目前的設計費率,
是養不起事務所的,等於又變相鼓勵建築師走向綁規格之路。

所以應該朝向同步調高設計費率、民間建築物落實監造制度等方向去努力,
把餅做大,才有機會。

土木人真的要努力爭取建築物監造的權利,
因為建築人的監造能力,真的是太弱了,
而且往往淪為協助綁標的工具。
如果土木人也能參與建築物監造,
某種程度也可以與建築師做良性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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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7 9月 20 (週四) 12:52 pm

冷漠似乎是土木人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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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CBT » 2007 9月 20 (週四) 9:41 pm

上個月和李咸亨老師開會,
剛好有機會討論到這件事,
想不到這個月就出現在技師報 :)

那次討論中也提及"水保法"從草案到立法,
也歷經八年左右 (如果沒弄錯的話)
所以,如果小弟沒聽錯的話,
目前做法是結合相關技師公會(土木,結構,大地),
希望先達到傳達訴求,再長期抗戰,
有朝一日看能不能也成立"土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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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ivi » 2007 9月 20 (週四) 10:53 pm

上回聽余理事長說,
要阻擋建築師公會修改『建築師法』,
藉以增加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的籌碼。

基本上這種法條攻防,
本來就是長期的對峙。

重點是土木人要多給予這些人支持,
多關注這個議題,才能形成社會的輿論聲浪,
也才能給這些工程先進們最實質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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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andaniel.tw » 2007 9月 20 (週四) 11:00 pm

ivi 寫:上回聽余理事長說,
要阻擋建築師公會修改『建築師法』,
藉以增加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的籌碼。

基本上這種法條攻防,
本來就是長期的對峙。

重點是土木人要多給予這些人支持,
多關注這個議題,才能形成社會的輿論聲浪,
也才能給這些工程先進們最實質的鼓勵!


這位大大,技師公會的事情我們都不大了解,可否不定期的跟我們說這方面的資訊,也許我們可以將說帖整理一下,讓大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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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ivi » 2007 9月 21 (週五) 9:54 am

我不是什麼大大,只是前陣子剛好參加公會辦的20週年慶研討會。

該次會議,我自己記錄的心得如下:(簡單記而已,需要知道細節可再討論)

1.技師法業已於96年6月14日修訂,技師懲戒訂定合理追溯期(三年),不再無限期上綱,
且增列「申誡」選項。

2.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明訂「工程採購」有爭議時,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經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
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這條修正重點有二:一是僅適用工程採購,勞務採購不適用;二是調解建議方案之提出
,恐有實行上之盲點。

3.「土木建設法」本會期進行連署,主管機關將為交通部。

4.建築師公會擬修改建築師法,欲產生法人建築師。

5.工程採購決標方式,改為:最低價決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
1、3兩項的差異在於,後者仍須經過一個評選流程,選出達及格標準之投標廠商
後,再由最低價廠商得標。

6.營建土石方資源之法規已有改變:若屬良質土石方,不得運棄,應採估算成本及
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或標售等方式處理。淤泥及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
連續壁產生之皂土,應編足處理費用。(09500420500) 另機關得於招標文件
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藉以明訂運送距離計算方式,廠商仍得自行
運至其他合法場所,但須辦變更設計)

以上~~

其實工程上的法規,是一直在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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