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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大家只看惡的那面,或許有些人還可牟利:
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
人者,均不予進整。
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簡薦委任各官等受考人考列甲
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
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但機關全體受考人考列甲等以上人
數比率,仍以前項規定為限。
原本甲等均由簡薦獨享的局面或許改觀,另外33人的單位只有一人考丙,34人要兩人考丙,提供了在這新制底下生存的法則:選單位要選33人以下的,不要當最菜跟最差的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