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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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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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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篇文章 • 第 1 頁 (共 1 頁)

三%怎麼算

文章由 twonil » 2010 3月 23 (週二) 6: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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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三%怎麼算 吳揆搞錯了吧! ◎宗永

行政院長吳敦義對於考試院推出《考績法》修正案,強制規定三%的丙等比率表示質疑,認為是齊頭式的平等。台北市副市長李永萍也反對,認為對具競爭力的小機關不公平。也有人指出「如果一個機關的公務員都很認真,且表現優異;另一個機關則績效很差,打混摸魚的人很多,這兩個機關都打三%,對於績優單位並不公平。」這種說法好像是認為全國八千個機關,每個機關都要打三%。但仔細看看銓敘部送到考試院的草案,丙等的計算單位是「主管機關」。《考績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部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因此並不是每個小機關都是三%,各機關丙等比率還要配合團體績效評比彈性調整。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若團體績效評比結果,李永萍認為文化局表現最優異,工務局績效最差,則文化局的丙等比率可以是零,工務局則可能是六%,但台北市政府丙等的總比率還是要維持三%。中央部會也一樣,經濟部國貿局的丙等可以是零,智慧財產局則可能是五%,但整個經濟部還是三%。

從績效管理的理論來說,人員的淘汰本來就要有策略性的差異,而不是齊頭式平等,才能達到留強汰弱的目的。人數少的機關,確實可能所有公務員都很優秀,但當丙等的計算單位是整個部會、整個縣市政府時,「所有的公務員都表現優異」這個前提可能存在嗎?少唬我了!

(作者為公共行政博士,十一職等公務員)
自由時報0321
two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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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penguinbecool » 2010 3月 23 (週二) 8:31 pm

工務局...6%?

辦工程是我們的原罪嗎
penguinbe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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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7340506 » 2010 3月 23 (週二) 9:08 pm

文化局有種不要做工程,不要辦採購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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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3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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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itt1111 » 2010 3月 23 (週二) 9:48 pm

如果大家有看過草案..讓我不禁有種全都是針對辦工程來的...
為什麼呢??
草案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3.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垟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4.對他人為性騷擾,經查證屬實者
5.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6.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有具體事證,經疏導無效者.
7.稽延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影響機關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8.負責業務,處置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9.意洩露公務機密,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0.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11.工作績效經機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未百分之三者.


看來以後土木公職的職缺應該都是第一名吧...
結論是..不要做事..不要辦工程...的單位看來比較好....
不然好像我們是最容易有以上事項的....
x蛋工程...跟營造單位在報紙上罵來罵去...第7項...
動不動就有人來要求國賠....第8項...
上司收紅包...不聽話照辦...第6項....
拿最近新聞的台北市自行車道..被批浪費7千萬...所以呢???承辦的錯....還是決策者的錯???
都浪費7千萬了...不拿來吃丙....實在太可惜了
看來看去..好像還是行政人員比較安全....
本來就流動率高....不走人的又吃丙....
永遠都是菜鳥辦工程..順便吃丙.....
唉~~~~難怪...台灣的工程......

而且上面的文章..看來以後工務局更不能去了...
本來就事情多..常加班..現在又扣了一個績效差的大帽子...
嘿嘿嘿~~~~太好了...這次的工務局的缺又都沒人要來報到了...
又能找約聘人員了....
(電話:某甲...你兒子不是念土木系的...我明天會在人X行X局找人...叫他來..一定上...)
(某乙電話打來:XXX課長...我兒子念土木的...聽說你們有缺..憑我們的交情應該沒問題吧...)

...(以上純屬虛構...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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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怎麼算

文章由 narita » 2010 3月 23 (週二) 10:11 pm

twonil 寫:
.........
(作者為公共行政博士,十一職等公務員)
自由時報0321


既得利益者說的話能信
少唬我了!

新增的第六條之三
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丁等:
.......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機關公務推動者。

以後道路橋梁養護單位皮要繃緊點
只要發生國賠案
不只吃餅機會大增
還可能多送一個丁
直接回家吃自己
na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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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hyang » 2010 3月 24 (週三) 9:43 am

"11職等公務員"....請問往年統計"10職等"以上公務員佔乙的比例是多少呀....
有1趴嗎???全部"10職等"以上公務員都100%優秀???
真是好笑....順道一提...本單位股長以上就不吃鴨子了....真是 (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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