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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工程前輩
整建工程中若是有些工作項目因現場狀況得以減作
且監造單位及機關亦確認得以減作
並經過工地會議確認
若這些減作項目均為原契約項目
是否可以將這些減作項目以原契約單價扣除計算
給機關首長核准後
以換文方式告知施工廠商
以於結算時直接扣除價金
不須經過首長訂定底價及議價會議程序?
尚請各位工程前輩不吝指教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6 (週二) 2:59 am
ewb2 寫:依你的描述,似乎都是原契約工作項目的減做,
不涉及新增的工作項目,以一般的契約精神,應該都是按原契約單價加減帳,
不過實際要怎麼做?
應該是看契約怎麼規定,
以我的經驗,除非契約有很明確的規定授權工程司或監造單位可以現場指示增減做,
要不然,這種情形應該都算是契約變更(契約數量)的一種,
還是要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比較保險,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第20條,
「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實務上,我是簽一個變更議定書,敘明議約的內容,用印,發文,來完成契約變更的程序。
不知道我個議約的動作含不含在貴主計單位所說的「議價」範圍內?
府城人 寫:請教各位工程前輩
整建工程中若是有些工作項目因現場狀況得以減作
且監造單位及機關亦確認得以減作
並經過工地會議確認
若這些減作項目均為原契約項目
是否可以將這些減作項目以原契約單價扣除計算
給機關首長核准後
以換文方式告知施工廠商
以於結算時直接扣除價金
不須經過首長訂定底價及議價會議程序?
尚請各位工程前輩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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