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
▼ 參考資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
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
10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
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
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本人為某私立大學研究中心任博士級研究員,同時在外開工程顧問公司任負責人。
立因為由為:可以學校研究資源執行合作標案,取標資格則以顧問公司。
基於評比標若學校團隊具較高資格,日後可由研究中心可進行規劃,顧問公司執行設計監造
然而就法規限制而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專任繼續性從業有所爭議。
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10 條,亦受限於兼任與工作時間。
就以上二點,可有技師朋友提出意見?
加入土木人討論區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