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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增追溯條款 違法公務員1毛拿不到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07 03:01 pm
公務人員犯錯後藉由提早退休規避公務人員懲戒的巧門,未來將行不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公務人員懲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追溯條款,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任內違反法令、怠於職守及其他失職行為將可追溯懲戒。為使追溯條款產生實質懲處效益,懲戒項目增列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鍰兩項,公務人員違失重大可能退休金將一毛錢都拿不到。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質疑追溯退休公務人員任內失職,是追殺民進黨官員條款。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條文並非現在才提出觀點,過去許多公務人員被移送前,趕緊申請退休,領了退休金就走,無法追究責任,引發外界觀感不佳。
除了追溯條款,委員會上午也通過,將軍人納入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以及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伍。
為使追溯條款達到具有實際的懲戒效果,草案通過增加公務人員懲戒處分項目,除現行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鍰,罰鍰金額上限最可高將達新台幣100萬元。
剝奪退休金是指剝奪被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金,已支領者可追回,被懲戒人退休金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減少退休金懲處可減少10%至20%退休金。政務人員除休職、降級不適用外,其餘懲處均可適用。
【2010/04/07 聯合晚報】
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5223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