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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能不任由檢察官擺布呢,有什麼方法可以抗衡、預防或是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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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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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丘崩塌案的真象--公務員的悲哀

文章由 huang764755 » 2010 5月 23 (週日) 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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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土木技師,畢業於台灣工業技術學院、中興大學土研所,多年前以技師轉任公務人員,卻發生人生最大的挫折與傷害,謹提供給想當公務員的人一些忠告。97年辛樂克颱風侵襲南投縣甚為嚴重,造成信義鄉豐丘明隧道旁邊坡崩塌,造成七人死亡事件。南投縣是全縣第2大面積的縣,全縣95%均為山坡地,面積佔39萬多公請,僅2名承辦山坡地管理業務,當時我負責9個鄉鎮(全縣僅13鄉鎮),信義鄉豐丘台地是卵礫石堆積層之河階地形,公路局竟將省道開闢在台地邊坡正下方(可參閱地工技術網站,林明郎教授有貼豐丘崩塌之圖),探究其因果關係是開闢道路選址錯誤、又未擬水保計畫,再者災害前係辛樂克颱風警報期間,當時農委會宣布有土石流紅色警戒情況下,想不到公路局竟未疏散明眾在先,又未告知民眾遠離崩塌危險區,造成大量阻塞車輛集結在危險區內,無奈上天捉弄人,卻在當時緊臨公路旁之邊坡卻崩下來,造成7人慘劇。

但98年8月18日南投地檢署偵結起訴內容:「南投山區不適合種植蓮霧,土壤須鹹化、施重肥、噴灌、全園浸水等方式,觀本省蓮霧多出產在屏東縣東港、林邊、佳冬等海邊可知……,農民於信義鄉種植蓮霧之初,原應注意蓮霧須使土壤鹹化、施以重肥、噴灌、全園浸水,亦未做好妥善之水土保持工作,以防土石坍方危險之發生,其能注意,而竟未注意及此。…其整坡時,為何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未遏止,而任由農民整坡…,被告職務上應為上開崩塌災害預防或遏止,竟廢弛職務而不為,放任農民擅自種植危害水土保持極劇之蓮霧在先,絲毫未做出積極之預防或遏止之措施在後,僅消極性、被動地等待民眾提出檢舉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終致釀成重大災害……」。

各位先進,學長學弟們,該農地是合法的農牧用地,種植蓮霧行為,符合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9.17認定宜農牧用地種植蓮霧,不屬超限利用,尚無違反前開規定;且農牧用地種植蓮霧、全園植草及使用噴灌系統灌溉等,亦係合法農作行為。據查農林航測所民國69年空拍照可知該農地早已是平台地形,且證明該農地在69年即有種植農作物行為,並無跡象顯示該農地有開挖整地之行為,農民耕作近30年的農地,竟被當作是邊坡崩塌的重點,信義豐丘台地山上根本就很缺水而且沒有海水,卻被誤指蓮霧須使土壤鹹化、施以重肥、全園浸水,,公平嗎?,行政院曾解釋:「道路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路權及上下邊坡不可分割之治理範圍」,本案省道台21線上邊坡治理權責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惟檢察官卻直指災害之禍首是農民,而公務員未盡監督及管理之責,合理嗎,這樣的起訴理由,誰敢當公務員呢?


信義鄉豐丘台地係卵礫石堆積層之河階地形,地質條件甚為脆弱,公路總局竟將省道開闢在緊臨台地邊坡正下方,而使公路安全面臨危險之境,推究原因(1)遠因:無非是公路開闢選址錯誤造成,又查公路邊坡工程未擬水保計畫,顯未整體考量區域水土保持計畫,(2)近因係辛樂克颱風時在颱風天颱風警報未解除,且正公告信義鄉豐丘為土石流紅色警戒之時,公路局卻未告知民眾遠離危險區,而竟宣布民眾可通車而讓車輛大量集結在危險邊坡處(約200輛),無奈上天捉弄,卻在此時邊坡崩下來,造成災情。

而此時,社會媒體沒人關心事實真象,卻一在誤導事實,我們所說的卻沒人相信,更離譜的是,該邊坡竟在未經公開之專家學者、技師公會專業鑑定情況,檢察官短短偵察約詢2次,每次僅詢問約10分鐘,試想,檢察官真的瞭解實情嗎? 而我服務公職任勞任怨的工作無人問及,無奈被起訴,卻被大眾媒體一再誤導,難到這是公務員悲哀。
huang76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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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
註冊時間: 2010 5月 22 (週六) 11:12 pm
來自: 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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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胡 » 2010 5月 23 (週日) 12:01 pm

h大辛苦了!
山坡地的問題本來就牽扯得很廣,包括大地、水文、農產、地政、工程,
而且還要考量一個很重要的""時間"",
很多工程人員都會說,你看工程都已經完成、過這麼久了都沒有發生問題,所以施工是沒有問題的,
搞不好,還很多人振振有詞的把工程契約都翻出來給你看,結構保固期5年、非結構保固期1年,
證明施工是真的沒有問題的,
這樣的說法,對技術人員憑良心來說,只是為了讓自己限縮在有限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做法,
但實質上並無法解決問題,尤其在山坡地的問題更是如此,
岩盤風化、地下水入滲軟化、地錨要生鏽都需要時間,有時是數年,甚至十數年、或更長,
以往沒問題,不代表以後沒問題,更不代表災難發生當時沒問題,
這是對問題思考的邏輯,
而且有很多是目前基層的土木人無法掌控的問題(包括要花很多的時間、金錢進行監測、告發、回復、工程改善等,而手邊卻毫無資源),
到了實際發生後,難處是,法律人只想結案,正在將責任聚焦加在某個土木人身上,而不會頭殼壞去將問題發散而無法結案。
所以,我真的深感悲哀,想到孔子的先人智慧說:『危邦不入、亂邦不居』,似乎也成了選擇工作地點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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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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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6
註冊時間: 2009 7月 13 (週一) 6:30 pm
來自: 臺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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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豐丘崩塌案的真象--公務員的悲哀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5月 23 (週日) 7:46 pm

huang764755 寫:公路局竟將省道開闢在台地邊坡正下方(可參閱地工技術網站,林明郎教授有貼豐丘崩塌之圖),探究其因果關係是開闢道路選址錯誤、又未擬水保計畫,再者災害前係辛樂克颱風警報期間,當時農委會宣布有土石流紅色警戒情況下,想不到公路局竟未疏散明眾在先,又未告知民眾遠離崩塌危險區,造成大量阻塞車輛集結在危險區內,無奈上天捉弄人,卻在當時緊臨公路旁之邊坡卻崩下來,造成7人慘劇。

但98年8月18日南投地檢署偵結起訴內容:
「南投山區不適合種植蓮霧,土壤須鹹化、施重肥、噴灌、全園浸水等方式,觀本省蓮霧多出產在屏東縣東港、林邊、佳冬等海邊可知……,農民於信義鄉種植蓮霧之初,原應注意蓮霧須使土壤鹹化、施以重肥、噴灌、全園浸水,亦未做好妥善之水土保持工作,以防土石坍方危險之發生,其能注意,而竟未注意及此。…其整坡時,為何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未遏止,而任由農民整坡…,被告職務上應為上開崩塌災害預防或遏止,竟廢弛職務而不為,放任農民擅自種植危害水土保持極劇之蓮霧在先,絲毫未做出積極之預防或遏止之措施在後,僅消極性、被動地等待民眾提出檢舉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終致釀成重大災害……」。

~~~~~~~~~~

公路總局竟將省道開闢在緊臨台地邊坡正下方,而使公路安全面臨危險之境,推究原因

(1)遠因:無非是公路開闢選址錯誤造成,又查公路邊坡工程未擬水保計畫,顯未整體考量區域水土保持計畫,
(2)近因係辛樂克颱風時在颱風天颱風警報未解除,且正公告信義鄉豐丘為土石流紅色警戒之時,公路局卻未告知民眾遠離危險區,而竟宣布民眾可通車而讓車輛大量集結在危險邊坡處(約200輛),無奈上天捉弄,卻在此時邊坡崩下來,造成災情。


公路選址, 搞不好是在水保法實施前. 只要檔案銷毀了, 誰人可知? 檢察官也調不到, 無可玆佐
以台一線省道來說, 也經過不少敏感地質, 甚至 沿著八卦山下斷層興築, 那時是日本人選線, 更早還可扯到清朝知府檔案.
扯公路局 未必可脫身.

因為檢察官 認定 上坡, 公路,下坡 剛好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很難脫掉.
應該是要往 [各機關皆有之歷史共業], [前人留下業務], [落實法令需預算與人力], [巡山員人力有限] 方向, 會比較好.

你上戰場要搞死 [對手單位],
就是熟讀 對手的所有規範,單行法規, 學理依據, 組織編制, 各單位及個人職掌
-->相關規定很細,很細, 因果關係明確, 都可以直接入罪.
然後就可以發揮了...別去找 全國通行法規..

這也是 為甚麼 很多單位的 [網站法規查詢]功能, 恰恰好故障...
要不然就是 某技士和科長 藏著 [神秘函釋] 直通 4又1/2月台, 沒人可知.

再狠一點, 乾脆說

x路局, 砍了你的坡址,
種蓮霧在前, 開路在後,
未開路未必崩塌.
x路局明知中央法規(包含農委會相關法規)卻故犯, 也未知會本單位會勘.
興築道路未依公路規範做好地質取樣,
未依公路設計規範興築擋土牆,
由此設計缺失, 開路施工後後必定導致崩塌--->[相當因果關係]成立!

你只要找到對手的SOP相關文書, 拿出來給庭上,
[相當因果關係]發生逆轉.
精密的刑法大網往對手單位頭上飄去.
對手單位各職司承辦, 哀鴻遍野.....
鼕鼕嗆!!!
這更陰.............比講了一堆還有用..

只要法匠咒語對了, [101大樓伸出火箭噴口], 噴出熊熊火焰, 101大樓直奔月球...
沒辦法想像的事情都會逆轉.
法匠咒語錯了, 歡迎您下次, [再]試試手氣, 銘謝惠顧.

檢察官 回過頭一看........
庭上證人轉為被告.
(萬年奸臣) (萬年奸臣) (石化)


所以, 不管站上考上, 或還沒考上,
總是有人說, 出庭沒甚麼, 讓法官摸摸頭, 講講就沒事了, 過幾年還升官,

大前提是,
1.檢察官尚未查察到這些證據...
2.你不知道 對手單位會咬甚麼.

東西只要冒出來, 豬羊變色...
出庭跟戰爭沒有兩樣.
根本無法預測.

檢察官說:
1. 其整坡時,為何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未遏止,而任由農民整坡…,
2. 被告職務上應為上開崩塌災害預防或遏止,竟廢弛職務而不為,
3. 放任農民擅自種植危害水土保持極劇之蓮霧在先,
4. 絲毫未做出積極之預防或遏止之措施在後,
5. 僅消極性、被動地等待民眾提出檢舉或水土保持義務人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終致釀成重大災害……

按檢察官 這五點, 各縣市府農業局水保相關業務人員, 都可以辭職, 以免訟累.

我不大了解 H大 原po用意,
假如進入 訴訟, 我們幫不上忙,
假如是 申冤, 農業局各技士, 都知道這回事..
假如是 警告, 公所各技士常常山坡地開[農路]....通常不管三八二十一有錢就開了..
公所的藉口, 通常是

[我單位無此專業且無知, 請見諒, 但簽呈上都是承辦擬要開路, 無徵詢語疑問語氣, 當否?等等, 與承辦長官, 單位首長無關]

水保分局的農路(有農委會農路編號) 就比較OK..

縣市政府及公所, 因不釐清這問題,
把同樣的case 換了不同各級單位, 大家都有機會輪到..
尤其是 初任公務員的朋友.


孔子的先人智慧說:『危邦不入、亂邦不居』
假如 你在戰國單位, 那得有 [戰國時代]的勇氣與智慧.
比較危險的是, 你以為你在春秋時代...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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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8136WS » 2010 5月 23 (週日) 10:18 pm

各位是人稱所謂"米蟲"嗎,我不知道

但我自己勒,在這裏我要說"我是米蟲"

沒辦法,所有的法令已把公務員綁死,認真做,倒頭來被起訴,不值得,旁人不會同情你,只能怪自己沒事幹嘛創新,幹嘛為國家省錢,,,,,,,,

還是當米蟲就好

"有事"一切照規定,沒效率嗎,政府規定的我也沒辦法

"沒事"自己唸書保持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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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6WS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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