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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示..請各位先進前輩踴躍發言...感激不盡...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5月 05 (週一) 6:05 pm
army622 寫:如標題所示..請各位先進前輩踴躍發言...感激不盡...
ewb2 寫: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我個人覺得「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定義有點糢糊,當初我已考上土木類科的普考任職,隔年又報名土木類科的普考,請假時課長就有稍微對這點提了一下。
只不過,就像討論休假的文章串內有人提過的,公家單位請假,通常只要你敢丟,長官都不好意思不准你的假的,所以最後課長還是蓋了出去。
話說回來,這個規定的後段,還有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的要件,所以機關長官還是有權不准你請公假的,即便已充分滿足前段規定也是一樣,不知道我這樣想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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