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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時間是 2025 6月 18 (週三) 11:16 am

一株杜鵑價差8倍 新生高架橋景觀改善灌水??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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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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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篇文章 • 第 5 頁 (共 15 頁) • 1,2,3,4,5,6,7,8 ... 15

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28 (週六) 9: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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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newyork 寫:
jjq519 寫:這把火燒了科長跟總工程司 承辦人沒事? 羨慕死一 堆小技士了


第一個章 科長
最末個章 總仔

你說呢 (水草舞)


技士不用蓋章??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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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28 (週六) 9:47 pm

coolming 寫:最近聽過一個說法

這工程歷經前六次流標,檢討原因係因預算過低,無法吸引廠商投標

但因發包時程壓力 只好提高預算看有沒有辦法別再流標

經評估大概需增加2~3億 但這筆增加的費用要如何合理放入預算中?

鋼筋、混凝土這種項目太普遍 單價很固定

就找一些比較特殊的項目吧!植栽?植筋膠?........


我一直在思考 我是承辦人的話 對於這個採購案在採購過程中應該如何處理?

我要不要去對照之前流標的預算單價與這次增加預算後的單價,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又換做我是顧問公司的話 我應該要把這筆新增預算放在哪邊才合理?總不能工項一模一樣

平白無故就增加了$$吧?

工程採購真的,裡面的眉眉角角太多 一個疏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omg)


96年10月起到97年那個時後是工程很難標出去的時代
石油 鋼鐵 混凝土漲很兇 尤其是鋼鐵 每個禮拜報價都不同
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預算從承辦簽出去假設單價合理
一個禮拜簽回來 還要辦公開閱覽 上網公告至少21天 起碼一個月後了
物價就不準了 前前後後搞了3次 3個月就過去了 也辦不出去
每次都有幾家廠商領標 截止投標時都沒有來投
單位被首長打槍 狠下心來 追加一筆預算 記的是用前幾個月營造物價總指數漲幅
以外插方式預估2個月後可能漲幅 追加預算
追加的錢放哪裡? 幾乎被鋼筋 鋼骨 混凝土等結構体吸去了
水電工程略調高一些 景觀雜項工程佔工程比率太小 不理會
後來才順利標出去(當時還公告整本調整後預算書明細表)
這是問一個營造廠老闆的 他說估價先看結構体預算金額(佔工程主体最多且當時變化最大)
這些大項預算大致編列足夠 才考慮去標 標到後漲價用物調去補

把追加預算放到植栽去? 那不是灌爆了 二十幾億工程 追加2億 難道灌到非結構體部分?
最後由 jjq519 於 2010 8月 28 (週六) 10: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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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28 (週六) 10:05 pm

紫煌 寫:
這是所有土木公務員的痛,那些在上位者,只會要求「儘速發包」、「盡快完工」

完全不管下面承辦人看個書圖要多久,更還有要求兼辦採購的,

我待的前單位,承辦是「沒有資格」碰採購文書與採購卡的,因為為了防弊。

承辦單位簽陳轉到行政室,你連評選都沒資格參加,最後就是拿契約跟認識廠商,

有的單位卻要承辦從頭到尾擔負行政責任,這是政府制度的不完善的錯。

簽的慢,你要負責,

評選委員不來,你要負責,

文書有錯,你要負責,

廠商不投標,你也要負責,

直到列管會議,主計跟財政單位在批鬥時,主管就開始威脅要記承辦人過,

承辦只好跟課內討論如何「吸引」廠商,於是就編個好一點的經費或是好一點的利潤,

好不容易標出去,因為落後,每個月都被列管被罵的很幹,

這時審計還會來捅你一刀,

貴單位發包不力,請查處。

貴單位預算執行不力,請查處。

貴單位昧於採購條文,未能於法外尋方設法積極理事,請查處。

為何編列較好預算?請查處。

而好不容易結案了,一不小心出了紕漏,換檢調跟記者來找碴。

為什麼會多次流標,沒人管你,只會追究承辦人的刑責。

我相信這件案子的承辦絕對是優秀的土木人,但是他只是倒楣,

而且對於T市府不力挺自己屬下,卻直接把案件移送檢調對承辦落井下石,

我覺得心寒。這件案子,我相信T府一定是為了花博逼承辦要早日完工,

承辦一時不查,也沒能力查才落的這種下場,老實說,媒體記者你要他懂保活率,

是緣木求魚的想法,但是T府高層會不懂事情為何會演變成這樣嗎?


外行看熱鬧 內行看門道

基於同理心 我們也不願意看到清白的公務員因疏失被說成這樣

搞掉了一個代理局長跟處長 很難說是簡單疏失了

要選舉的人 怎堪這樣被批評 當然要有一些宣示的作為

就因為電視上的名嘴以管窺天 真相難以出現 且加深民眾對公共工程誤解

土木人關心的是 我們是否能得知這件事情的始末

承辦工程時引以為誡

避免犯下同樣錯誤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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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8月 28 (週六) 10:29 pm

jjq519 寫:
newyork 寫:
jjq519 寫:這把火燒了科長跟總工程司 承辦人沒事? 羨慕死一 堆小技士了


第一個章 科長
最末個章 總仔

你說呢 (水草舞)


技士不用蓋章??


趙心屏在節目上拿出來的影本簽
科長的章之前還有3個空格 可是沒人敢蓋啊
想想看就知道為什麼
可憐的科長 只好身先士卒
另外 看看那個簽 為什麼是總仔代處長決行
這種發包預算案 為什麼處長不自己決 無辜的總仔.........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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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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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9 (週日) 12:04 am

jjq519 寫:小弟的想法是 既然契約單價顯然欠缺公平 乾脆就決算金額與契約價金增減部份 作一次議價程序
這次得好好審查預算定個合理底價

這把火燒了科長跟總工程司 承辦人沒事? 羨慕死一 堆小技士了


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程序,連結算金額都沒有,哪來的決算金額??

既然可以算出契約價金增減,表示數量增減之施作工項在契約詳細表中有對應的單價,既然如此,如何議價??

jjq519 寫: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依工程會的新聞稿,景觀工程為本工程的後段工程,非新增工作。

另廠商舉證後,業主如何認定舉證是合理的??依什麼標準認定??那個時間點的標準??業主可以認定嗎??

通常廠商會提出證據證明單價不合理者,都是廠商認為單價偏低者。如此之下,業主如何幫助廠商,且能在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罪責阻卻違法??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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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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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8月 29 (週日) 1:06 am

newyork 寫:另外 看看那個簽 為什麼是總仔代處長決行
這種發包預算案 為什麼處長不自己決 無辜的總仔.........


依工程會的新聞稿,本工程改善工程之預算授權總工程司核定......
依此論析,應該是北市府工務局新工處的權責劃分,預算核定為該處的一層決,但為總工決行。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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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newyork » 2010 8月 29 (週日) 8:38 am

飛龍哥 寫:
newyork 寫:另外 看看那個簽 為什麼是總仔代處長決行
這種發包預算案 為什麼處長不自己決 無辜的總仔.........


依工程會的新聞稿,本工程改善工程之預算授權總工程司核定......
依此論析,應該是北市府工務局新工處的權責劃分,預算核定為該處的一層決,但為總工決行。


我以為 那個簽應該是調高至1x億的預算..............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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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rdf » 2010 8月 29 (週日) 12:12 pm

紫煌大大及版上的先進所提的這些職務或任職環境不合理要求及責任負担等情形或外界異樣論點,難道大家都只能保持沈默,任人糟蹋了嗎?
工人農民有工農會發聲,財團有民代高官撐腰,公務人員特別是從事工程及採購業務的,大家如何團結自強求自保,並爭取各級機關、長官及外界合理的對待呢?
還是要等到好人也都不如歸去,讓劣幣逐良幣時,禍延弱勢及下一代無力回天時,政府及人民才會發覺為時已睌、悔不當初?
個人對於任公務人員愈來愈無法自我說服正當性何在?所為為何?
撐看看,也許至有朝一日,不願為五斗米折腰時~
紫煌 寫:這是所有土木公務員的痛,那些在上位者,只會要求「儘速發包」、「盡快完工」

完全不管下面承辦人看個書圖要多久,更還有要求兼辦採購的,

我待的前單位,承辦是「沒有資格」碰採購文書與採購卡的,因為為了防弊。

承辦單位簽陳轉到行政室,你連評選都沒資格參加,最後就是拿契約跟認識廠商,

有的單位卻要承辦從頭到尾擔負行政責任,這是政府制度的不完善的錯。

簽的慢,你要負責,

評選委員不來,你要負責,

文書有錯,你要負責,

廠商不投標,你也要負責,

直到列管會議,主計跟財政單位在批鬥時,主管就開始威脅要記承辦人過,

承辦只好跟課內討論如何「吸引」廠商,於是就編個好一點的經費或是好一點的利潤,

好不容易標出去,因為落後,每個月都被列管被罵的很幹,

這時審計還會來捅你一刀,

貴單位發包不力,請查處。

貴單位預算執行不力,請查處。

貴單位昧於採購條文,未能於法外尋方設法積極理事,請查處。

為何編列較好預算?請查處。

而好不容易結案了,一不小心出了紕漏,換檢調跟記者來找碴。

為什麼會多次流標,沒人管你,只會追究承辦人的刑責。

我相信這件案子的承辦絕對是優秀的土木人,但是他只是倒楣,

而且對於T市府不力挺自己屬下,卻直接把案件移送檢調對承辦落井下石,

我覺得心寒。這件案子,我相信T府一定是為了花博逼承辦要早日完工,

承辦一時不查,也沒能力查才落的這種下場,老實說,媒體記者你要他懂保活率,

是緣木求魚的想法,但是T府高層會不懂事情為何會演變成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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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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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29 (週日) 1:10 pm

飛龍哥 寫:
jjq519 寫:小弟的想法是 既然契約單價顯然欠缺公平 乾脆就決算金額與契約價金增減部份 作一次議價程序
這次得好好審查預算定個合理底價

這把火燒了科長跟總工程司 承辦人沒事? 羨慕死一 堆小技士了


工程尚未完成驗收程序,連結算金額都沒有,哪來的決算金額??

既然可以算出契約價金增減,表示數量增減之施作工項在契約詳細表中有對應的單價,既然如此,如何議價??

jjq519 寫:三、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可視為新型態之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為刪除原契約項目並就新增價格(或施工)條件不同之項目另行議價。惟廠商須在一定期間或契約所訂期限內負責舉證價格(或施工)條件之改變,方有主張重行議價之權利。
五、新增工作中之原有契約項目,如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施作顯失公平者,得另行議價,其處理方式同三。


依工程會的新聞稿,景觀工程為本工程的後段工程,非新增工作。

另廠商舉證後,業主如何認定舉證是合理的??依什麼標準認定??那個時間點的標準??業主可以認定嗎??

通常廠商會提出證據證明單價不合理者,都是廠商認為單價偏低者。如此之下,業主如何幫助廠商,且能在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罪責阻卻違法??


飛龍哥誤會我的意思
我的原意是回應

stock9999發表
請問各位前輩....這件案子是一個總價決標的案子
看新聞景觀工程這項費用約2400多萬~~比市價800多萬高出1600多萬
郝市府副市長李**上2100全*開獎時說要凍結這筆2400多萬的款項不給
又說要依工信工程的報價結算...工信報價一株花約50元
那是否意味各工項決標價若比市價低~~工信可以來找市府要差價呢??
請問有相關規定可以這麼搞嗎???

要凍結2400多萬的款項不給 是不可以的
(除非雙方合意 工信工程自願不請領)

但因工程或多或少有追加減帳
可能已有辦變更設計 或是變更部分少 於竣工時結算明細表提列
而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單價雖然契約已有
但以這個案例 景觀工程部分單價並不合理(顯然機關處於不利)
為確保機關權益 可就”契約外”增減數量部份 其增減價金部分議價
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我的原意
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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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8月 29 (週日) 3:48 pm

這是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
案號:9607003030200401
案名:新生高架橋改善暨中山二橋拆除及新生高架北端引道等2項工程


傳輸次數 公告日期 截止投標 預算金額


2 097/04/18 097/04/23 2,024,247,103
1 097/03/26 097/04/07 1,620,282,838

第1次招標(推測就是所謂總招標次數第6次) 等標期限12天
第2次招標(決標那一次) 等標期限5天



小弟看了傻眼 第1次招標等標期下限28天 扣除電子領投標公開閱覽得縮短10天 也要18天
第2次招標增加預算 等標期限也要比照第1次
這是怎麼回事?

再查
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公告是廢標喔 不是流標 表示第1次預算就有廠商投標 而且家數夠
但可能無法進底價而廢標 那提高預算的理由似乎沒有正當性
(第2次招標可以不修改預算 修正底價調整至不高於前一次廢標最低價有效標之報價)

第1次招標廢標 到第2次招標公告只有11天
11天內可以找到4億元財源
顧問公司修正預算(報載第7次招標是將第6次投標廠商報價平均)
機關層層審查 上網公告
這個流程不可思議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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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jjq519 於 2010 8月 29 (週日) 11:3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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