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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專為公務員各類情報所成立的版面,希望文章分類可以更加完善。
| 國民旅遊卡 | E等公務園 |

(土木工程職系、環境工程職系、水利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測量製圖職系、交通技術職系、地質職系、交通行政職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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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篇文章 • 第 4 頁 (共 6 頁) • 1,2,3,4,5,6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3 (週五) 1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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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前面我屁話一堆,

這分決定書,最能吻合原po要求,經建職系拒絕辦理 土木驗收。

誰管貴單位缺不缺人呢? 考試院都不急了。

這份印給課長看看,除非很惡質,要不然,就不會再囉唆了。

而且有這份決定書,就可以免除兩丙。

~~~~~~~~~~
案件類型: 再申訴案件/工作指派事件
決定字號: (89)公申決字第0014 號
決定日期: 民國 89 年 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89公申決字第0014 號
再申訴人: ΟΟΟ
右再申訴人因工作指派及請領工程獎金事件,不服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一○號函之函復,提出再申訴案,本會決定如左:

主 文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對再申訴人工作指派事件及申訴函復均撤銷,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評定。

事 實

一.
緣再申訴人係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因請求該公所讓其免辦監工等工程實際工作及發給工程獎金,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向該公所提出申訴,嗣不服該公所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一○號函之函復,向本會提出再申訴,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補充再申訴理由,案經該公所以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所人字第八六一六號函及同年十二月十日補充說明檢附相關資料答復到會。
二.
再申訴意旨略謂:
(一)
國家設官分職,各應職司其責,再申訴人為建設課經建行政課員屬行政職系,惟依所附之工程預算書、結算書等職務執行證明文件,所從事簽章之工程技術工作實為執行工程規劃、審核、監工、驗收、決算等實際工程工作,按此等業務本屬專門技術人員之職責,基於體制及確保工程品質,不應由未具專門技術知識之一般或經建行政人員負責,再申訴人因未具專門技術人員所需知識,倘承擔此類工作則工程品質出問題,究應如何釐清責任歸屬。倘依事實組織人員編制不足,可採技術人員依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若基於機關首長指派,應考慮被指派人是否具備工程等專門知識,及是否有此工作意願進行指派,否則亦應以輪派方式,不應由再申訴人長期犧牲。
(二)
嘉義縣政府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四府人三字第八五五三○號函復工程獎金之對象與範圍規定:「依規定申請發給對象,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等實際工程工作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均不發給」上項規定依反推解釋,行政人員不得請領工程獎金,依權利義務相對論,行政人員應無承擔工程技術工作之義務,然再申訴人卻擔任此工作,顯然有差別待遇並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工作條件及「同工同酬」精神相違。
三.
答復意旨略謂:
(一)
查本公所建設課原配置課長一人、技士一人、課員二人、辦事員一人、其中辦事員一人為配合行政院員額精簡計畫已列為精簡員額,再者建設課員短缺,人力調配已捉襟見肘,且依據銓敘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八台甄四字第一七二○五一九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擬任辦理建管審查業務人員,除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法定資格外,應參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未符前開規定之是類人員,主管機關除予全面清查,...並調任其他適當人員擔任」。又依公共工程驗收作業要點九、 (一) 規定:「經辦該工程人員不得主持驗收。」以本所符合前揭銓敘部函示規定之資格人員僅技士一人,而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該技士又不得為驗收工作,則所有工程業務之執行將受影響而無法推行,且該技士職務除承辦土木、道路、水利工程設計、監工、驗收、審核及其他工程外,尚應辦理建管審查業務,工作量極為繁重。再申訴人係本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其資格雖不符前開銓敘部函示之規定,但其具有經辦農水路改善工程 (含監工、驗收) 業務之經驗達五年之久,且績效優異,自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考績均考列甲等,曾受記功一次、嘉獎六次之獎勵,經衡酌王員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王員承辦農水路改善工程業務,以紓解土木工程技士之工作量,並確保工程品質之需要。上開工作指派係為暫時性之權宜措施,為解決技術人力不足問題,本所已配合組織自治條例之訂定,修改組織編制於建設課增置技士一人,業經本鄉代表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議決通過,經本所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俟經縣政府及考試院同意備查並進用人員後,本案王員兼辦工程業務之情形即得以改善。
(二)
王員質疑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可否支領工程獎金事宜,經嘉義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府人三字第一二三七九○號函函釋略以:「...依規定申請發給員工工程獎金之對象,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均不發給。...本案貴所經建行政職系課員未符合上開規定,尚不得支領工程獎金」在案。
理 由

一. 關於工作指派部分:
(一) 按「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分別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明定。茲以機關首長考量其屬員之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之需要等理由,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就屬員之工作指派或職務調整,本係其人事任用權限,固應予以尊重,惟如工作指派違反相關人事法令規定,及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情事,本會仍得予以審究並予撤銷。


(二) 卷查本案再申訴人職務編號為A六二○○四○,其職務說明書上載明之工作項目為1.路燈維護及管理業務三○%。2.重劃區農水路管理及養護二五%。3.農漁村社區環境改善業務二五%。4.工商業務之處理一○%。5.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一○%。係屬經建行政職系。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自八十三年起即指派其辦理之水利工程 (含監工、驗收) 等工程業務,該項業務並非屬於再申訴人職務說明書上之工作項目;雖據該公所指稱該公所人力已不足以正常推動所有工程業務,且執行將受影響,經衡酌再申訴人之經驗及能力均足堪勝任,爰暫時指派其承辦農水路改善工程業務,以紓解土木工程技士之工作量,並確保工程品質之需要云云。惟按該公所如確因工程人力不足,允應依法定程序調整職務歸系及職務說明書,或檢討修正其組織法規,改設適當技術職務,以適應工程業務需要並符法制;但該公所未循此根本之途解決,卻長期 (迄今長達五年餘) 指派職務說明書上非辦理工程業務職務之人員辦理工程業務,核與首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等相關規定之意旨,即有未合。綜上,該公所逕以再申訴人具有農水路工程工作經驗,即長期指派本案再申訴人承辦非其職務說明書範圍內之工作,其「合法性」、「妥當性」,均不無斟酌餘地。



二. 關於請領工程獎金部分:
(一) 按臺灣省政府為鼓勵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提高工作效率,經訂定「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一種,報經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四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二七七號函核定在案,嗣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局給字第○二八五四三號函復仍繼續適用。該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其他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具有工程技術人員編制者,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支給工程獎金時,其辦理建設工程之技術或工程部門人員,得比照本要點專案報准辦理。」復按該工程獎金之發給對象,係以具有工程技術知能且實際擔任工程業務之人員為限。非屬工程機關人員支給工程獎金,應以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設計、施工 (監工) 、技術審核、測量規劃等實際工程技術人員為限,行政人員及未擔任上項實際工作之技術人員暨辦理工程單位之局 (科) 、股長未具有工程技術資格 (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者均不發給。並遞經臺灣省政府六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府人丁字第九四六一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年六月三日局肆字第一四二二八號、八十年三月四日局肆字第○五四九四號函釋有案。故非屬工程機關人員支給工程獎金,係限定直接辦理工程技術之工程技術人員始得支給,行政人員並不包括在內。
(二) 卷查本案嘉義縣鹿草鄉公所係屬行政機關,並非工程機關,其所屬行政人員依上述規定自無得請領工程獎金。本案再申訴人既係鹿草鄉公所建設課經建行政職系課員,屬行政人員,就其請領工程獎金一節,嘉義縣政府依據上揭規定及相關函釋,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八府人三字第一二三九七○號函復該縣鹿草鄉公所以:「...貴所經建行政職系課員未符合上開規定,尚不得支領工程獎金。」該公所並據以辦理,經核並無不當。
據上論結,本案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基源
副主任委員 朱武獻
副主任委員 康炎村
委員 許慶復
委員 許毓圃
委員 周世珍
委員 林水吉
委員 仉桂美
委員 陳淞山
委員 林江山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廖林麗貞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25  日




經本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
本案服務機關應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本會,如於上開期限內未處理者,本會將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者,本會將通知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述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本會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3項、第31條)。



回復處理情形
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中一字第八八一一0三四號函知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該所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九所人字第一七一六號函復略以:﹁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對王員之工作指派及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所人字第六八0一號函之函復均予撤銷。王員之工作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依其職務說明書規定之工作項目指派。﹂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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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飛龍哥 » 2010 9月 03 (週五) 12:11 am

lawrencechen2004 寫:拍謝、拍謝,因為我看很多這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決定書,
一時忘了有好幾分決定書都是 挺「擺爛」的一方。
擺爛於法有據。
基本上,不同職系,保培會都會「挺不用辦理」。擺爛無罪。


L兄,依你自述你很常看各式判例,但是請不要自我過度擴充解釋!!
保訓會決不是挺擺爛......
請參考保訓會的成立宗旨......
飛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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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經建行政被派去工程驗收,豪無土木專業背亰,怎麼辦

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3 (週五) 12:17 am

hakka 寫:我妹是經濟系畢去年地特上榜經建行政類科,但因為分數不高今年四月分發偏遠的公所建設課,因為鄉長容許課長擺爛到退休,竟不派課長驗而派我妹去驗(課長批我妹驗收,結果鄉長竟還如課長擬,從頭到尾沒敬會我妹○○╳╳)想問各位大大,除了上籤寫非專業職系,還有什麼相關條文可以引用,拜託個位大大救救我小妹了,我真的好氣,先謝謝了 (不要啊)


通常課長會弄一張 「職掌表」,那是 貴課至寶,會發給你,

你影印一份,要注意「職掌表」上面的發布日期,那很重要的。
上網找保培會電話、跟申訴相關的 應該是「地方政府公務員保障處」
然後打電話問 保培會,弄清楚法規站住腳了,

再補一槍,就問:「可是我已經向人事室反應了,人事說沒辦法,我還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

保培會 會說,您還是要申訴,貴單位人事室駁回,就再申訴,會回到保培會,

接著拍板推翻「職掌表」

你要上 保培會 首頁,找
首頁 > 保障業務 > 保障事件相關書類表格 > 申訴書格式

申訴書寫好後,去郵局雙掛號寄給貴單位人事室收。這是你對機關的函,

千萬不要 夾簽呈皮,然後還請阿姨 key 上公文系統,

你走內部公文流程,一定被吃掉的啦,視同沒有申訴,

機關就不準備回覆您了,您哪來的「再申訴」?



單位人事室收到雙掛號,人事臉色很難看,因為他要和你PK。又沒把握搞死你,又要被首長K。

第一回合一定是你輸,別煩惱,就是要給他輸。

然後再 填 「 再申訴書格式 」,這下貴單位人事和你 就得來臺北一起講一講。

ㄟ?您可以請公假嗎?來臺北洽辦相關公務(表情要端莊),再推翻課長「職掌表」

然後 考試院會 「密切」關注貴單位人事業務,

清查有無 非本職系的兼攬業務,搞不好每季清,開缺也會特別關注,「為甚麼 貴機關不報土木缺呢?」

人事室又要應付這類「多餘的公文」。

這類申訴案,每次都是公務員贏,機關輸,沒看過機關贏過。

要是害怕,或是比較仔細一點, 有律師專辦理「公務員對抗機關」相關業務,
行政法、公務員法專長的律師要特別找一找,我知道有這類人。
這樣你跟機關就「武器對等」。機關有法務、人事跟你對抗,你也有相對的武器。

委託他到保培會發言,幫你順順申訴書,理由具足。
申訴書,理論上來說,就是第一審,但沒那麼嚴重。
再申訴贏了,機關通常就會放棄。

為甚麼 我知道這流程?因為實務上跑過,害我又影印一堆書與考院期刊,週日蹲在桌前看半天。

這就是 土木職系不用辦理「土地徵收」、「水利」、「水土保持」的法源。
目前為止,沒看過土木職系走到再申訴。
全省 經建職系被凹的很多,歷年來只有1,2個通過再申訴流程,
也有可能 單位首長不敢犯法,所以沒走到再申訴流程。

louis19777 大哥講得對, 只要是合法的,一定要努力的辦下去。

不要怕檢調約談,也不要怕 保培會,申訴再申訴,受訓的時侯保培業務只講皮毛,實務上並不複雜。
最後由 lawrencechen2004 於 2010 9月 03 (週五) 6:5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5 次。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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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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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lawrencechen2004 » 2010 9月 03 (週五) 12:21 am

飛龍哥 寫:
lawrencechen2004 寫:拍謝、拍謝,因為我看很多這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決定書,
一時忘了有好幾分決定書都是 挺「擺爛」的一方。
擺爛於法有據。
基本上,不同職系,保培會都會「挺不用辦理」。擺爛無罪。


L兄,依你自述你很常看各式判例,但是請不要自我過度擴充解釋!!
保訓會決不是挺擺爛......
請參考保訓會的成立宗旨......


謝謝飛龍兄的提醒:

抱歉,一時得意,口不擇言,簡單的問題變複雜了。
誤值的錯誤已經更正,請各位海涵。

保培會成立宗旨:請大家也一起注意一下。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 ... 26&Index=0
本會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培訓優質文官,建立廉能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為施政目標。
lawrenceche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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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小小火狐狸 » 2010 9月 03 (週五) 8:56 am

有關樓上各位大大發表的言論都相當精采,且各有各的見解
讓小弟獲益良多,我個人認為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每個人都可以盡情抒發己見
請各位前輩大大多多提供意見,這不就是論壇成立的宗旨嗎?
小小火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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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1
註冊時間: 2007 4月 24 (週二) 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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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ppcc » 2010 9月 03 (週五) 11:49 am

lawrencechen2004 寫:
考生 寫:其實公所工程驗收一般都不會複雜,只要有心學很快就能上手,跟
是否具備工程背景無涉


這我不同意。

同屆公務人員受訓的女同學問我:「我是北區某直轄市某公所人事行政應屆考上,長官說缺人,長官叫我去驗收道路AC嗎?要如何驗收啊啊啊啊啊啊?」

「您看得懂實驗報告嗎?廠商自己挖好試體等您簽名,本科沒工地經驗的人都被唬唬升風,你去有用喔?」

連這種亂七八糟的事情都會發生。

檔土牆排水孔 到底能不能排水,不是 一個經建行政的妹妹可以懂的。換成阿姨、阿桑也一樣啦。

我把過濾袋換成 一大包立頓紅茶包,阿姨、阿桑照樣讓我過啦,施老師國欽真的會哭出來。

公所轄內山區擋土牆常常出問題,甚至自己設計、自己監造,

約聘僱草草把圖畫完,給經建行政簽可,經建行政哪懂 擋土牆設計?

那大家 考約聘僱,施老師的書拿去燒掉就好啦,

大家去當約聘僱,好心的課長、科長、同儕會花時間慢慢教你就對了?



照這邏輯 推演下去,土木職系也可以調派警力,圍堵山坡地開發業者?

土木職系,也可以辦理「土地徵收」? 這全省還真的很常見。長官都說,您祇是抄謄,沒事沒事,

那為何還是土木職系 發動對內機關內簽、對外機關函?

土木職系,兼 水利職系,里長建議,除野溪要整治,X河川管理局的河川也要整治?順便挖河川石頭啦。

諸位 每次提這種「為甚麼你你你公務員不學?」有沒有想過這些「非法定土木職系工作」

都是另一個職系正職公務員職掌,機關依此報考試院、行政院,開缺任職。

那個職系的公務員不作為,又換成土木職系、經建行政職系全包,

是怎麼了?

土地徵收是地政事務所地政職系。您在工務系統內,哪來地籍資料?土地所有權人資料?

地政職系調資料挺方便的,不需要拿謄本一筆一筆土地持分這樣 key in,

只有工務系統辦 土地徵收 才這樣搞。

地政事務所資訊室直接轉電子檔給 地政人員就ok啦,你要甚麼格式?

甚至 用關聯式資料庫交叉比對,工務系統的人就是笨,用 人眼、肉腦去慢慢比對,

您要地籍圖是吧? 工務系統拿 歷代交接五六年的A1藍晒白圖,沒有CAD檔。

跑徵收現場,還拿A1去翻印成A3................

地政職系, 要CAD有CAD、要套圖就套圖,叫測量人員指界就指界、鑑界就鑑界,

工務系統還要 求爺爺拜奶奶,地政測量的來,還愛指不指,問題也沒辦法釐清,設計廠商都不知如何是好。

我碰到這種地政問題,都直接會政風。管它三八二十一,弄到我頭上,我還得一一釐清。




都市計畫樁、地政樁位套圖不符,甚至與現地不符,他們自己都知道無解,

歷代交接的測量資料根本 「不敢釐清」。

地政人員哪敢 辦土地徵收?




怎辦?全國第一勇的土木職系,就是給他辦下去了啦,這職系是少數不用考法規的職系。

地政事務所測量職系高普考,除了要考平差法,還要考地政法規、甚至民法問答題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土地徵收是他們的職掌。

調派警力是警察的工作。

最懂法規的人怕事,丟給不怕死的土木職系、經建行政職系(經建也考法規,公司法、審計法)?

就是故意要繞過 這群懂法規的,丟給不懂法規的「另一個職系」啦。

為什麼 花系列,承辦技士不敢簽名?科長起跳?你不自保沒人保你。

要轉職系也得本職系的工作摸熟三年再試試看吧,順便凹轉職系。



請問一下...擋土牆排水孔到底能不能排水是要怎樣檢驗呢?

麻煩告知ㄧ下,感恩!
p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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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4
註冊時間: 2010 1月 02 (週六) 9: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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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sun135 » 2010 9月 03 (週五) 1:43 pm

louis19777 寫:這個人真的有點瘋
.....
我不曉得你提這種案例 扯一堆 有何屁用

我真的覺得你精神有問題 被害妄想症

立場不同 可以討論 可以辯論
但是做這種人身攻擊容易讓議題失焦變成意氣之爭
也讓人覺得你很沒禮貌
希望討論對事不要針對人
sun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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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5
註冊時間: 2008 12月 03 (週三) 11: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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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ewb2 » 2010 9月 04 (週六) 5:47 pm

站長 寫:你們兩造的差距只有一個。個人經驗的不同。

甲說:一個有研讀過不少判決,深知絕非「對的起自己」可以解決事情。
乙說:另一個,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尚沒體驗過司法程序。

依我的觀察,資深公務員大部分皆採甲說。


我不資深,觀察過的公務員也不夠多,先假設站長的觀察沒鍣,
但是我相信事情的是非及合法與否,應該也不是看大部分的資深公務員怎麼想就對吧!

而且很多事的處理,也不是這麼單純的甲乙二選一猜猜看就行了。
我認為甲乙都有道理,
我也不認為研讀很多判決、深知絕非對得起自已可以解決事情,處世態度積極,肯學習,尚沒體驗過司法程序這幾個選項會互相矛盾,不能同時存在。

很感謝有人找了那麼多保訓會的裁決書給我們參考,
不過原本問的問題只是指派擔任驗收人員,
這部分是不是可以適用到這些裁決的解釋,我還是有點好奇。
ewb2
土木人二星會員
土木人二星會員
 
文章: 278
註冊時間: 2007 4月 16 (週一) 12:41 pm
來自: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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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hakka » 2010 9月 04 (週六) 5:51 pm

先感謝以上各位大大寶貴意見,抱歉,我妹最後還是決定不上簽,不敢得罪課長、鄉長,我妹是責任感很重的小女生,原本一進來公所建設課,課長就一直要他辦工程,雖然裡頭還有三個約顧技士,但畢竟有二個都是在地人(地方文化真是氣死人)雖然最後沒主辦工程,但硬是塞個「驗收」工作給他(我記得約顧也可以驗收呀>"<),因為之前他一直強烈拒絕驗收工程的職務,讓裡頭人感覺他在推工作,自已承擔相當大的壓力,我想畢竟女生得個性很難象男生一樣灑脫,可以不在乎別人眼光辦事,但我會把個位大大意見帶給他,雖然現在用不到,但以後不一定有機會,再次謝謝!!
頭像
hak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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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階會員
 
文章: 22
註冊時間: 2007 6月 06 (週三)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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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jjq519 » 2010 9月 04 (週六) 8:57 pm

將心比心
如果你是土木技士
鄉鎮長叫你去兼辦獸醫或是托兒所護士工作
你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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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q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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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
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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