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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多年來,公共工程由各科技師辦理,公有建築物由建築師依建築法辦理,一直執行順暢。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今年(96)9月17日,預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其中增加原來沒有的第五章「公有建築物」。增加第五章之目的,實為「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為建築師在公共工程之非專業執業權開闢康莊大道。
第五章第一條(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辦理公有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委託服務項目內容與廠商評選,依本章之規定。」。
其中可以讓建築師染指公共工程之玄機,就在「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這幾個字,按建築法第4條 (建築物):「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也就是說,建築師之執業範圍是建築物(包括建築法規定的雜項工作物)。但在草案中,建築師的業務除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外,還擴張到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也就是非屬建築物之公共工程。
目前十幾萬坪的高爾夫球場,其中只有數百坪的更衣室、餐廳是建築物,變成其他十幾萬坪的環評、整地、道路、邊坡擋土、水土保持計畫,都要由建築師當大包賺一手後,才轉給土木、水保等技師。
爾後,數十公里的道路工程,因為其中有休息站,使得整條公路變成休息站的實質環境,僅建築師可以辦理。捷運工程也因為有捷運站,將變成只有建築師可以從事。再大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也只能當建築師的下包;大家不要以為不可能,因為草案已經為建築師開了大門。再加上今年9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的北投空中纜車弊案,可以瞭解,壓迫部屬違法行政的長官是存在的。草案一旦通過後,公共工程以「實質環境」的名義,交由建築師辦理是百分之百會發生,也是合理的推斷。
草案第三十五條:「機關辦理前條公有建築物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應依建築法規定,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辦理。非屬建築法規定,限由建築師辦理之建築物實質環境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除依建築師法得委託建築師辦理外,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亦應允許相關科別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
依建築師法得委託建築師辦理這一句更是大謬不然。試問比照該條形式,寫成「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以下簡稱簽証規則)規定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辦理。非屬簽証規則規定限由技師師辦理之建築物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除依技師法得委託技師師辦理外,亦應允許建築師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相信建築師必定暴跳如雷,誓死反對到底。
第二項中對所謂『實質環境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加了一句亦應允許相關科別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看起來似乎是皇恩浩蕩,照顧到技師之執業範圍。卻忘了實質環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根本就不是建築師的業務,更別提違反建築法之規定。所謂技師的主管機關,如此汲汲皇皇於為建築師『包山包海』,「開拓」執業空間,與營建署相較,五十步與百步;將心比心,相較之下,不知技師何時才能得到政府「關愛的眼神」。
總之,等到為建築師「開拓」執業空間的草案成定局後,相關各科技師都將淪為建築師之小包,永世不得翻身;同時土木、結構公會,所努力之『修改建築法』,豈不立即破功?焉可等閒視之。
技師先進們,現今已到危急存亡之秋,公共工程即將淪陷,只有破釜沈舟,背水一戰。因此,本報嚴正呼籲:各營建相關之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會、各大學工程科系應團結一致,各自同時盡全力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委員(非常重要)陳情,誓言反對草案增加第五章,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才能力挽狂瀾於萬一,否則技師只有淪為為建築師打工一族。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全台灣公共工程品質,陷專業於不義!絕非全台人民之福。
http://www.twce.org.tw/members/asso.uni ... per5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