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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我在某公所,因縣市合併的問題,在財產上必須要做核對/移接的問題,
縣府來文要公所對清冊中的土地核對/移接,要核對後並核章回覆縣府...
本來我認為財產應有公所的財政課負責核對所有土地(包含地號,地目,現值,地價,登記原因...等),
之後的管理再由建設課負責...
再因為財政課課長引用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中,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法令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而且財產管理條例中,
第 二 節 產 籍
第 十二 條 管理機關應將管理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類別,依財物標準分類及縣政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列表報財政處;其異動情形,應每半年列報。
我們建設課中也沒這個東西...
也沒所有權狀那些東西...
= ="難道我只能針對土地,一筆一筆跟地政查資料來核對??
請問各位前輩...我是否有什麼法規可以引用...讓這個核對的工作回到財政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