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rencechen2004 寫:liminted77 寫:GL-E37 HD 720P 針孔蒐證筆錄影筆 針孔錄影筆 針孔筆錄影機 徵信蒐證 錄影 錄音 支援1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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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出價:3,200 元
liminted77大哥,
你這隻不錯,但我比較喜歡這隻,可以錄3小時。有寫清楚可錄多少小時,很重要。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54410972
錄影容量:1GB:3小時、2GB:約6小時
剛好可以問幾個問題
一.
未經對方同意之"錄音錄影" 於舉證時是否會因"毒樹果理論"而符合"證據排除原則"
而被排除作為證據嗎?
二.
在實務上還有更多變化
1.僅就此事件(如針對***工程會議)錄音錄影
2.每次事件(不針對一件工程只要是我參與的會議)都錄影
以上兩種情形對於非經對方同意支錄音錄影合法性之影響?
再來
持有的未經對方同意之錄影錄音檔案先行公布於非法庭場合
是否影響其合法性?
還有 若該次會議已由主持人或章程中詳述理由禁止任何方式對外透漏
參與人員未離席即表同意(或有簽保密條款)此時私下的錄音錄影合法性?
(科技公司比較容易遇到)
所以 私下錄音錄影的"證據"是否會被排除.是一個考倒土木人的問題
你要透過什麼手段公布你握有的錄音錄影檔案 才不會在刑事訴訟時被證據排除?
我想 土木公職的人 要學的是這些法律觀念....
至於實例
你應該有印象 很久以前法務部抓賄選廣告 有教民眾偷錄影吧(錄影機放在神桌後面)
但曾經發生過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民眾私下錄音為毒樹果理論於是依據證據排除原則
而判被檢舉者無罪....(法務部還為此槓上法院)..08還是09年的事情...
有沒有任公職的可以解釋一下
怎麼錄影錄音才能自保...
PS.不是錄音錄影就醫定能自保喔!!還要符合法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