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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對於天災有保固嗎?合約條文內沒說到天災保固條款?業主可以說合約條文無天災不保固條文,就強要求廠商負責嗎?
請各位先進提供如何跟業主解釋?或有其他範例可循?
謝謝!
現在的時間是 2025 7月 10 (週四) 3:22 am
* 寫:1. 所謂的保固,就我個人的理解源自於民法的瑕疵担保責任,民法第492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明訂: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2. 因此,承攬人完成的工作必須是甲乙雙方當初'約定使用'的功能,品質,及價質。(品質保證,功能保證,價值保證)
3.但工程剛作完,東西好好的,有誰會知道有什麼瑕疵呢?於是,民法規定有一個'瑕疵發現期間',其中土木程類的瑕疵發現期間一般是五年(民法第 498 ,499條),但這個期間是可以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保證這個期間內工作物具有'約定使用'的功能,品質,及價質。
4. 至於天災在不在瑕疵担保的範圍,端視當初'約定'的時候具不具備此類功能而定,假如堤防不能抵擋設計洪水,還能叫堤防嗎?但一般工作物卻未必一定要具備此類功能。
5. 從法律上來說,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自工作物交付給業主後,就應該由業主承擔(民法第508),而與承攬人無關,從商業習慣上來說,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以保險方式分担其風險,而與品質保證的觀念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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