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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5年基特三錄取,今年96年3月中報到,已經過了四個月合格實授了。
現在高考又分發至別機關,人事說我不能縮短實務訓耶,很奇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R0030016
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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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
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 (
構)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
校提出申請,經保訓會核定後縮短實務訓練: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所稱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第四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
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
格者。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
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
格者。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第四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俸級提敘
對照表認定。
依第四項規定得縮短實務訓練之期間,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各該項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中訂定,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